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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yon

我的亲人 由佛教变成回教。如果你是我你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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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9-2012 02: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Z同學
不要那麼激動啊XD

這無助於討論風氣~ 本帖最后由 wolfa 于 25-9-2012 02:13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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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9-2012 03:2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享樂主義 发表于 13-8-2012 10:47 AM
信仰是自由的!就算Iz把他驱逐于心门外,他身上还流着和Iz同样的血液,将来你们的孩子也是!接纳他就像接纳 ...

信仰是自由 ?? 对非穆斯林来说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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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9-2012 03: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yon 发表于 13-8-2012 10:37 PM
有时候,周围的影响真的很大。我们从小都是念华校长大的,从来就很少接触到马来族 除了长大后工作需要外。现 ...

他是你的哥哥还是你的弟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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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9-2012 11:0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zx987 发表于 25-9-2012 12:19 PM
告诉我你入回教的历史
从几岁开始研究回教
几岁开始决定入回教

我的经历就不说了,其实就是很简单的, 我觉得好 就是了,但是在这里的话(看回之前的回复)无论我怎么说也会有很多的意见出来。就像我说那个驴子和夫妻的故事一样。

去哪里申请入回教 ?
进入伊斯兰其实 就只需要念“清真言” 简单来说就两个句子。就此而以,但是马来西亚就需要我们去登记。
其本上来讲,我们有很多朋友是念了清真言但是还没有登记的也有。
而登记可以选择如下
perkim, jawi, jakim, jais, hidayah centre, ikram 等等的,也可以去 “清真寺” 。那边去给你一封信就是了,之后就拿那封信去登记。

如何安排更换IC ?
基本上你会拿到一张卡,是证明你已经皈依伊斯兰了。然后阿就去jpn 阿

如何安排割皮手术,安排过后,几时割 ?
安排?? 需要吗? 你喜欢几时去clinic都可以。 顺道一提割包皮不是wajib也就是说 不是一定要割的(只要你有理由)

和一瓣人割皮有什么不同,开始时要有宗教師看着吗 ? 来念经吗 ? 我看youtube 马来小孩割皮时是有宗教師念经的 ……
去clinic 都是一样的啊! 宗教师? 法国大餐啦!  不需要那么麻烦的啦!

你的父母有哀求你别入回教吗 ?
没!我属于自己的事情自己决定类型的。她的反应是你做你喜欢的决定。

成为穆斯林过后,到回教堂念经,马来人用什么眼光看你 ?
我管他怎样看我。

华人又用什么眼光看你 ?  
我又管他怎样看我。
基本上我的同事都会问我很多问题,如为什么我的名字没有改之类的。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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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9-2012 11: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zx987 发表于 25-9-2012 12:11 PM
但你要知道我们【非穆斯林】的看法,而不是你自己的看法
你说【其实真的不怎么样】 …… 那是你的 ...

我先说明 我并不算是宣传伊斯兰教,只是看到你们所认知的不一样我才解释

然后也再次说明  根据古兰经,所有一切伊斯兰交易的律法,是不用在非穆斯林身上的。

至于你问我为什么伊朗阿!这么做的。
对不起我不是政治家,他们硬要把这种律法套上去 来变成政治目的我限制不了

作为穆斯林, 我只跟从古兰经和圣训。 这两样里面所提的都是  伊斯兰律法不套用在非穆斯林的身上。如吃猪肉,喝酒,赌博等

我投那个政党?? 我跟一般上的人都一样, 投党不投人。我只希望我的国家可以脱离现在这种困境。够明白吗? 但是别人怎样投 我阻止不了。

像我就有个客户(华人,非穆斯林) 就在说不投给xx的都是傻瓜,是笨蛋,因为钱会很难赚;现在的他很好。因为他是客户所以我不方便跟他争端这方面的问题。但是无论如何也好那是他个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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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2 01:3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zx987 发表于 25-9-2012 12:30 PM
感觉上

你好像是想成为‘干爹家族成员’,只因为他们有钱 ……

抱歉忘记补充,我现在的华人干爹也是一位商人,他能让我认识到许多社会名流商人但他却是一位冷酷的人,而我这位马来干妈却让我感觉到家庭温暖。以我华人干爹的实力要让我下半辈子的生活无忧是绰绰有余的。

本帖最后由 microplus 于 26-9-2012 01:40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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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2 01:5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zx987 发表于 25-9-2012 11:53 AM
马来人就是最喜欢进攻像你这种好人

是干妈鼓励加上我之前也对回教进行了研究。
已经两次自愿Puasa了,首次完全还没认识干妈。
我在印尼那儿也认识了一位很有名望的宗教师(位高权重),是我自己在机缘巧合下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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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2 01:5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hemummy 发表于 25-9-2012 11:17 PM
我先说明 我并不算是宣传伊斯兰教,只是看到你们所认知的不一样我才解释

然后也再次说明  根据古兰经, ...

其实我也很同意你的看法..... 了解后就可以知道是不是那回事了!

我有时觉得宗教来到马来西亚后就会变得很多peden(花样)了!!?(不论什么宗教都是)

你可以算是少数把回教这一切都看得很清的人,(可以说是一股清流噢)
不过回教的本质是怎样你应该清楚咯? 不是你这股清流可以容易改变他人的看法的。

加油!

