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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偷不搶不怕回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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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07: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劉順榮‧不偷不搶不怕伊法?

行動黨社青團團長陸兆福在出席該黨在彭亨文冬舉行的籌款晚宴上說,只要不偷不搶就不必怕伊斯蘭刑事法,無論是從政治觀點或法律角度,這是非常誤導性的言論。


對凡夫俗子升斗小民來說,如果不偷不搶不干壞事不以身試法,那麼不管甚麼法令都不必害怕,這就如所謂的平生不做虧心事,半夜敲門也不驚。但在伊斯蘭刑事法課題上,就不只是犯不犯罪的問題那麼簡單,而是關係到國家的體制及我國獨立時的根基,一旦修憲影響的將不只是穆斯林群體而已。


行動黨主席卡巴星由始至終反對伊刑法,他甚至發表過令人動容的“踩過我的屍體"的豪言;卡巴星和陸兆福一樣也是律師,為甚麼卡巴星堅絕反對伊刑法,難道說他害怕這項法令嗎?陸兆福應該很清楚,他的黨主席寸土不讓反對伊刑法,是因為伊刑法違反了我國作為世俗國的憲法地位,所以卡巴星雖是政治人物,但他不因為政治利益而犧牲他的法律專業精神和對憲法的尊重和執著,這或許是後進的陸兆福應從卡巴星身上多多學習的。

在馬華指責行動黨協助壯大伊斯蘭黨,讓後者有足夠的政治本錢推動伊刑法議程,行動黨則反口指前首相敦馬哈迪在位時就宣佈大馬是伊斯蘭國,當時的馬華卻沒有挺身反駁時,我們或許可以做一個定論,即無論在朝或在野陣營,沒有任何一個華裔是支伊刑事法的。


即使是伊斯蘭黨口口聲聲強調伊刑法只實施在穆斯林身上,然而知易行難,一旦真正實行並且另一方又涉及非穆斯林,那就不是“怕不怕"的問題,而是足以在法律範疇內起衝突,所將衍生的後遺症是無法估計。


就以馬哈迪常提出的強姦案在伊刑法下,必須有4位足以信賴的目擊證人為例,這就令人頗為費解,在案發時怎會有4位目擊證人“袖手旁觀“呢?陸兆福的“不偷不搶不怕伊法",根本是把問題簡單化,伊刑法絕不只是偷搶而已,繼續的發表這種言論,難道不是在誤導華社嗎?行動黨可以和伊斯蘭黨合作,以打造一個更公平、公正的福利國,這也是人民的福祉;但行動黨不能自欺欺人,錯誤的引導華社以為即使是實行回教法,若果人民認為不適合就撤換掉該刑法。回教法是一條沒有回頭路的政治道路,一旦實行就不可能更改,沒有任何一位穆斯林敢廢除源自可蘭經的刑法,世界上實行伊刑法的國家,也沒有一個走回世俗體制,行動黨在這方面應有政治責任向支持者清楚的說明。(星洲日報/言路‧作者:劉順榮)

本帖最后由 NickNick 于 4-9-2012 09:38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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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9-2012 07:1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要理由,理由是,网络也需要更多中立的声音,不能让一方过于偏激。
在民主世界里,自由言论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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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08: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一直在这转载腥臭日报的文章言论,很难让人相信你不是两头蛇无间道呀!朋友! 本帖最后由 edwardgooi 于 4-9-2012 08:28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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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08: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強姦犯又是4位目擊證人


伊斯蘭刑法中的六种罪行:-

伊斯蘭刑法触及的断肢,是因为侵犯真主的权益而制訂的刑法,伊斯蘭教认同需要保护的五件事:信仰,生命,理智,尊严,财产,把侵犯这五件事当作犯罪,而必须受到相应惩罚的六种罪行包括:( 通奸罪al-zina ), ( 诬陷通奸罪al-qadhf), ( 酗酒罪al-khamar ), ( 偷盗罪al-sariqa ), ( 抢劫罪al-hirabah ), ( 叛教罪al-riddah), 但不是每项罪行都牵涉伊斯蘭刑法,这就是“法度刑”,阿拉伯语为“罕得hadd”,意为界限。

