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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中和短裙男租屋處縱火害死同層租客 殺人罪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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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即時報導
新北市新莊區一名曾姓男子,涉嫌於去年10月2日凌晨於租屋處房內縱火,造成同樓層不同房間的吳姓女租客送醫不治,另名吳姓男租客則一氧化碳中毒險些喪命。由於身材壯碩的曾男犯案後,竟著俏麗格子短裙自行前往派出所報案,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認定他符合自首要件,依殺人罪判刑8年。可上訴。
現年25歲的曾男案發當天凌晨2點50分許,於租屋處房內持打火機點燃窗簾,火勢順著窗簾向兩旁延燒,造成房內天花板、牆面、木門、玻璃、地板、床墊等燻黑和燒毀。
警消獲報後,共疏散該處四間出租套房共14人,火勢撲滅後雖然發現燃燒面積僅約5平方公尺,但過程中,同樓層32歲吳姓女租客,因一氧化碳中毒及吸入性灼傷,送醫不治,其37歲吳姓同居男友則緊急送醫被救回一命。
縱火後5分鐘,曾男身著白色和淺灰色格子短裙離開租屋處,隨機拜託路過不認識的機車騎士載他,於凌晨3點10分左右前往附近派出所報案,結果被眼尖員警認出,他正是前年12月初因心情不好,涉嫌在同一租屋處縱火發洩遭法辦的犯嫌,不料竟又再犯。
警方原將曾男依放火燒毀住宅或建築物及殺人罪嫌送辦,但檢方認為他僅將屋內設備、家具燒毀,房屋構成的重要部分和結構並未喪失其效用,加上其他房客證稱,曾男縱火後見火勢失控,曾以敲門、按門鈴警告鄰居,因此僅以依放火燒毀住宅未遂及過失致死罪起訴。
但國民法官認為,曾男主觀上預見火勢將延燒至建物,且縱火時間為一般人熟睡、縱遭遇危險也難以及時逃離的凌晨時分,應可預見點火後可能因火燒或濃煙致人於死,卻在點火前未事先示警或進行任何防免措施,因此對可能造成他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之結果具有不確定故意,認定死者吳女部分為殺人既遂、吳男部分為殺人未遂,依法予以論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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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1-2025 07: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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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 onl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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