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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12: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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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網友 发表于 22-1-2013 11:35 AM 
主角都跑來啦,有人通報吧。
那麼多回帖,我還是覺得 vongolia 在 #8樓 和 #15樓 答得最好。
人情与爱情,充其量只是「模糊的断定」而已。
由法律角度回归人情,不是更恰当吗?
有理,也有情。如果依人情来判断仍然争吵不休,那么法理就是最后的追究途径。
为什么要搞那么多的问题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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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1:4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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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mile 发表于 21-1-2013 10:14 PM 
怎么看都是c的。
那么c应不应该把电视给a呢? 怎么看都是c的。
那么c应不应该把电视给a呢?
从利益最大化来看,c应该评估下这个电视的价值与在a照顾下已得与未来能得到的利益作比较。那么就很明显了,把电视给a肯定能够得到更多利益。(60寸电视大概5k左右吧,也不是很多。算他们在一起一年,一个人一年里在外面吃,住,开车的开销远远高过5k吧)
如果从人情之上来说,也是应该把电视给a。
结论:c因为自己的短视,失去了长期利益,也失去了人情,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建议:把电视给a,c设立了自己的形象,b开心自己找到了一个懂事的女友,a开心自己拥有一个懂事的媳妇,不是皆大欢喜吗?
那么B 是多块鱼的咯?
问题是,C的男友不是A,而是B。
A没有责任去「负担」C的开销。
B也没有责任「回馈」A。
要知道,你们的道理,通通都敌不过女人的道理。
不要得罪你的另一半。不信的话可以去做你喜欢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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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2: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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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verGold86 发表于 21-1-2013 05:16 PM 
也许我们的性格不同吧。你的做法是对的,但是现在,我还没素先生你那份修养。
对于林冲和迷途羔羊之流 ... 也许我们的性格不同吧。你的做法是对的,但是现在,我还没素先生你那份修养。
对于林冲和迷途羔羊之流,我选择的应对方式是狠狠回击,让他们落荒而逃。不然他们会到处自吹自擂,以不入流之言论去误导大众。
如果你的自吹自擂可以影响素先生对我豹子头改观的话,只要素先生说一句话,我就自我消失。
请落力的说服素先生,看看你是否有足够的斤两来说服他。
不要以为素先生回你一两句你就可以「耸毛耸翼」,也别想在我身上偷师。
你出的烂招早被我看穿,你的底牌也完全表露在我面前。
但尽善尽美知道和他已经替你公诸于世的private 隐私,如你的尺寸的细节,我可没兴趣。
想要偷师?你门都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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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6: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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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3-1-2013 02:01 AM 
如果你的自吹自擂可以影响素先生对我豹子头改观的话,只要素先生说一句话,我就自我消失。
请落力 ...
林小弟,你想破头了,“闭关”2天,终于出现了啊~
你消不消失真的对我无所谓。你不消失更好,至少有笑话可以看啊,为什么要你消失?你以为大家和你一样是小孩子啊?说不过人就叫人消失?素先生都说了,他不会和人争辩了,你要他叫你消失,不是要他自降身份?
呵呵,被我打得无力还击,说我偷师你?你是觉得我很厉害是吧?不然你不会觉得是我学你的。过奖了,谢谢~
尺寸问题,有图为证,你追问我的尺寸是人人都看见的。
在当事人都出来澄清的情况下,你还是要出来死拗,你要素先生如何看得起你啊?要说逻辑就不要一直提尺寸嘛,明明是自己的致命伤,一直提起。不说尺寸你会死?
整天到晚只会自吹自擂,不吹你也会死啊?
其他问题,我有时间再回复你哦。我要让你像在爱情版那样落荒而逃,自己打自己嘴巴,呵呵。
今天最开心的事就是看你把头伸出龟壳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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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8: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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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2-1-2013 09:29 PM 
「A 把抽奖机会给了 B 和 C
就好像你买了彩票给人,结果中大奖,是要不回来的。」
我们这里大家已经有结论。我们谈的是感情伦理,你一定要用逻辑来讨论,一点都不合适。之前做的假设,电视机在法理上归C是没错,这是大家都认同的。你错的是你太自大,对人作出人身攻击,搞得论坛乌烟瘴气。现在,在当事人B出来澄清后,电视机的归属已经没有疑问。现在,你要再嘴硬,再次站在大家的对立面,真的是让人感到十分厌烦。
在爱情版块,你没有获得大多数人挺你,在哲学版块也没有,证明你的逻辑有误,人格素质之低下无疑。你如果硬要找知己,请pm迷途羔羊,他是最和你的思路的了。但是,或许,你不配和人论交,虽然,意见不同,迷途羔羊可比你有礼貌100倍~你的水平属于流氓+地痞之流,登不上大雅之堂的。
你唯一的出路也许就是加入政坛,你那么喜欢讨论6寸,如果有幸当选国会议员,那么就能和有些低素质的议员一起发表性别歧视,具有性暗示的的言论了。卖华真的很适合你,把你的6寸论献上去,投老板所好,你也许马上有机会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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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8: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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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2-1-2013 09:35 PM 
你做「两头蛇」
林小弟,你还在做死鸭子?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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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9: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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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2-1-2013 09:47 PM 
如果是情形 2,3,4,C把大奖占为己有,就是「吃夹棍」。
同样的,如果发生情况1,金包银认为A的50%加上 ...