1)通奸罪的告发者必须有四名证人,否则为诬陷通奸罪。
一) 对已婚者(通奸adultery)叛处100鞭刑,并处以石块击毙。
二) 对于未婚者(通奸fornication)叛处100鞭刑,并流放一年。

《可兰经》第17章32节说:“你们不要接近私通,因为私通确是下流的事,这行径真恶劣!”其刑罚则收入《可兰经》第4章第4和15节:你们的妇女,若作丑事,你们当在你们的男人中寻求四个人作见证;你们的男人,若作丑事,你们应当责备他们俩;如果他们俩悔罪自新,你们就应当原谅他们俩。真主确是至宥的,确是至慈的。定罪必须十分慎重,需要确凿证据。

2)诬陷通奸罪:处80鞭刑,永不能再举证。
《可兰经》第24章第4节说明:“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由此可见,这是一种保护性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妇女的权益,故不能随意诬告妇女。

3)酗酒罪:凡回教徒饮酒被人看见或被人闻到酒味或已到醉酒程度的,定为此罪,80鞭刑。
《可兰经》第4章第43节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在酒醉的时候不要礼拜,直到你们知道自己所说的是什么话:除了过路的人以外,在不洁的时候不要入礼拜殿,直到你们沐浴。如果你们有病,或旅行,或入厕,或性交,而不能得到水,那么,你们可趋向洁净的地面,而摩你们的脸和手。真主确是至恕的,确是至赦的”。

劝勉人们不要酗酒, 《可兰经》第5章第90和91节写道:“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恶魔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纪念真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这里也泛指一切会让人们失去理智的物品,如烟,水烟,卡特等长期使用会导致身体虚弱,甚至是失去知觉的麻醉品。

4) 偷盗罪:初犯断右手,重犯削左足,再犯则监禁。
《可兰经》第5章第8节说:“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真主是万能的,是至睿的”。
安拉也在《可兰经》第2章第282节提及证人的要求:“…….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

构成盗窃罪需要两个要件:一)盗窃物品必须是合法的,故偷酒等就不能砍掉小偷的手。二)偷物品其价值是一块金币的四分之一或与其价值相等的货物,低于这个价值就不能实施断肢。再来是必须在没有许可下,悄悄地偷拿这些财物,要不然就不能断手,例如:抢,掠夺等等,只给予惩罚。

其中两种确定盗窃罪名成立的有:一)小偷自我承认盗窃罪两次。二)两个公正男子指证小偷盗窃。倘若处在动荡不安的时期,偷窃罪就会从轻发落,特别是因穷困潦倒而以偷窃解决温饱的人也会得到宽恕。尽管盗窃罪的刑罚严厉,但实质上只起威慑作用,伊斯蘭厉史上采取断手刑却十分罕见。

5)抢劫罪:断右手,削左足,杀人越货者处斩首或绞刑。
拦路抢劫者指那些在沙漠或居民区用武器抢劫的人们,公开的强行抢夺他人钱财,如杀人,盗窃,袭击住宅或银行,或拐卖妇女淫乱,诱拐儿童等等,都属拦路抢劫者。

6)叛教罪:根据轻重,判决鞭笞,监禁或处死。
指一个人在言行上公开背叛回教的基本信仰和宗教制度。如否认真主和使者,拒绝礼拜,拒绝交纳天课等。认定叛教罪需要两个要件:一)是有明确的犯罪动机。二)是理智建全的成年穆斯林。未成年者,理智不健全者或者在外力胁迫下的叛教行为,不按此罪论处。

看完以上的部份(伊斯蘭刑法)内容,我们会发现其实伊斯蘭刑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死板刑法!!!所有的惩罚都是对那些罪犯的罪行是来自本身的起心动念!!!这就是(伊斯蘭刑法)的精神所在!!!任何不是自愿的,在外力胁迫下所造成的罪行都不按此刑法论处!!!

