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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他1天8次偷拍兒童如廁 竟判無罪 司法官看判決:很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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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4-2025 04:3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施姓男子在一天內8次潛入台南市國小廁所,偷拍到女童及3名兒童、少年臀部、下體私密部位影像,檢方依涉犯兒少性剝削罪起訴;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施與被害人間無性互動,亦未藉權勢脅迫,不構成性剝削,加上被害人未提告妨害秘密,判施無罪。

台南地檢署表示,承辦檢察官會研議上訴理由後,向台南高分院提起上訴。有司法官看到判決,直言看了很難過,認為從頭到尾都在打高空,抄來的學理占了判決的五分之四,完完全全沒有一丁半點關心到被害人。


判決書指出,施姓男子2023年7月31日上午8時許,騎乘機車前往台南市一間國小,站立在校園東南側附近,只要觀察若有兒童或少年前去上廁所,即伺機持手機前往攝錄兒童或少年裸露下半身上廁所影像,當天共8次潛入廁所。

施姓男子從上午8時至下午1時,潛伏於兒童或少年如廁的隔壁間廁所,將手機伸入兩間廁所中間隔板下方,偷錄得一名女童及其他3名真實身分不詳兒童或少年脫下褲子上廁所時,露出臀部、下體等私密部位影像得逞;直到女童發現遭人偷拍,告知老師,校方報警處理。

檢警偵訊時,施姓男子坦承不諱,檢方依涉犯刑責較重的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將他起訴移送台南地院審理。

台南地院審理時,施也承認犯行;但法院認為,施姓男子拍攝4名被害兒童或少年身體隱私部位,或足以滿足其事後觀看時個人性慾,可能合於一般所指「猥褻」定義,然此僅屬女童及其他3名兒童或少年非公開活動。

法院指出,施姓男子所拍影像,並非女童個人與其他3名不詳兒童或少年,與施互動時的性活動過程,女童與其他3名兒童或少年僅是在非公開場合從事如廁活動時,可期待或應具備隱私秘密權遭到侵害,並非於性活動中受有性剝削,而遭侵害性隱私情形。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只要會影響兒童身心發展的性相關行為,利用兒童身體或性隱私來滿足私慾的行為都算「性剝削」;但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構成要件,是被害兒童或少年處於「性活動」過程中,處於不對等的權力地位關係,違反本人意願,遭拍攝性影像,造成個人「性隱私」遭受侵害。

法院審酌,公訴人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施確有所指犯行,亦乏其他具體事證以為佐證,尚不足使法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程度,致未能形成施有罪確信;本件施的犯罪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諭知,庶免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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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4-2025 05: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司法官都不明白兒童如廁究竟有什么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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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4-2025 10:2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呆弯社会对儿童不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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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4-2025 08:3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女儿或孙女被拍的话
他会不会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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