不能怀疑/反驳神的说法,看法和一定要顺从他的一切,其实就不能产生新的想法(智慧),
而且还会自我奴化,就如他们所说的那些地方的民族一样,还有...它的腐蚀性蛮强的,去到
哪个地方,那个地方的文化历史就会因此而改变了,变得没有自我了)


还有那个商人!那是他的喜欢和自由吧!不过很自私咯!!!



本帖最后由 yeechow5457 于 26-9-2012 02:09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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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2 02:4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lz,有個絕招包那些人自難而退,就是嫁娶是人而不宗教,如果他或她堅持要入教就免談,如果真的發上在我身上就直接出這招,因為聯合國的人權宣言已經說明了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

1948 年 12 月 10 日,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并 颁 布《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这 一 具 有 历 史 意 义 的《 宣 言》 颁 布 后, 大 会 要 求 所 有 会 员 国 广 为 宣 传, 并 且“ 不 分 国 家 或 领 土 的 政 治 地 位 , 主 要 在 各 级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加 以 传 播、 展 示、 阅 读 和 阐 述。” 《 宣 言 》 全 文 如 下:
序 言

鉴 于 对 人 类 家 庭 所 有 成 员 的 固 有 尊 严 及 其 平 等 的 和 不 移 的 权 利 的 承 认, 乃 是 世 界 自 由、 正 义 与 和 平 的 基 础,

鉴 于 对 人 权 的 无 视 和 侮 蔑 已 发 展 为 野 蛮 暴 行, 这 些 暴 行 玷 污 了 人 类 的 良 心, 而 一 个 人 人 享 有 言 论 和 信 仰 自 由 并 免 予 恐 惧 和 匮 乏 的 世 界 的 来 临, 已 被 宣 布 为 普 通 人 民 的 最 高 愿 望,

鉴 于 为 使 人 类 不 致 迫 不 得 已 铤 而 走 险 对 暴 政 和 压 迫 进 行 反 叛, 有 必 要 使 人 权 受 法 治 的 保 护,

鉴 于 有 必 要 促 进 各 国 间 友 好 关 系 的 发 展,

鉴 于 各 联 合 国 国 家 的 人 民 已 在 联 合 国 宪 章 中 重 申 他 们 对 基 本 人 权、 人 格 尊 严 和 价 值 以 及 男 女 平 等 权 利 的 信 念, 并 决 心 促 成 较 大 自 由 中 的 社 会 进 步 和 生 活 水 平 的 改 善,

鉴 于 各 会 员 国 业 已 誓 愿 同 联 合 国 合 作 以 促 进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行,

鉴 于 对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普 遍 了 解 对 于 这 个 誓 愿 的 充 分 实 现 具 有 很 大 的 重 要 性,

因 此 现 在, 大 会, 发 布 这 一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作 为 所 有 人 民 和 所 有 国 家 努 力 实 现 的 共 同 标 准, 以 期 每 一 个 人 和 社 会 机 构 经 常 铭 念 本 宣 言, 努 力 通 过 教 诲 和 教 育 促 进 对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尊 重, 并 通 过 国 家 的 和 国 际 的 渐 进 措 施, 使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在 各 会 员 国 本 身 人 民 及 在 其 管 辖 下 领 土 的 人 民 中 得 到 普 遍 和 有 效 的 承 认 和 遵 行;
第 一 条

人 人 生 而 自 由, 在 尊 严 和 权 利 上 一 律 平 等。 他 们 赋 有 理 性 和 良 心, 并 应 以 兄 弟 关 系 的 精 神 相 对 待。
第 二 条

人 人 有 资 格 享 有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自 由, 不 分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语 言、 宗 教、 政 治 或 其 他 见 解、 国 籍 或 社 会 出 身、 财 产、 出 生 或 其 他 身 分 等 任 何 区 别。

并 且 不 得 因 一 人 所 属 的 国 家 或 领 土 的 政 治 的、 行 政 的 或 者 国 际 的 地 位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区 别, 无 论 该 领 土 是 独 立 领 土、 托 管 领 土、 非 自 治 领 土 或 者 处 于 其 他 任 何 主 权 受 限 制 的 情 况 之 下。
第 三 条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生 命、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
第 四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使 为 奴 隶 或 奴 役; 一 切 形 式 的 奴 隶 制 度 和 奴 隶 买 卖, 均 应 予 以 禁 止。
第 五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酷 刑, 或 施 以 残 忍 的、 不 人 道 的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 或 刑 罚。
第 六 条

人 人 在 任 何 地 方 有 权 被 承 认 在 法 律 前 的 人 格。
第 七 条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并 有 权 享 受 法 律 的 平 等 保 护,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平 等 保 护, 以 免 受 违 反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歧 视 行 为 以 及 煽 动 这 种 歧 视 的 任 何 行 为 之 害。
第 八 条

任 何 人 当 宪 法 或 法 律 所 赋 予 他 的 基 本 权 利 遭 受 侵 害 时, 有 权 由 合 格 的 国 家 法 庭 对 这 种 侵 害 行 为 作 有 效 的 补 救。
第 九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任 意 逮 捕、 拘 禁 或 放 逐。
第 十 条

