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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yhem_666

拒客者,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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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2013 12:47 AM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ayhem_666 发表于 20-12-2013 10:17 PM
http://trib.com/news/opinion/blogs/byer/why-restaurants-and-bars-are-public-places/article_ae80681 ...

看来你的理解能力真的有问题,看清楚


"‘Public Place' means an enclosed area to which the public is invited or in which the public is permitted

invited or permitted 才是公共场所。卖华既没有被invited,更是not permitted,所以餐厅对他们来说还是公共场所吗?这遍是你自己拿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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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13 01:4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yame 发表于 21-12-2013 11:16 AM
真配服楼主的斗鸡精神,开贴时一幅衣冠楚楚样子,
没两下子,越讲讲hot,一件一件地脫。
脫到现在原形毕 ...

想請教下,那位“神人”到最後原形畢露譏笑人家第一次投票,問網友是不是cari新手,
嘲弄網友年齡把自己當成老子吃鹽多果你吃米的自認高人一等,算不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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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13 07:0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how118 发表于 24-12-2013 01:45 AM
想請教下,那位“神人”到最後原形畢露譏笑人家第一次投票,問網友是不是cari新手,
嘲弄網友年齡把自己 ...

让人联想到那个把国家搞得乌烟瘴气,却自夸有五十多年治国经验的老牌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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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13 12:1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how118 发表于 24-12-2013 01:45 AM
想請教下,那位“神人”到最後原形畢露譏笑人家第一次投票,問網友是不是cari新手,
嘲弄網友年齡把自己 ...

他的所谓“歧视”是手中泥团,要揑成方还揑成圆,没有必要向你们交待。
谁要是再问就是来捣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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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13 02: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讨厌马华的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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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13 04: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开的餐厅,人家有权利挑选客人~谁说是公共场合,我更觉得是私人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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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13 04: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ei05 发表于 24-12-2013 04:12 PM
人家开的餐厅,人家有权利挑选客人~谁说是公共场合,我更觉得是私人场合

等下楼主会拿出外国法律来证明给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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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13 04:3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yame 发表于 24-12-2013 04:17 PM
等下楼主会拿出外国法律来证明给你看。。。

哈哈哈,尽管来吧。。。
如我所说,你的家,你有资格让谁进谁出
如果你的杀父仇人光临你开的餐厅,你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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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13 04: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Mei05 发表于 24-12-2013 04:36 PM
哈哈哈,尽管来吧。。。
如我所说,你的家,你有资格让谁进谁出
如果你的杀父仇人光临你开的餐厅,你会 ...

呵,呵,
给他銭赚的都是恩人。
一个营业场所就是公众场所,商家给予供应,顾客给予盈利。如果拒绝供应某个群体,尤其是宪法或人权的自由,那就是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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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13 04:5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yame 发表于 24-12-2013 04:41 PM
呵,呵,
给他銭赚的都是恩人。

他连visitor/guest and patron 都搞不清楚。。。
他quote 外国法律没多大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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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13 05:0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hrizyuen2 发表于 24-12-2013 04:53 PM
他连visitor/guest and patron 都搞不清楚。。。
他quote 外国法律没多大用处。

不是搞不清楚,是面子問題,好笑的是還說人怕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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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13 05: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yame 发表于 24-12-2013 12:19 PM
他的所谓“歧视”是手中泥团,要揑成方还揑成圆,没有必要向你们交待。
谁要是再问就是来捣蛋。

果然是國陣精神,老子說了算。我做就可以,你們這些網絡暴民,刁民死一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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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13 05:1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hrizyuen2 发表于 24-12-2013 04:53 PM
他连visitor/guest and patron 都搞不清楚。。。
他quote 外国法律没多大用处。

美国很多省级的法令,一到不同的省就tak boleh pakai,
他竟然qoute到马来西亚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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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12-2013 05: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yame 发表于 24-12-2013 04:41 PM
呵,呵,
给他銭赚的都是恩人。

難怪那些2750一直將感恩挂在嘴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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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2-2013 02:3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晚有个 20 周年晚会,我将迟些回来 cari,各位网友请继续讨论。



這個組織的晚會可以喝4天,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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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2-2013 02: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how118 发表于 26-12-2013 02:38 AM
這個組織的晚會可以喝4天,真爽

让我来总结一下吧。有点长篇大论的,看得懂就看,看不懂的跳过就是。

其实在我看来,正反两方的辩论当中,双方面都有人陷入一个误区,就是没有把“歧视”定义好。

这里先从哲学上的定义开始,法律上的定义我后面会说。

《互动百科》把歧视定义为:“所谓歧视就是不平等看待,也就是偏见,偏见进一步就会发展为歧视”。而Michael LeMay对歧視更有一針见血的定义,他说:"Discrimination is applied prejudice",中文就是:歧视就是对偏见加以实践。換句话说,一个人如果把他对某些事物或群体的偏见,实践到其行为上,就会产生歧视。

而所谓的偏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心理学篇》把偏见定义为:“根据一定表象或虚假的信息相互做出判断,从而出现判断失误或判断本身与判断对象的真实情况不相符合现象”。Goole的定义比较容易:“preconceived opinion that is not based on reason or actual experience”。简单地说,就是没有根据客观现实做出的判断或不合理的主观印像。

所以,要评估一个行为是否有歧视的嫌疑,该行为背后的出发点是源于主观偏见或是客观理由,便是一个最重要的判断因素了。

根据這个定义的逻辑,以下的例子便可很容易明白。
两家公司:A公司与B公司一齐招聘,这两间公司都声明不请马来人。
A公司主管认为马来人比较笨,不可靠(prejudice)。所以不请马来人。
B公司主管认为,他的公司是一间养猪厂(客观事实),所以不请一出生就是回教徒的马来人。
两间公司都是針对马来人(群体,族群),但是,A公司是根据个人的主观偏见所做出的行动(act),所以A公司存有歧视的嫌疑,而B公司则没有。

