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卡螺丝 于 30-1-2011 12:17 AM 编辑
第七章 工业法庭 (Industrial Court)
工业法庭是一种特等法庭. 其主要作用乃是聆听,判决由雇主,雇员,职工会或部长向其转介之劳资纠纷事宜.其另一项作用是发给雇主雇员或其职工会共同向其托存集体合同之认定 工业法庭是以总主席(President)为首和一个雇主雇员代表组. 在总主席之下有分布在各州工业法庭执行任务之主席(Chairmen).受委任之总主席和主席乃是拥有在法律界最少七年服务经验而他们皆拥有律师资格人士.
在工业法庭程序中, 任何一方均可以- (a) 若是雇员一方, 职工会职员或雇员均可作其代表; (b) 若是雇主一方, 他可以出庭为自己辩护或让他委任之雇员或雇主职工会职员为其代表; (c ) 在解雇案件方面, 各方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或由各人之职工会为其代表. 若徵到主席之同意,可由代表律师,雇主公会如(MEF)或职工总会如 (MTUC) 为其辩护. 裁决: 工业法庭会向其提交之事宜作出裁决. 在对劳资纠纷案件发出裁决之前, 工业法庭会考虑到公众利益,和其对国家经济影响. 法庭须以公平,频良心和案情应有所得之处作其裁决而不讲究技术性质和法律形式. 对于在法令第二十节下解雇案件, 法庭可以: 1. 命令雇员复职, 2, 命令雇主归还欠薪
(从解雇当天开始算起到法庭听审最后一天为止-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之欠薪)
3. 法庭也可以命令以赔偿来代替复职, 其计算方式是以每年服务时期赔偿一月薪金来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