当事人出来澄清咯。你还没睡醒啊,继续作一些无谓的假设。
做再多假设都没有用了,事实就是事实。
无理取闹就算了,不要自己把自己逼疯哦。就算你疯了,也不是我的责任,我不会那么笨承认是我把你逼疯的~我怕你要我赔你医药费和精神损失,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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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9: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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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2-1-2013 09:57 PM 
转赠的问题。
法庭上的法官不是那么水皮的,相信我。
法官当然不会那么“水皮”啦。你以为像你一样乱乱讲就能当法官吗?
这一次,这里每一个人都相信你,你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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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9: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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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2-1-2013 10:01 PM 
如果A把眼镜交给C,说「拿去啦」,也把抽奖卷一并递给C的话,又如何?
如果A把眼镜交给C,说「拿去啦」,也把抽奖卷一并递给C的话,又如何?
不用做假设了,case closed。你的做法是做一大堆无谓的假设要大家来同意你。但是那是无意义的。在你做的假设的情况下,或许我们会认同你,但是现在事情已经结束,你多做假设,真的是给人看笑话而已。如果你要讲笑话,去笑话版啦。
「這表格是A擁有的,他把表格交予BC參加抽獎活動不代表是送,可以說是讓BC代表他參加抽獎活動吧了。」
同样的,眼镜也不是送而是借C用的了?
「用意」岂可那么的不明确?要送就送,不送就不送,简单,清晰。
我要吃鲍鱼。给就给,不给就不给,怎么还有给个鲍鱼你,但给你不代表你可以吃的逻辑。
我举个很不合情理的例子,但是要应对你的逻辑正好合适,因为你的逻辑也很不合情理。
眼镜给C用,就应该是送,或者不送?A不能保留所有权?那么“鲍鱼”是不是一定吃了,就有所有权啊?用了就永远是你的?
最好,我拜托你,你可以用其他东西来做例子吗?你脑子只有“鲍鱼”吗?你如果那么喜欢鲍鱼,把你的姓名地址留下,我用poslaju寄一罐鲍鱼给你啦。低俗的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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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9: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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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2-1-2013 10:52 PM 
逻辑四大规范我已经写出来,你可以去参考。
逻辑不可能出现模糊不清的「应该」领域。其中,排中律就告 ...
说了那么多歪理,还要来和人论逻辑。
请把你的accounting逻辑解释给大家听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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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9: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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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9:4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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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2-1-2013 11:53 PM 
层次的问题。
我不方便说出来,因为金包银喜欢偷师,且喜欢咬吕洞宾,所以我不再分享我的智慧。
层次的问题。
我不方便说出来,因为金包银喜欢偷师,且喜欢咬吕洞宾,所以我不再分享我的智慧。
说不出来就说不出来嘛,承认得了~你都承认你说歪理了,还硬要把歪理当智慧,你把你的“智慧”藏起来吧。送你一句成语,“敝帚自珍” 
这里没有狗,也没有吕洞宾,你也没有什么好人心,你有的就是一颗“不怕被羞辱”的心~
那一堆烂泥,要爬上墙壁,如果你欲伸手扶它一把,它会立即反咬你一口。
象我此等聪明的人,哪里会暗沟翻船?
是啊,都翻船变成水鬼咯,还在说一堆有的没的。你自己出钱请道士把你自己收了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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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9:4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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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3-1-2013 12:07 AM 
我任由你定条件,你喜欢那一种条件都可以。
如果你可以在理论上把我打倒,我就从此退出江湖。没有双向 ...
