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孽待女佣被关54年,杀人被关16年。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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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08 11: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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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08 11: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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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女佣给他弄到不是人,更本是变态,54年便宜她了:@
但是,我觉得 强奸 还需要重一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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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7-11-2008 11: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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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musxell 于 27-11-2008 11:42 PM 发表
那女佣给他弄到不是人,更本是变态,54年便宜她了:@
但是,我觉得 强奸 还需要重一点
:@ :@
那请问杀人不用尝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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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08 11: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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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被关16年?
你可能没弄清是不是少年犯吧?
请把证据拿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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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08 11:4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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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在这里虐待印尼外劳, 人家回去印尼时不就虐待那边的华人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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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08 11: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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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老虎2008 于 27-11-2008 11:44 PM 发表
杀人被关16年?
你可能没弄清是不是少年犯吧?
请把证据拿出来! 应该是误杀。。谋杀的唯一刑罚是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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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7-11-2008 11: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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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老虎2008 于 27-11-2008 11:44 PM 发表
杀人被关16年?
你可能没弄清是不是少年犯吧?
请把证据拿出来!
今早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贴,有人说干案者是20岁以上。
还有之前3天两起伤人+轮奸+抢劫(在JOHOR)的也是成人。才判8年。你又怎么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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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08 11: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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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报导是 20-22
但没指出几年前犯的,按大马审案的速度
我猜杀人时他们可能未成年
另外你说:"前3天两起伤人+轮奸+抢劫(在JOHOR)的也是成人。才判8年。"我还没看到,你贴上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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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1-2008 11:5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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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影都知道啦, 只要证明被告精神有问题,就没事了。送这女人进青山吧,住精神病院好过蹲监狱,至少没有铁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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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8-11-2008 12: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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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老虎2008 于 27-11-2008 11:55 PM 发表
报纸报导是 20-22
但没指出几年前犯的,按大马审案的速度
我猜杀人时他们可能未成年
另外你说:"前3天两起伤人+轮奸+抢劫(在JOHOR)的也是成人。才判8年。"我还没看到,你贴上来
麻烦一下对之前那起案件有记忆的人请出来确认一下是不是8年。
那起案件之前闹的很大,我相信大家可以来做确认。
照理说你也应该知道吧?
如果干案者当年19岁算未成年吗?(3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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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08 12: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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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08 12: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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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我以前的印尼佣人认识那个原告
她曾经告诉我说她真的有精神病,而且还时常自虐的,当时还是我无意中拿着报纸给他看到他才的告诉我的,
我当时也吓一跳,因为报纸还是当天的新闻,可以否认是事先有人告诉她这个消息。。。
本来我认定是哪个妇女干的,后来听他这么说,我心凉了一下
其实当中的事实只有当事人知道。。。是是非非,不是我们从那几个字和照片就能断定的
这件事我到现在还很遗憾为色么不把我的佣人带去做协助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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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08 12: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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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什么佣人呢? 好吃懒做的华人,不会自己做家务啊? 真是拿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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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08 07: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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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11-2008 09:3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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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18年真的太重了,对,她是要受到法律的治裁, 可是不至于还重型过杀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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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1-2008 09: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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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6# 朝阳的阳光 的帖子
干脆将那女佣杀了, 杀人只判 16年, 还能省下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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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0-11-2008 09: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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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明是怕了印尼才这样定罪。
我永远相信是女佣的错。我相信我们华人不会做出这种事情。
看了那个女佣的脸就想吐。
谁不知很多女佣过来后,不适应这边的工作,就想了很多办法想离开,不想工作。
就想新加坡最近发生的女佣刺自己肝脏,希望可以不用赔偿就可以会印尼的案件。
从这个案件就可以看出大多数印尼女佣的本性。
所以,这个雇主如果在新加坡,或许将会得到公正的审判。
无奈,这边怕印尼,却不怕蒙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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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2008 09: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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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杀和谋杀很大分别好不好?
谋杀是以MENS REA犯罪心态来定夺,就是说犯罪者在进行UNLAWFUL ACT的时候INTENT去杀对方。
一般刑事检控都背负BURDEN OF PROVE,刑事是97%~98%,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说DPP要证明被告的INTENTION是98%要杀害对方。DPP V WOOLMINGTON-burden of proof.
当时那三名犯人主要的目的是要打劫,这个大家同意罢。
到后来发生命案。
这里有几个可能性。
犯人的INTENTION
1。要谋杀受害者
2。要打劫受害者的财务,不想伤害她。
3。打劫时无意错手杀害了她
这些都是不可以否认的可能性。
前面说过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这里有这么多个可能性,还能97~98%肯定吗?
所以谋杀不能成立,误杀成立。
SENTENCING:MAXIMUM LIFE IMPRISONMENT,最高终身监禁,但是可以是1年,,两年。。。10年。
[ 本帖最后由 carlosmak 于 2-12-2008 10:00 P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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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2008 11: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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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不见我国几乎所有凶杀案 都是一开始从
谋杀而改去误杀,而不了了之吗?
谋杀 or 误杀? 一样是一条性命但刑罚却天渊之别。
杀了人后, 将死者碎尸万段的, 被判误杀。
劫财劫色后, 将受害者杀掉的, 也被叛误杀。
总而言之, 谋杀 or 误杀 是看你怎样讲罢了。
能请到好律师的话, 什么杀人案件都能是误杀。
话说回来, 蒙古女郎的 case, 99.9% 是该判误杀的了。
两个嫌凶关的几乎肯定坐牢少过 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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