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世青赛
4.4.1 组织职权
4.4.1.1世界青年锦标赛,本章简称锦标赛,为国际乒联代表大会指定锦标赛设立项目并委托某协会承办的比赛。
4.4.1.2 申请举办世界青年锦标赛截止日期由执行委员会确定,并至少在六个月前通知所有协会。国际乒联只能接收举办下两届世界青年锦标赛的申请。
4.4.1.3 所有申请应由执行委员会审核,并连同比赛场馆详细信息送交理事会,以便答疑。
4.4.1.4如有必要,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可以安排青少年委员会一名成员去申办协会考察,以便了解有关比赛各方面的筹备情况,考察的费用由该协会承担。
4.4.1.5 主办协会确定下来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到比赛的顺利举行时,赛前一届国际乒联代表大会可以2/3的多数票推翻主办权,在两个代表大会之间,理事会有权决定将锦标赛改在异地或采取其他适当行动。 4.4.2 主办协会的职责
4.4.2.1协会一旦获权举办锦标赛,就称之为“主办协会”。主办协会应该根据《乒乓球规则》、《乒乓球国际竞赛规程》和《世界青年锦标赛规程》,以及经过理事会修改和补充的竞赛指南为比赛做准备。
4.4.2.2主办协会应该从锦标赛开始前一个晚上起,到比赛结束的第二天上午止,为下列人员提供食宿:
主办协会应该从锦标赛开始前一个晚上起,到比赛结束的第二天上午止,为下列人员提供食宿:
4.4.2.2.1一个协会所指定有资格参加青年男子团体比赛的运动员,人数不超
过两名;
4.4.2.2.2一个协会所指定的有资格参加青年女子团体比赛的运动员,人数不超过两名;
4.4.2.2.3 一个协会参加1个或2个团体项目的1名教练员;
4.4.2.2.4 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和青少年委员会成员。
4.4.2.2.5 由运动科学委员会指定的兴奋剂检测小组人员,最多2名;
4.4.2.2.6由执行委员会任命的国际乒联委员会主席,最多2名;
4.4.2.2.7根据国际乒联颁布的指南所邀请的其他协会的国际裁判员和裁判长;
4.4.2.2.8最多3名国际乒联工作人员。
4.4.2.3主办协会应对参赛者免费提供医疗和药品,但是每个协会也应确保自己的参赛队员和官员在锦标赛期间的身体健康,避免受伤。
4.4.2.4 主办者应免费接送参赛者往返驻地与比赛场馆。
4.4.2.5主办者应要求该国政府免收所有参赛者的签证费。
4.4.2.6主办协会应确保所有运动员、官员和4.4.2.2条所列的人员可随意进入赛场以及在相关比赛区域活动。编外运动员、国际乒联官员,以及国际乒联任命的翻译、医生和医务工作者也同样享有这样的待遇。
4.4.2.7主办者应在赛场为国际乒联提供办公室,并应其要求提供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电话、传真和复印等设备。
4.4.2.8主办方应该印制一本小册子,详细介绍锦标赛组织工作的主要情况,内容包括:
4.4.2.8.1锦标赛的时间和地点;
4.4.2.8.2锦标赛的项目;
4.4.2.8.3锦标赛使用的器材;
4.4.2.8.4锦标赛的报名程序、报名费以及所需的工作;
4.4.2.8.5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4.4.2.8.6仲裁会议的时间;
4.4.2.8.7运动员和官员的接待情况;
4.4.2.8.8任何由理事会对该锦标赛颁发的指令。
4.4.2.9在锦标赛期间,主办方应该尽快给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理事会成员和各队领队提供比赛成绩,包括具体的比分。全部比赛结束后,应尽快公布包括比分在内的所有比赛成绩,并传发给各参赛协会。
4.4.3 资格
4.4.3.1 只有未拖欠会费的协会(1.16.3.3)才由资格为队或队员报名参加锦标赛。
4.4.3.2 团体和单项的资格赛比赛方式,将由理事会在锦标赛开赛前18个月作出决定。
4.4.3.3根据规则3.8条的规定,所有协会指定的参赛选手必须具有代表该协会的资格;根据规则3.7.4.2的规定,参赛选手还必须属于青少年组。
4.4.4报名费
4.4.4.1团体比赛每个队的报名费为50美元,每对双打为30美元,每名单打为15美元。
4.4.4.2参赛协会在报名时应该向比赛主办协会交纳报名费,报名费由主办协会和国际乒联均分。
4.4.4.3出于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某协会不能参加锦标赛,理事会可免除其报名费,除此之外,每一个报名的协会都应按时交纳报名费。
4.4.5资格与报名