我任由你定条件,你喜欢那一种条件都可以。
如果你可以在理论上把我打倒,我就从此退出江湖。没有双向条件。
你就是只会欺负老实人,呵呵。
打败你,也有可能被你咬一口呢。人家当事人说自己家里事,你却挑战人家,输了就要退出江湖,然后再重新注册多一个账号? 打败你是那么轻而易举,你如果那么想退出江湖,不想再用林冲这个账号丢人现眼,那么直接注册一个新的不就行了?你想死,还要外人给你一个理由?你在人家心目中一点都不重要,你还把你自己当回事,呵呵
敢接受挑战,就敢敢来。
不敢的话,回你的「爱情版」哪里做山寨王。
尽善尽美叫你来送死,如果你喜欢的话,我可以成全你。
我从来没有看过,真正的高手到处去挑战的。
不要以为每个人那么笨会中你的计。我在这个主题的第一个帖已经用过这招了,但是我比你高明,我是要你挑战我,你笨笨的就挑战我了,呵呵
结果你自己送死,我已经成全你了,你现在死而无憾,可以用你的马甲重出江湖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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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9: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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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3-1-2013 12:23 AM 
人情与爱情,充其量只是「模糊的断定」而已。
由法律角度回归人情,不是更恰当吗?
你还没睡醒啊?搞那么多问题的是你哦。
我们的确是从法律回归人情了,是你自己要说歪理来证明自己有市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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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9: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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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3-1-2013 01:42 AM 
那么B 是多块鱼的咯?
问题是,C的男友不是A,而是B。
A没有责任去「负担」C的开销。
那么B 是多块鱼的咯?
整天“鱼啊鱼的”,你烦不烦?如此物化女性,你是石头爆出来的?
问题是,C的男友不是A,而是B。
A没有责任去「负担」C的开销。
B也没有责任「回馈」A。
之前你是说,A给C提供生活所需是对C的补偿的哦。现在又开始改“口供”了?如果A没有责任区负担C的开销,那么A怎么有“义务”去补偿C?你的脑筋转不过来了?呵呵
B没有责任回馈A?亏你想得出,佩服佩服~
要知道,你们的道理,通通都敌不过女人的道理。
不要得罪你的另一半。不信的话可以去做你喜欢的东西。
看到你这句话,才明白原来林小弟你是被女友或者老婆管太严了啊,自己的主见都没有。
有道理不敢说,在家是猫咪,在网络上要扮老虎来找回自尊心啊,呵呵。
难怪,你那么挺C,难怪你那么想抬高自己来掩饰你的自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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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10: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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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冲 发表于 23-1-2013 02:01 AM 
如果你的自吹自擂可以影响素先生对我豹子头改观的话,只要素先生说一句话,我就自我消失。
请落力 ...
如果你的自吹自擂可以影响素先生对我豹子头改观的话,只要素先生说一句话,我就自我消失。
请落力的说服素先生,看看你是否有足够的斤两来说服他。
不要以为素先生回你一两句你就可以「耸毛耸翼」,也别想在我身上偷师。
你那么看重素先生对你的评价啊?呵呵。
我不需要说服素先生的,我现在做的就是引诱你现出原形。我不够斤两,所以我借力打力,四两拨千斤,用你自己来打你自己,让大家,不止素先生,看清楚你的真面目。
偷师,免了吧。我偷的就是用你的话来反击你而已。我一个小学程度就把你打得落花流水,还要偷你幼稚园的料?
你出的烂招早被我看穿,你的底牌也完全表露在我面前。
但尽善尽美知道和他已经替你公诸于世的private 隐私,如你的尺寸的细节,我可没兴趣。
想要偷师?你门都没有。
我的招数,我在115楼已经说了哦。我就是要挑动你把你的脑残言论show出来。我的底牌老早就告诉你了,但是你还是要顺我的意,我有什么办法?
我不偷你的,你来偷我的吧~上次看到我打错字,让你高兴了半天,另外2个错字,你找出来了没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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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12: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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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说出的只是实情,而不是事实。
事实不是当事人说了算的玩意,也不是凭着当事人的一句话就可以强词夺理说这是事实。
就算金包银再写几千发泄字也改变不了事实。
我的逻辑有问题?什么问题?问题出现在哪里?怎样的逻辑才不会出现问题?
就算再给你写多几千字,再把我的旧贴翻出来参考,你也不能参透何谓逻辑。
这是智质的问题,不是嘴夸就赢,这是事实。
另外,老子时常飞往外地谈生意,做正经事。不象金包银,得空没事做,翻我的旧贴偷学我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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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12: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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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包银说我多事去理别人的家事。
这就奇怪了,当初是谁说要评理的?
哦,只要唯唯诺诺就是合理的意见,只要持有不同的意见,就是多事。
只要当事人说listen,我就要diam。
金包银,你的逻辑就是只有这样的水平?
逻辑是有纹有路的,不是发泄一场就可以摸索出纹路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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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1:5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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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1-2013 02: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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