人 人 完 全 平 等 地 有 权 由 一 个 独 立 而 无 偏 倚 的 法 庭 进 行 公 正 的 和 公 开 的 审 讯, 以 确 定 他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并 判 定 对 他 提 出 的 任 何 刑 事 指 控。
第 十 一 条

    ㈠ 凡 受 刑 事 控 告 者, 在 未 经 获 得 辩 护 上 所 需 的 一 切 保 证 的 公 开 审 判 而 依 法 证 实 有 罪 以 前, 有 权 被 视 为 无 罪。
    ㈡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行 为 或 不 行 为, 在 其 发 生 时 依 国 家 法 或 国 际 法 均 不 构 成 刑 事 罪 者, 不 得 被 判 为 犯 有 刑 事 罪。 刑 罚 不 得 重 于 犯 罪 时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任 何 人 的 私 生 活、 家 庭、 住 宅 和 通 信 不 得 任 意 干 涉, 他 的 荣 誉 和 名 誉 不 得 加 以 攻 击。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法 律 保 护, 以 免 受 这 种 干 涉 或 攻 击。
第 十 三 条

    ㈠ 人 人 在 各 国 境 内 有 权 自 由 迁 徙 和 居 住。
    ㈡ 人 人 有 权 离 开 任 何 国 家, 包 括 其 本 国 在 内, 并 有 权 返 回 他 的 国 家。

第 十 四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在 其 他 国 家 寻 求 和 享 受 庇 护 以 避 免 迫 害。
    ㈡ 在 真 正 由 于 非 政 治 性 的 罪 行 或 违 背 联 合 国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的 行 为 而 被 起 诉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援 用 此 种 权 利。

第 十 五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国 籍。
    ㈡ 任 何 人 的 国 籍 不 得 任 意 剥 夺, 亦 不 得 否 认 其 改 变 国 籍 的 权 利。

第 十 六 条

    ㈠ 成 年 男 女, 不 受 种 族、 国 籍 或 宗 教 的 任 何 限 制 有 权 婚 嫁 和 成 立 家 庭。 他 们 在 婚 姻 方 面, 在 结 婚 期 间 和 在 解 除 婚 约 时, 应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㈡ 只 有 经 男 女 双 方 的 自 由 和 完 全 的 同 意, 才 能 缔 婚。
    ㈢ 家 庭 是 天 然 的 和 基 本 的 社 会 单 元, 并 应 受 社 会 和 国 家 的 保 护。

第 十 七 条

    ㈠ 人 人 得 有 单 独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以 及 同 他 人 合 有 的 所 有 权。
    ㈡ 任 何 人 的 财 产 不 得 任 意 剥 夺。

第 十 八 条

人 人 有 思 想、 良 心 和 宗 教 自 由 的 权 利; 此 项 权 利 包 括 改 变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以 及 单 独 或 集 体、 公 开 或 秘 密 地 以 教 义、 实 践、 礼 拜 和 戒 律 表 示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第 十 九 条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主 张 和 发 表 意 见 的 自 由; 此 项 权 利 包 括 持 有 主 张 而 不 受 干 涉 的 自 由, 和 通 过 任 何 媒 介 和 不 论 国 界 寻 求、 接 受 和 传 递 消 息 和 思 想 的 自 由。
第 二 十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的 自 由。
    ㈡ 任 何 人 不 得 迫 使 隶 属 于 某 一 团 体。

第 二 十 一 条

    ㈠ 人 人 有 直 接 或 通 过 自 由 选 择 的 代 表 参 与 治 理 本 国 的 权 利。
    ㈡ 人 人 有 平 等 机 会 参 加 本 国 公 务 的 权 利。
    ㈢ 人 民 的 意 志 是 政 府 权 力 的 基 础; 这 一 意 志 应 以 定 期 的 和 真 正 的 选 举 予 以 表 现, 而 选 举 应 依 据 普 遍 和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并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或 相 当 的 自 由 投 票 程 序 进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每 个 人, 作 为 社 会 的 一 员, 有 权 享 受 社 会 保 障, 并 有 权 享 受 他 的 个 人 尊 严 和 人 格 的 自 由 发 展 所 必 需 的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方 面 各 种 权 利 的 实 现, 这 种 实 现 是 通 过 国 家 努 力 和 国 际 合 作 并 依 照 各 国 的 组 织 和 资 源 情 况。
第 二 十 三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工 作、 自 由 选 择 职 业、 享 受 公 正 和 合 适 的 工 作 条 件 并 享 受 免 于 失 业 的 保 障。
    ㈡ 人 人 有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㈢ 每 一 个 工 作 的 人, 有 权 享 受 公 正 和 合 适 的 报 酬, 保 证 使 他 本 人 和 家 属 有 一 个 符 合 人 的 生 活 条 件, 必 要 时 并 辅 以 其 他 方 式 的 社 会 保 障。
    ㈣ 人 人 有 为 维 护 其 利 益 而 组 织 和 参 加 工 会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四 条