所以马华整天说伊斯蘭刑法里被强奸的受害者需要四位证人!!!
虽然伊斯蘭刑法里没有针对强奸这项罪行的诠释!!!

但是被强奸的受害者是在外力胁迫下的被逼行为!!!肯定不会按此刑法论处!!!
其实这些都是马华刻意恐吓不了解伊斯蘭刑法的华社!!!

同时再把罪名推给行动党!!!来达到打击民联才可保住他们的政治生命!!!

仅从伊法这一条线去嚇唬華社~
是馬華公會要把民众嚇到怕怕、骗得纯纯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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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72 + 4 好料
老医师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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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08:3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奸是通奸 强奸是强奸

請樓主要转载,就請转载有一點水準的的文章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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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08:3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怕回教党的回教法,可是我更害怕贪污腐败的国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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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9-2012 09: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dwardgooi 发表于 4-9-2012 08:24 PM
你一直在这转载腥臭日报的文章言论,很难让人相信你不是两头蛇无间道呀!朋友!!

不,我觉得这些是属于中立性质的文章,值得分享。
我们该庆幸星洲没有utusan 那么猛,我们该庆幸,428集会封面可以看到壮观的人数。
same goes to  前天的raub, 我们可以看到壮观的人数在封面。
比较起马华党报 the star, new straits time, utusan, 那些报纸真的看了更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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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09: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后才叫醒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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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09: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不偷!但又被抢,回教法!我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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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09: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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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10: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教法是好的話、一定経得起国会考研。
一条条回教法例、一条条的在国会通過。
這様的話、不会再多一個法廷、多一個法律系統。
政府政策可以加入回教原素、為什麼法律不能入回教原素?
回教法真的那麼好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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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10: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會不會施行回教法還是個未知數...是值得探討...
但是...
國陣現時不值得支持可是個活生生的事實, 以致人民都已經生活在水深火熱, 國家步向任人魚肉的階段了...
所以...
不如先解決水浸眼眉的國陣問題, 再來討論明天"或許"會有的疑問更好...
你說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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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10: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务之急,是把腐败无能极端的国阵轰下台,其他的都是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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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auto + 5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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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9-2012 10:2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ITAO 发表于 4-9-2012 10:15 PM
會不會施行回教法還是個未知數...是值得探討...
但是...
國陣現時不值得支持可是個活生生的事實, 以致人民 ...

没错,先把现任政府推翻下台,是当务之急。
但推翻归推翻,要强调的是,不要为了推翻而支持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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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oter + 5 我很赞同
2750二号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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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10: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還是決定支持囯陣、連 口交、舌吻   都變成非法,還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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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10:4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NickNick 发表于 4-9-2012 10:22 PM
没错,先把现任政府推翻下台,是当务之急。
但推翻归推翻,要强调的是,不要为了推翻而支持刑事法。

你反對伊刑事法,但你能說出他的不好嗎?
我反對伊刑事法是因為基於我國的憲法,
但你要我說伊刑事法那一點不好,我又說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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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10:4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蔡最喜欢回教法,因为口交拍cd不怕,因为要四个证人,不然证明不到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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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10: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送给有疑惑的朋友

解读伊斯兰固定刑罚龙门阵
2012年9月4日

作者: 孙和声
栏名: 狂声噪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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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关伊斯兰固定刑罚的课题又被炒得沸沸扬扬。1993年10月28日,吉兰丹州政府出台伊斯兰刑事法时的是与非又再捲土重来。前首相马哈迪也重复当年的言论,说这刑法只適用于穆斯林,而不適用于非穆斯林,是不公平的等等。