4.4.5.1有意派队或运动员参加锦标赛的协会,应填写秘书处提供的初步报名表,并以此通知组委会和国际乒联。接收初步报名表的截止日期最晚不超过锦标赛开始前四个月。
4.4.5.2应通过填写由秘书处随同锦标赛指南一同发放的报名表来报名。
4.4.5.3 表格一式三份,两份返还主办协会,一份留在秘书处,收到报名表不能晚于锦标赛开始前的两个月。
4.4.5.4每个协会最多提名符合资格的男、女各4名运动员。
4.4.5.5协会应根据技术水平为其报名参加单打和双打的运动员排序,排序应符合当时的世界青少年排名表。
4.4.5.6主办协会只接受由参赛资格协会的正式报名,报名表必须由该协会的一名代表签署,在指定的截止日内收到。
4.4.6报名的更改
4.4.6.1报名协会可以改变团体阵容的组成,但必须在仲裁会议召开之前向主办协会提出。比赛一旦开始,就不能更改团体名单。
4.4.6.2出于错误或缺席原因而需要改变报名的协会,其代表一到比赛地点就应向裁判长或副裁判长报告报名更改情况,或确认已经通告过的改动,需使用(填写)专为更改报名而准备的表格。
4.4.6.3 如果要求改变报名,必须由该协会的代表一到比赛地就提出,而不能因为后来队员的缺席、双打搭档的生病或受伤临时提出变更。
4.4.6.4所有经过确认的更改应立即通知各队领队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参赛协会代表。
4.4.7报名须知
4.4.7.1 报名表应包括一个由协会负责人代表指派的运动员、领队签署的声明,表明他们理解和接受锦标赛的意义,准备和自己的对手竞争,没有这声明,报名就不合法。
4.4.7.2 单项比赛中,所有的参赛者都被视为独立的参赛选手,所以,无论他的对手来自于他同一协会,还是来自不同的协会,他都要尽自己最大努力赢得所有参加的比赛,除受伤或生病外,不能退出比赛。
4.4.8 仲裁
4.4.8.1 仲裁应包括国际乒联青少年委员会主席、国际乒联排名委员会主席、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主席、国际乒联裁判员&裁判长委员会一名代表、国际乒联青少年项目经理、国际乒联竞赛经理、锦标赛竞赛主任(或他的同级)、组委会一名代表和裁判长。裁判长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4.4.8.2 如果排名委员会主席或者规则委员会主席中的一人不能出席仲裁会议,他可以指派他所在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出席,该成员有发言和投票的权力。
4.4.8.3 仲裁的主席由国际乒联青少年委员会主席指定。如果他缺席,则由国际乒联青少年项目经理指定。
4.4.8.4 如有协会将受仲裁会议所讨论问题的直接影响,该协会可派代表出席仲裁会议,但无权投票。
4.4.8.5 仲裁有权对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申诉做出裁决。
4.4.8.6在锦标赛开始之前,仲裁就应召开会议,通报当时所有的抽签变更。抽签变更后出现的相应问题由国际乒联青少年委员会决定,当出现对行政决定或裁判长决定提出申诉时,青少年委员会将重新召集仲裁开会。
4.4.9竞赛项目
4.4.9.1 锦标赛包括青年男女团体,青年男子单双打、青年女子单双打,混和双打比赛。
4.4.9.1.1 双打比赛的配对必须来自同一个协会,混双项目除外。
4.4.9.2 团体和单项比赛包括分组和分阶段的比赛方式,应由青少年委员会提出方案,由理事会来决定,并在锦标赛开始前六个月通告所有协会。
4.4.10 违规
4.4.10.1 进入团体抽签的队,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赛,该协会将受到国际乒联代表大会的纪律处罚。
4.4.10.2 每个队参加一场团体赛的阵容,在该场比赛中应自始至终在现场,除非由于发生意外、生病、受伤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包括裁判长取消某名运动员资格时,裁判长可以允许团体赛中的一名队员缺席,或省去一场比赛。
4.4.10.3 如果一个队在团体比赛中,没有打完比赛就中途退出,该协会代表的在锦标赛中的免费招待可被取消。该协会对此可向仲裁申诉,仲裁的决定将是最终的决定。
4.4.11兴奋剂检测
4.4.11.1 如果进行兴奋剂检测,应该按照国际乒联反兴奋剂条例进行。
4.4.12 奖励和仪式
4.4.12.1 无论是团体比赛还是单项比赛,决赛中获胜的冠军将获得金牌,在决赛中失利的选手将获得银牌,在半决赛中失利的选手将获得铜牌。
4.4.12.2 团体和单项的颁奖仪式,应悬挂获得金牌、银牌和铜牌的队或运动员国家的国旗,奏金牌获得者的国歌。
4.4.13电视
4.4.13.1锦标赛的电视转播权归属国际乒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