人 人 有 享 有 休 息 和 闲 暇 的 权 利, 包 括 工 作 时 间 有 合 理 限 制 和 定 期 给 薪 休 假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五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为 维 持 他 本 人 和 家 属 的 健 康 和 福 利 所 需 的 生 活 水 准, 包 括 食 物、 衣 着、 住 房、 医 疗 和 必 要 的 社 会 服 务; 在 遭 到 失 业、 疾 病、 残 废、 守 寡、 衰 老 或 在 其 他 不 能 控 制 的 情 况 下 丧 失 谋 生 能 力 时, 有 权 享 受 保 障。
    ㈡ 母 亲 和 儿 童 有 权 享 受 特 别 照 顾 和 协 助。 一 切 儿 童, 无 论 婚 生 或 非 婚 生, 都 应 享 受 同 样 的 社 会 保 护。

第 二 十 六 条

    ㈠ 人 人 都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教 育 应 当 免 费, 至 少 在 初 级 和 基 本 阶 段 应 如 此。 初 级 教 育 应 属 义 务 性 质。 技 术 和 职 业 教 育 应 普 遍 设 立。 高 等 教 育 应 根 据 成 绩 而 对 一 切 人 平 等 开 放。
    ㈡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于 充 分 发 展 人 的 个 性 并 加 强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 教 育 应 促 进 各 国、 各 种 族 或 各 宗 教 集 团 间 的 了 解、 容 忍 和 友 谊, 并 应 促 进 联 合 国 维 护 和 平 的 各 项 活 动。
    ㈢ 父 母 对 其 子 女 所 应 受 的 教 育 的 种 类, 有 优 先 选 择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七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自 由 参 加 社 会 的 文 化 生 活, 享 受 艺 术, 并 分 享 科 学 进 步 及 其 产 生 的 福 利。
    ㈡ 人 人 对 由 于 他 所 创 作 的 任 何 科 学、 文 学 或 美 术 作 品 而 产 生 的 精 神 的 和 物 质 的 利 益, 有 享 受 保 护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八 条

人 人 有 权 要 求 一 种 社 会 的 和 国 际 的 秩 序, 在 这 种 秩 序 中,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能 获 得 充 分 实 现。
第 二 十 九 条

    ㈠ 人 人 对 社 会 负 有 义 务, 因 为 只 有 在 社 会 中 他 的 个 性 才 可 能 得 到 自 由 和 充 分 的 发 展。
    ㈡ 人 人 在 行 使 他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时, 只 受 法 律 所 确 定 的 限 制, 确 定 此 种 限 制 的 唯 一 目 的 在 于 保 证 对 旁 人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给 予 应 有 的 承 认 和 尊 重, 并 在 一 个 民 主 的 社 会 中 适 应 道 德、 公 共 秩 序 和 普 遍 福 利 的 正 当 需 要。
    ㈢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行 使, 无 论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均 不 得 违 背 联 合 国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条 文, 不 得 解 释 为 默 许 任 何 国 家、 集 团 或 个 人 有 权 进 行 任 何 旨 在 破 坏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任 何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活 动 或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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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2 02:4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lz,有個絕招包那些人自難而退,就是嫁娶是人而不宗教,如果他或她堅持要入教就免談,如果真的發上在我身上就直接出這招,因為聯合國的人權宣言已經說明了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

1948 年 12 月 10 日,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并 颁 布《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这 一 具 有 历 史 意 义 的《 宣 言》 颁 布 后, 大 会 要 求 所 有 会 员 国 广 为 宣 传, 并 且“ 不 分 国 家 或 领 土 的 政 治 地 位 , 主 要 在 各 级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加 以 传 播、 展 示、 阅 读 和 阐 述。” 《 宣 言 》 全 文 如 下:
序 言

鉴 于 对 人 类 家 庭 所 有 成 员 的 固 有 尊 严 及 其 平 等 的 和 不 移 的 权 利 的 承 认, 乃 是 世 界 自 由、 正 义 与 和 平 的 基 础,

鉴 于 对 人 权 的 无 视 和 侮 蔑 已 发 展 为 野 蛮 暴 行, 这 些 暴 行 玷 污 了 人 类 的 良 心, 而 一 个 人 人 享 有 言 论 和 信 仰 自 由 并 免 予 恐 惧 和 匮 乏 的 世 界 的 来 临, 已 被 宣 布 为 普 通 人 民 的 最 高 愿 望,

鉴 于 为 使 人 类 不 致 迫 不 得 已 铤 而 走 险 对 暴 政 和 压 迫 进 行 反 叛, 有 必 要 使 人 权 受 法 治 的 保 护,

鉴 于 有 必 要 促 进 各 国 间 友 好 关 系 的 发 展,

鉴 于 各 联 合 国 国 家 的 人 民 已 在 联 合 国 宪 章 中 重 申 他 们 对 基 本 人 权、 人 格 尊 严 和 价 值 以 及 男 女 平 等 权 利 的 信 念, 并 决 心 促 成 较 大 自 由 中 的 社 会 进 步 和 生 活 水 平 的 改 善,

鉴 于 各 会 员 国 业 已 誓 愿 同 联 合 国 合 作 以 促 进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普 遍 尊 重 和 遵 行,

鉴 于 对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普 遍 了 解 对 于 这 个 誓 愿 的 充 分 实 现 具 有 很 大 的 重 要 性,