对这课题,是可从理论与现实的可行性,这两方面来討论的。从理论面言,伊斯兰法(Syariah)常被穆斯林学者视为「真主的常道或大道」,是个整全性的指导思想与原则。(Syariah本意为走向水源之路)。

这是因为,伊斯兰把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係,转为个人、信仰者与真主的关係之故。

据此,这个教法有「真主之法度」与「人定的法度」的明確区別。真主的法度称为Hudud或Had(即限制之意),可理解为「对反真主的罪行所实施的固定刑罚」,即其刑罚是不可隨法官的主观判断,而加以加减的。

至于「人定的法度」则称为Takzir(意为制止)。这部份则可隨法官(Kadi)的判断,而有变化。固定刑罚一般適用于以下罪行:私通、诬陷私通、喝酒、赌博、拜偶像求籤、偷盗、抢劫等。(见吴云贵著:《当代伊斯兰教法》一书2003,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

应该指出的是,如马哈迪所言,有关私通用石头击死事宜,是《古兰经》所无的;此外,有关喝酒、赌博等,应如何处罚,《古兰经》也没例出。伸言之,这是后人加上的部份。对于这套固定刑罚在当代的適用性,向来在伊斯兰世界颇有爭议,也无定论。大体上言,除了少数国家,如沙地阿拉伯外,大部份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仅把伊斯兰法限定于《家庭与婚姻法》或《私人身份法》的领域;其他领域,则採用现代的世俗法。之所以,也与二次战后,取得政权者多为世俗的民族主义者(Secular Nationalists)有关,他们通常把宗教师(Ulama)边缘化。大马印尼也概莫能外。

实则,即便是《家庭与婚姻法》,各国的內容也不尽相同,如土耳其不允许一夫多妻,大马与印尼则是,虽不鼓励,也不禁止。之所以,也与跟隨不同的教法学派或国情有关,如有否经歷现代主义的洗礼,或执政精英与守旧势力的对比等。大马与印尼则是跟隨逊尼派(Suni)的4大教法学派中的沙菲仪(Shafie)教法学派,至于Suni,意为跟隨「先知的典范」(Sunnah)之意。

从现实角度看,大马要实践固定刑罚,会面对多重挑战,首先穆斯林本身的內部分歧,如伊斯兰姐妹(Sister in Islam)便认为,此法有重男轻女倾向;少数实践这刑罚的国家成果並不佳。更何况,大马是个多元宗教社会。其二,面对宗教分权制的制约,如各州各有各的宗教机构与宗教领袖,如苏丹,他们不会轻易接受这刑罚制;此外,单靠伊斯兰党,事实上不可能在国会中通过修宪程序,即上下两院2/3的支持。之所以要修宪,是因为,刑事法,尤其是重刑,基本上属于联邦政府的权限,而非州的权限。

何以伊党无法单独通过修宪,可从歷届大选中,伊党在国会中的得票与得席数中一窥究竟。如在2008年,该党仅贏得222席中的23席,也就是只占约10%。离2/3尚差得远!从1955参选以来,伊党最佳表现是在1999年大选,当年贏得193席中的27席,占近14%,可离2/3也相去甚远。

约言之,若无他党的配合,单靠伊党是无法落实Hudud的,这是大马的政治现实。就此点言,这是Non-Issue,非课题。


龙门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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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11:1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馬華那麼愛華人的,
怎麼不大大力提倡 弟子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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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12 11: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没有人说出重点的??!

请问回教党有本事获得2/3议席吗?

没有的话可以不用讨论了。

我真的很佩服国阵的洗脑功力,可以把那么不重要的课题搞得那么严重。

民联能够获得1/2执政都谢天谢地了,还要回教党单独赢得2/3议席??他们有竞选那么多议席吗?

再说,你有得选吗?等国家破产,每天买一包面包都要付上RM100的时候,看你还担不担心回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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