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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新闻,柔佛的朋友你们还要参与抓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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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8:1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下。。。

好人没有好报

致伤男女劫匪  3男被控参与暴动
(大山脚23日讯)大山脚3名华裔男子在追捕5名男女劫匪时,涉嫌严重致伤对方,今早遭警方以“参与暴动”罪名,控上大山脚推事庭。

这3名男子分别为首被告陈德光(38岁)、次被告刘志文(20岁),及第三被告为在籍中学生洪凌湘(18岁)。他们 否认有罪,获准各以1500令吉保外候审。

控状指3名被告与12位民众,于本月15日晚上11时30分至11时45分,在大山脚爱斯顿路参与暴动,当时,他们3人手上还持有藤条、木棍、铁枝和头盔,触犯刑事法典第148条文(在暴动中持有武器或发射物)。

要求列警区主任作证

被告若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宣读控状后,三名被告都不认罪,他们也聘请两位律师代为辩护,首被告与次被告同聘雷尔律师,第三被告的律师为拉菲尔。

推事阿利夫在庭上要这三名被告,每位以5000令吉担保候审,不过,拉菲尔律师为当事人求情时说,第三被告是年仅18岁的中学生,在大山脚有固定地址,这次是由其父母亲当担保人;被告之前也已获得警方保释及听从指示出庭,希望凭被告服从的行为,可获减少担保金。

第一和第二被告律师雷尔也向推事求情说,担保金太高的话,以他们的家庭经济能力是负担不起的。

各以1500保外候审

他强调,这三名被告是睦邻原则中心的成员,他们三人是接到居民的求助电话,指有一住宅遭爆窃后,协助警方追捕劫匪;当时,威中县警区主任莫哈末沙博士还感谢这三名被告的见义勇为精神。

雷尔律师说,这三名被告不是参与暴动,警方指他们参与暴动并非实情,所以,要求推事列威中县警区主任为证人之一。

推事阿利夫过后答应这三名被告,每人以1500令吉保外候审,同时也指示三名被告必须每周到大山脚警局报到,案展4月17日过堂。

[ 本帖最后由 j08 于 24-2-2009 08:22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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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2-2009 08:2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抓贼变成参加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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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8:2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搞错
mata也是同流合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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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8:3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女劫匪是什么种族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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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8:3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對方是馬來人嗎?還是某大人物的皇親國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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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8:4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在大马无奇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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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8:4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樓上的很奇怪
問題是他們有沒有打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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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8:4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什么司法制度!?

是他们盗窃在先,
难道我们要傻傻给他们打,给他们抢吗?


下次大家踢两脚就好,
拿头盔,表拿铁链!!!
拿铁链就表拿木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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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8:5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抓,为什么不抓,难道要靠那些只会整天说抓捕不到匪徒的无能?

[ 本帖最后由 世人 于 24-2-2009 09:50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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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8:5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还是要参与抓劫匪,最多不要严重致伤他们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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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9:0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应该是打到它们的同类吧。。。。。还把它们打到这样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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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9: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猪就是猪,不懂得是非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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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9: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世界~黑暗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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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9:1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抓!一定抓!
很好奇....他们到底抓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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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9:1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用非致命性武器捉贼。以免致伤嫌犯造成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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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4-2-2009 09:1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在kampung撞到母牛
会被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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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9:1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看了一部连续剧,觉得这三个人可以利用一下里面的跷端------->密室杀人事件!!
录口供时都说“忘记了”。
不懂有没有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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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9:2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l_moses 于 24-2-2009 08:47 AM 发表
樓上的很奇怪
問題是他們有沒有打傷人?


蛮严重的。把嫌犯打得半生不死的。还作是我,我宁愿用枪……

对了大山脚的新闻为何会贴在肉坛?

[ 本帖最后由 牛牛好累 于 24-2-2009 09:34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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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9: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l_moses 于 24-2-2009 08:47 AM 发表
樓上的很奇怪
問題是他們有沒有打傷人?

新闻上有说明“涉嫌严重致伤对方”。。。
我觉得这是重点,我们可以帮忙捉劫匪,可以打几下泄恨,但不至于要严重伤害劫匪,因为我们不是执法者,我们没权利那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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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2-2009 09:2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果然是马来西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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