因 此 现 在, 大 会, 发 布 这 一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作 为 所 有 人 民 和 所 有 国 家 努 力 实 现 的 共 同 标 准, 以 期 每 一 个 人 和 社 会 机 构 经 常 铭 念 本 宣 言, 努 力 通 过 教 诲 和 教 育 促 进 对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尊 重, 并 通 过 国 家 的 和 国 际 的 渐 进 措 施, 使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在 各 会 员 国 本 身 人 民 及 在 其 管 辖 下 领 土 的 人 民 中 得 到 普 遍 和 有 效 的 承 认 和 遵 行;
第 一 条

人 人 生 而 自 由, 在 尊 严 和 权 利 上 一 律 平 等。 他 们 赋 有 理 性 和 良 心, 并 应 以 兄 弟 关 系 的 精 神 相 对 待。
第 二 条

人 人 有 资 格 享 有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一 切 权 利 和 自 由, 不 分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语 言、 宗 教、 政 治 或 其 他 见 解、 国 籍 或 社 会 出 身、 财 产、 出 生 或 其 他 身 分 等 任 何 区 别。

并 且 不 得 因 一 人 所 属 的 国 家 或 领 土 的 政 治 的、 行 政 的 或 者 国 际 的 地 位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区 别, 无 论 该 领 土 是 独 立 领 土、 托 管 领 土、 非 自 治 领 土 或 者 处 于 其 他 任 何 主 权 受 限 制 的 情 况 之 下。
第 三 条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生 命、 自 由 和 人 身 安 全。
第 四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使 为 奴 隶 或 奴 役; 一 切 形 式 的 奴 隶 制 度 和 奴 隶 买 卖, 均 应 予 以 禁 止。
第 五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酷 刑, 或 施 以 残 忍 的、 不 人 道 的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 或 刑 罚。
第 六 条

人 人 在 任 何 地 方 有 权 被 承 认 在 法 律 前 的 人 格。
第 七 条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并 有 权 享 受 法 律 的 平 等 保 护,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平 等 保 护, 以 免 受 违 反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歧 视 行 为 以 及 煽 动 这 种 歧 视 的 任 何 行 为 之 害。
第 八 条

任 何 人 当 宪 法 或 法 律 所 赋 予 他 的 基 本 权 利 遭 受 侵 害 时, 有 权 由 合 格 的 国 家 法 庭 对 这 种 侵 害 行 为 作 有 效 的 补 救。
第 九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任 意 逮 捕、 拘 禁 或 放 逐。
第 十 条

人 人 完 全 平 等 地 有 权 由 一 个 独 立 而 无 偏 倚 的 法 庭 进 行 公 正 的 和 公 开 的 审 讯, 以 确 定 他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并 判 定 对 他 提 出 的 任 何 刑 事 指 控。
第 十 一 条

    ㈠ 凡 受 刑 事 控 告 者, 在 未 经 获 得 辩 护 上 所 需 的 一 切 保 证 的 公 开 审 判 而 依 法 证 实 有 罪 以 前, 有 权 被 视 为 无 罪。
    ㈡ 任 何 人 的 任 何 行 为 或 不 行 为, 在 其 发 生 时 依 国 家 法 或 国 际 法 均 不 构 成 刑 事 罪 者, 不 得 被 判 为 犯 有 刑 事 罪。 刑 罚 不 得 重 于 犯 罪 时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任 何 人 的 私 生 活、 家 庭、 住 宅 和 通 信 不 得 任 意 干 涉, 他 的 荣 誉 和 名 誉 不 得 加 以 攻 击。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法 律 保 护, 以 免 受 这 种 干 涉 或 攻 击。
第 十 三 条

    ㈠ 人 人 在 各 国 境 内 有 权 自 由 迁 徙 和 居 住。
    ㈡ 人 人 有 权 离 开 任 何 国 家, 包 括 其 本 国 在 内, 并 有 权 返 回 他 的 国 家。

第 十 四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在 其 他 国 家 寻 求 和 享 受 庇 护 以 避 免 迫 害。
    ㈡ 在 真 正 由 于 非 政 治 性 的 罪 行 或 违 背 联 合 国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的 行 为 而 被 起 诉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援 用 此 种 权 利。

第 十 五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国 籍。
    ㈡ 任 何 人 的 国 籍 不 得 任 意 剥 夺, 亦 不 得 否 认 其 改 变 国 籍 的 权 利。

第 十 六 条

    ㈠ 成 年 男 女, 不 受 种 族、 国 籍 或 宗 教 的 任 何 限 制 有 权 婚 嫁 和 成 立 家 庭。 他 们 在 婚 姻 方 面, 在 结 婚 期 间 和 在 解 除 婚 约 时, 应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㈡ 只 有 经 男 女 双 方 的 自 由 和 完 全 的 同 意, 才 能 缔 婚。
    ㈢ 家 庭 是 天 然 的 和 基 本 的 社 会 单 元, 并 应 受 社 会 和 国 家 的 保 护。

第 十 七 条

    ㈠ 人 人 得 有 单 独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以 及 同 他 人 合 有 的 所 有 权。
    ㈡ 任 何 人 的 财 产 不 得 任 意 剥 夺。