同时也容易解读以下的例子:
专为女性设立的SPA,由于不方便招待男生(客观因素),所以只招待女宾。
专为女性设立的LRT车厢,是由于要保护女性不受性干扰(客观因素)。
幼稚园限定年齡,是由于设备、教材与教师的特別要求以及不同年齡所需要的不同照料与教学要求(客观因素)。

为甚么新经济政策是一项歧视政策?
因为贫穷是阶级性,不是种族性,因此以种族基础来设定扶贫政策的基础不具有客观因素。

为甚么一间公司如果男女职员同工不同酬会被认为是歧视?
因为不同酬的源由是基于男工比女工更有生产力的偏见。
但是,如果这是一间靠体力活的采矿工场,那又另当別论。

由上述的例子所见,歧视与否不能简单的以群体,年齡或性別而下评定。

现在来谈谈法律上对歧视的定义。为甚么我要放在后面才来谈?很简单,因为法律上,尤其是明文规定的法令(ACT),对某字词的定义只是为了方便法令的执行。这些都是立法者为了防止法官根据自己的定义来诠释法律上的关鍵字眼。所以,很多时候,法律上的字眼与我们现实生活中所理解的,会有所分別。

举个例子,违背自然的性行为,在马来西亚的法律上是有罪的。根据法令,违背自然的性行为包括了口交。但在现实生活之中,隨着性观念的开放,已经很少人把口交当成“违背自然”的性行为了。

再一个例子便是关于自由集会法令。国阵在有关法令中对自由集会的定义,根本就违反了普及的人权观,更违反了宪法精神。你不能因为有了这条法令而把国阵的“自由集会”定义当成全世界各国人民都应接受的定义。

由于法律上的定义是便利于执法与司法的需要,所以,各地法令便会根据各地民情的需求而对相关词句下定义,以致不同地方(更遑论国家了)对同一词句有不同的定义。最明显的例子是,新加坡已经在“违背自然性行为”的法律定义中删除了口交的字词。因此,单是“违背自然性行为”的法律定义,新加坡与大马就不相同了。

因此,法律上的定义不是对与錯,或是合不合适的问题,而是它的不统一性与目标性。美国各州省对歧视的定义也有不同,判例也各异,在这种情况下,专挑一些有利于“辩论”的定义出来作为论点,本身就是一种偏见。

相对来说,common law对一些字词的定义就会更接近哲学上的定义。而美国宪法上对歧视的定义也是源自哲学定义,所以,即使在歧视法最严厉㿝省份,也有专招待女宾的SPA,也有女性车厢,因为美国的法律精神,到最后关于歧视的定义,也回归到是否有主观偏见或是有客观理由的层面。

(注:修增了关于preconceived opinion的中文注解。) 本帖最后由 yame 于 27-12-2013 10:00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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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or6620 + 5 我很赞同
jiunnlim2 + 5 我很赞同,有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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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2-2013 02:4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定义“歧视”的重要性。

要论定店主是否有歧视,所以,大前题必须是:甚么是歧视?一个不合逻辑的大前题,必会产生一个谬误的结论。所以,歧视的定义必须经得起逻辑上的考验。否则很容易被有心人偷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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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2-2013 04: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chrizyuen2 发表于 13-12-2013 12:50 PM
 我胡闹的,你没必要打那么详细阿。。。 

1。是有会员和理事的,是要向注册局呈报的 [/backco ...

不好意思,马来西亚卖淫是犯法的所以有没有得选择客人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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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zyuen2 + 5 you win, so s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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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2-2013 09: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yame 发表于 26-12-2013 02:28 PM
让我来总结一下吧。有点长篇大论的,看得懂就看,看不懂的跳过就是。

其实在我看来,正反两方的辩论当 ...

不完全赞同。歧视虽然说多数的情况是偏见(想法)的实践(对待),但也不一定。种族政党未必讨厌非土著(没有偏见),但是因为种族政策有利他们执政(利益),所以实行歧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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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12-2013 11: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JowY 发表于 26-12-2013 09:30 PM
不完全赞同。歧视虽然说多数的情况是偏见(想法)的实践(对待),但也不一定。种族政党未必讨厌非土著( ...

你说得对,利益关系也可能会造成歧视,但是这也必须包含偏见的因素。

偏见不一定只含有讨厌的因素,它也有“偏好”或“偏袒" 含义。而很多时候,除了"讨厌"的偏见,也有"喜欢"的偏见。如果一个对某些群体拥有不合理(主观)“喜欢”或“偏好”,而把他的偏好付诸行动,擬定偏袒的政策,最终也会令到"不被喜欢者"或“不受偏袒者”的利益受损,也就是被歧视。

国阵为保选票而推行的BR1M, 以及大选前的各种民粹政策,甚至备受轰击的买票行为都不算是歧视行为。但是,国阵实行的新经济政策则是一项种族歧视的政策,因为,客观数据证实,贫穷不分种族,所以,扶贫计划只让某一种族受惠,就含有不合理的偏袒因素。

上面说的女宾SPA例子也一样,业者并不一定要“排斥”男宾,他只是选择服务女宾。但是,由于他有合理客观理由,所以不算是偏好,或偏袒。

(注:我把昨晚的回复重新整理。) 本帖最后由 yame 于 27-12-2013 09:50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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