第 十 八 条

人 人 有 思 想、 良 心 和 宗 教 自 由 的 权 利; 此 项 权 利 包 括 改 变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以 及 单 独 或 集 体、 公 开 或 秘 密 地 以 教 义、 实 践、 礼 拜 和 戒 律 表 示 他 的 宗 教 或 信 仰 的 自 由。
第 十 九 条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主 张 和 发 表 意 见 的 自 由; 此 项 权 利 包 括 持 有 主 张 而 不 受 干 涉 的 自 由, 和 通 过 任 何 媒 介 和 不 论 国 界 寻 求、 接 受 和 传 递 消 息 和 思 想 的 自 由。
第 二 十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的 自 由。
    ㈡ 任 何 人 不 得 迫 使 隶 属 于 某 一 团 体。

第 二 十 一 条

    ㈠ 人 人 有 直 接 或 通 过 自 由 选 择 的 代 表 参 与 治 理 本 国 的 权 利。
    ㈡ 人 人 有 平 等 机 会 参 加 本 国 公 务 的 权 利。
    ㈢ 人 民 的 意 志 是 政 府 权 力 的 基 础; 这 一 意 志 应 以 定 期 的 和 真 正 的 选 举 予 以 表 现, 而 选 举 应 依 据 普 遍 和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并 以 不 记 名 投 票 或 相 当 的 自 由 投 票 程 序 进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每 个 人, 作 为 社 会 的 一 员, 有 权 享 受 社 会 保 障, 并 有 权 享 受 他 的 个 人 尊 严 和 人 格 的 自 由 发 展 所 必 需 的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方 面 各 种 权 利 的 实 现, 这 种 实 现 是 通 过 国 家 努 力 和 国 际 合 作 并 依 照 各 国 的 组 织 和 资 源 情 况。
第 二 十 三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工 作、 自 由 选 择 职 业、 享 受 公 正 和 合 适 的 工 作 条 件 并 享 受 免 于 失 业 的 保 障。
    ㈡ 人 人 有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㈢ 每 一 个 工 作 的 人, 有 权 享 受 公 正 和 合 适 的 报 酬, 保 证 使 他 本 人 和 家 属 有 一 个 符 合 人 的 生 活 条 件, 必 要 时 并 辅 以 其 他 方 式 的 社 会 保 障。
    ㈣ 人 人 有 为 维 护 其 利 益 而 组 织 和 参 加 工 会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四 条

人 人 有 享 有 休 息 和 闲 暇 的 权 利, 包 括 工 作 时 间 有 合 理 限 制 和 定 期 给 薪 休 假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五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为 维 持 他 本 人 和 家 属 的 健 康 和 福 利 所 需 的 生 活 水 准, 包 括 食 物、 衣 着、 住 房、 医 疗 和 必 要 的 社 会 服 务; 在 遭 到 失 业、 疾 病、 残 废、 守 寡、 衰 老 或 在 其 他 不 能 控 制 的 情 况 下 丧 失 谋 生 能 力 时, 有 权 享 受 保 障。
    ㈡ 母 亲 和 儿 童 有 权 享 受 特 别 照 顾 和 协 助。 一 切 儿 童, 无 论 婚 生 或 非 婚 生, 都 应 享 受 同 样 的 社 会 保 护。

第 二 十 六 条

    ㈠ 人 人 都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教 育 应 当 免 费, 至 少 在 初 级 和 基 本 阶 段 应 如 此。 初 级 教 育 应 属 义 务 性 质。 技 术 和 职 业 教 育 应 普 遍 设 立。 高 等 教 育 应 根 据 成 绩 而 对 一 切 人 平 等 开 放。
    ㈡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于 充 分 发 展 人 的 个 性 并 加 强 对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尊 重。 教 育 应 促 进 各 国、 各 种 族 或 各 宗 教 集 团 间 的 了 解、 容 忍 和 友 谊, 并 应 促 进 联 合 国 维 护 和 平 的 各 项 活 动。
    ㈢ 父 母 对 其 子 女 所 应 受 的 教 育 的 种 类, 有 优 先 选 择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七 条

    ㈠ 人 人 有 权 自 由 参 加 社 会 的 文 化 生 活, 享 受 艺 术, 并 分 享 科 学 进 步 及 其 产 生 的 福 利。
    ㈡ 人 人 对 由 于 他 所 创 作 的 任 何 科 学、 文 学 或 美 术 作 品 而 产 生 的 精 神 的 和 物 质 的 利 益, 有 享 受 保 护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八 条

人 人 有 权 要 求 一 种 社 会 的 和 国 际 的 秩 序, 在 这 种 秩 序 中,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能 获 得 充 分 实 现。
第 二 十 九 条

    ㈠ 人 人 对 社 会 负 有 义 务, 因 为 只 有 在 社 会 中 他 的 个 性 才 可 能 得 到 自 由 和 充 分 的 发 展。
    ㈡ 人 人 在 行 使 他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时, 只 受 法 律 所 确 定 的 限 制, 确 定 此 种 限 制 的 唯 一 目 的 在 于 保 证 对 旁 人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给 予 应 有 的 承 认 和 尊 重, 并 在 一 个 民 主 的 社 会 中 适 应 道 德、 公 共 秩 序 和 普 遍 福 利 的 正 当 需 要。
    ㈢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行 使, 无 论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均 不 得 违 背 联 合 国 的 宗 旨 和 原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宣 言 的 任 何 条 文, 不 得 解 释 为 默 许 任 何 国 家、 集 团 或 个 人 有 权 进 行 任 何 旨 在 破 坏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任 何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活 动 或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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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9-2012 02:4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lz,有個絕招包那些人自難而退,就是嫁娶是人而不宗教,如果他或她堅持要入教就免談,如果真的發上在我身上就直接出這招,因為聯合國的人權宣言已經說明了
第 十 六 条

    ㈠ 成 年 男 女, 不 受 种 族、 国 籍 或 宗 教 的 任 何 限 制 有 权 婚 嫁 和 成 立 家 庭。 他 们 在 婚 姻 方 面, 在 结 婚 期 间 和 在 解 除 婚 约 时, 应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㈡ 只 有 经 男 女 双 方 的 自 由 和 完 全 的 同 意, 才 能 缔 婚。
    ㈢ 家 庭 是 天 然 的 和 基 本 的 社 会 单 元, 并 应 受 社 会 和 国 家 的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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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9-2012 07: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yeechow5457 发表于 26-9-2012 01:54 AM
其实我也很同意你的看法..... 了解后就可以知道是不是那回事了!

我有时觉得宗教来到马来西亚后就会变 ...

其实我们这种清流可以说是越来越多了

其中也有很多马来同胞,也跟我们有一样的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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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9-2012 11:1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hemummy 发表于 28-9-2012 07:38 PM
其实我们这种清流可以说是越来越多了

其中也有很多马来同胞,也跟我们有一样的想法了

是吗??
希望我们能像土耳其一样。(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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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9-2012 01:4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hemummy 发表于 20-9-2012 07:31 PM
怎么说呢?  那种的确是 极端了

因为古兰经里面 有说过 伊斯兰法律只用在穆斯林身上

这个阿! 其实我们是真的希望全世界人都是穆斯林

但是古兰经里,也已经提醒了我们, 我们的工作只是把信息带出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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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a+ 1你忘了伊斯蘭教要讓全世界進伊斯蘭教的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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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_castiel + 1 正是此教條,我們非教徒總被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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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9-2012 07: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歧视什么呢?

为什么我觉得我被歧视  多过我歧视你们的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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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9-2012 11:4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themummy 发表于 30-9-2012 07:13 PM
歧视什么呢?

为什么我觉得我被歧视  多过我歧视你们的  哈哈哈

《可兰经·忏悔》章第123节:信伊斯兰教的人们啊,你们穆斯林要讨伐邻近你们的不不信伊斯兰教者,使他们感觉到你们的严厉,

《可兰经·忏悔》章第120节:你们穆斯林触怒不信伊斯兰教者的每一步伐,或每次对敌人有所获,每一件就必为他们记一功。

《可兰经·忏悔》章第2、3节:真主是凌辱不信仰伊斯兰教者的,你以痛苦的刑罚向不信仰伊斯兰教者报喜吧。

《可兰经·忏悔》章第29节: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即接受天经的人,你们穆斯林要与他们战斗,直到他们规规矩矩地按自己的能力交纳丁税。

《可兰经·忏悔》章第5节:穆斯林要以痛苦的刑罚向信仰基督教而不信仰伊斯兰教者报喜;在哪里发现他们就在哪里杀戮他们、俘虏他们、围攻他们、等候在在各个要隘侦查他们,如果他们悔过自新,谨守拜功,完纳天课你们就放走他们。如果他们诽谤你们的宗教你们就应当讨伐他们。

《可兰经·忏悔》章第14节:你们应当讨伐他们,真主要借你们的手来惩治他们,凌辱他们、并协助你们治服他们。违抗真主及使者你们当斩他们的首级,断他们的指头。

《可兰经·同盟军》章第60节:伪装信仰伊斯兰教的、心中有病的、在城中煽惑人心的,如果他们仍不罢休,我命令你制裁他们,他们就不得永居城中与你们为邻了,他们将被弃绝,你们无论在哪里发现他们就在哪里逮捕而被处死。

《可兰经·忏悔》章第12节:如果他们诽谤你们的宗教你应当讨伐迷信的头子们。

《可兰经·忏悔》:章34、35节;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传播伊斯兰教者,你们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在那日,要把金银放在火里烧红,用来烙他们的前额、肋下和背脊。

《可兰经·战利品》章第12、13节:我把恐怖投在不信仰伊斯兰教者当中,故你们当斩他们的首级,断他们的指头,这是因为他们违抗真主及使者。

《可兰经·仪姆兰家属》章第151节;我要把恐怖投在不信伊斯兰教者的心中,因为他们把真主未证实的儿子(耶稣)去配他。

《可兰经·禁戒章》第9节:先知啊:你们当与不信与假装信仰伊斯兰教的人们战斗,你们当以严厉的态度对待他们。

《可兰经·筵席》章第33节:敌对真主和使者而且扰乱地方的人他们的报酬只是处以死刑,或钉在十字架上或把脚手叉着剁去或驱逐出境。

《可兰经·黄牛》章第207节:有人为求真主喜爱而自愿捐躯,真主是仁爱众仆人的。

《可兰经·蜜蜂》章第94节106节:你们将因阻碍伊斯兰教而尝试灾祸,你们还要受重大的刑罚。

《可兰经·妇女》章第74节:以后世生活换取今世生活的人,教他们为伊斯兰教而战吧!谁为主道而战,以致杀身成仁或杀敌致果,我将赏赐给谁重大的报酬。

《可兰经· 妇女》章第138、140节:你通知伪装信仰伊斯兰教者,他们将享受痛苦的刑罚;……真主的确已经在这经典中启示你们说:当你们听见伊斯兰教义被人嘲笑的时候你们不要与他们同座,直到他们谈论别的话,否则你与他们同罪……真主必把不信伊斯兰教者全部集合在火狱里。

《可兰经· 蜜蜂》章第94、106节:你们将因为阻碍伊斯兰教而尝试灾祸,你们还要尝试重大刑罚。为不信伊斯兰教而心情舒畅者将遭天谴并受到重大刑罚。

《可兰经· 夜行》章第8节:如果你们重新违抗我,我将重新惩治你们,我以火狱为不信伊斯兰教者的监狱。

《可兰经· 朝觐》章第18节:凡结交恶魔(穆氏指恶魔就是不信伊斯兰教的人,下同;)者,恶魔必使它迷误,必定把他引入火狱的刑罚。真主凌辱谁,谁就不受尊重;真主确是为所欲为的.

《可兰经· 国权》章第7、8、26节:当他们被投入火狱的时候,将听见沸腾的火狱里发出驴鸣般的声音,每有一批人投入其中,掌管火狱的天神就对他们说:难道没有任何警告者降临你们吗?……我穆罕默德是一个坦率的警告者

《可兰经· 朝觐》章19、20、21节:不信伊斯兰教者已经有为他们而裁制的火衣了,沸水将倾注在他们的头上,他们的内脏和皮肤将被沸水所溶化,他们将享受铁鞭的抽打。


《可兰经· 仪姆兰的家属》章第85节:放弃伊斯兰教而信仰其它宗教的人,他所寻求的宗教,真主必不接受,他在后世是亏折的。


《可兰经· 同盟军》章第50节:通道的妇女若将自身赠与先知,若先知愿意娶她,这是(真主)特许的,信士们不得模仿。

《可兰经· 黄牛》章第223节:你的妻子好比是你的田地,你可随意耕种。


《可兰经· 战利品》章第55节:在真主看来,最劣等的动物是不信伊斯兰教的人。


《可兰经· 忏悔章》第2节:真主是凌辱不信仰伊斯兰教者的。


《可兰经· 战利品》章第30节:不信仰伊斯兰教者用计谋,真主也在用计谋,真主是最善于用计谋的。


《可兰经· 牲畜》章39节:真主欲使谁误入迷途谁就误入迷途;


《可兰经· 朝觐》章第18节:真主凌辱谁,谁就不受人尊敬,真主是为所欲为的;


《可兰经· 山岳》章17、20节:敬畏穆罕默德的人必定在乐园和恩泽中,他们因主的赏赐而快乐,他们分靠在分列成行的床上,我将以白皙的、美目的美女做他们的伴侣


《可兰经· 忏悔》章第20节:信仰伊斯兰教而且迁居,并借自己的财产和生命为伊斯兰教而奋斗者,在真主看来,是品级更高的;这等人是成功的,真主确已用乐园换取信士们的生命和财产。他们为真主而战斗,他们或杀敌致果,或杀身成仁。那是真实的应许,谁比真主更能践约呢。



《可兰经· 穆罕默德》章第15节:敬畏穆罕默德的人们所蒙应许的乐园,其情状是这样的:其中有水河,水质不腐;有酒河,饮者称快;有蜜河,蜜的品质纯洁;他们在乐园中有各种水果可以享受;





如此教唆,致使恐怖分子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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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0-2012 02:2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hmm 怎么说呢?

其实古兰经是要跟着整个穆圣的时候走的, 你的惭愧那章节其实就是在圣战开始的时候所降临的。也可以这么说吧! 非战争时候以上的不用。 你在别的章节里面也可以看到,我们并不能对非穆斯林怎样的,同时的也要尊敬他们。


山岳,穆罕默德 这两个章节都是在说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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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0-2012 12:1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只因为“痛”一个字吧。

lz已进入回教亲人的人生,甚至未来到地球毁灭为止已经在loading。。。。直到他的后代100%马来回教化。
我到想看看完完全全倾向回教马来化的亲人尚且有和华族亲人联系。
当然,就算华人与华人未必有联系,但lz是当下遇到了就如丢失了一位亲人一般的情形。

旁人你一句要lz这个那个,他一句说一样一样的。
请认清一点,这里是马来西亚。
这里的回教和国外的不一样,拿国外的来谈,不通不通!
我们都不是lz,了解他的心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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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0-2012 08:3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守驛者 发表于 1-10-2012 12:16 PM
楼主只因为“痛”一个字吧。

lz已进入回教亲人的人生,甚至未来到地球毁灭为止已经在loading。。。。直到 ...

"我想看看完完全全倾向回教马来化的亲人尚且有和华族亲人联系。"

这句话,由很华人化的你来说,不通不通,多了错字与语法错误。

话说回来,信奉伊斯兰后,我跟我家人的联系更胜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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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0-2012 10:0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themummy 发表于 1-10-2012 02:25 AM
hmm 怎么说呢?

其实古兰经是要跟着整个穆圣的时候走的, 你的惭愧那章节其实就是在圣战开始的时候所降临 ...

恕我直言,我感覺你在逃避回覆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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