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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謝忠錡

[讨论]堕胎可行还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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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07 02: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龙小鱼 于 9-4-2007 03:51 PM 发表
胎儿都没有的出声求救的机会,就不用管这么多,不论是意外怀孕,被奸成孕。。。只要给钱医生,医生又有得赚一笔,然后让胎儿头断脚断手也断的死,将来如果有生孩子,就跟他们讲:“你们本来会有一个哥哥或者是姐姐的,但妈妈不要他/爸爸不要他。。。”

孩子们:“然后?”
“给他死了。”


请别以自编的小故事来作讨论论点。自编的小故事无法呈现现实的所有。

例如:堕胎未必要“胎儿头断脚断手也断的死”,后面的对话更有严重脱离现实之嫌。

写故事的技巧固然实在,但这是讨论,不是文学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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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07 09:0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閣下已拒絕在繼續討論,那麼在下就針對一些部分回應就好了,反正也不知道閣下還有沒有在看……

“還是那個能力與權利的問題。”<--這個閣下確定自己已經了解?

非也,您眼中的“选择”与我的不一样<--閣下不說,在下怎麼知道哪裡不一樣?還是根本就沒不一樣,只是閣下找台階下?

您眼中的“能力”也非我眼中的,您眼中的“權利”依然只是围绕在“合法”与“法律”的框框中<--這個就是閣下不明白的其中一點,在下甚麼時候用法律來支持立場?要知道,墮胎不是全世界都不合法的,也不是全世界都合法的。用法律來說,要用哪一國的?而為什麼要用該國的?難道他的法律比其他的國家正確?最後會落到這樣子的田地,在下根本就沒打算這樣子來說。這樣子說,只要隨便一個人拿他國法律來說來比較,根本就是無解之論。

我了解您想说的才做出回应<--看起來并不象是這樣

但我觉得您并没有全面的考量我所说的。<--有錯閣下又不指正,不解釋,會有誰知道?

我认为我已在帖子中明确的表明我对这几个词与其概念的注释<--如果閣下發問后有回去修改,那麼就請恕在下沒有回去看了,現在去看看。

我更不想再在咱们的字眼与对字眼的概念不同纠缠不清,恕我不再奉陪,直到发现您真正了解我说的以后。<--在下甚麼時候在玩文字遊戲了?請閣下指出,又或者閣下沒來了,請其他的朋友點出來,以後改進。又或者這是另外一個誤解?

至於精子和卵子的問題,為什麼分開不被叫做生命嘛?………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武俠小說?有沒有聽說過合成毒藥?(還是混合毒藥)是在小說中專門用來毒殺大人物的。古代大人物(例如:皇帝,達官貴人等等)進食前,都會驗菜,測毒。

也就是2種東西如果沒放在一起服用,就沒有毒性,但是,一旦一起服用,就會讓人毒發身亡。所以,當驗菜的人一一去檢驗,就查不出有毒。但是,等到受害者把食物抖吃了,2種食物在肚子裡面混合,就發作了。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2種東西要合在一起,才可以稱為毒藥。分開的話,只是普通食物。所以,當精子和卵子分開來(未結合),閣下也要說是生命?(現在是誰在強詞奪理了?

如果当事人没想到其选择的不正确,会有“替死鬼”的出现吗?<--所以?知道不正確又怎麼樣?責任?痛苦?爽?

我已言明,请别无知的认为只有法律后果才是后果,只有法律代价才是代价。并不是所有的后果与代价都是能在预料中的,责任也非一定是有选择性的。<--在下也言明,如果是物質上,精神上都不確定存在的所謂後果,在下恕不認同為“痛苦”或“責任”。

什么是现实?就以您狭窄的法律后果与代价才为之现实?所以您能以一套“生命可贵论”自命清高的论绝对的对,绝对的错?<--我會以法律來跟你說這個問題就是笨蛋了。

另外,在下甚麼時候說過法律代表絕對的正確或錯誤?

废话也,甭管即可。<--在下的是廢話?那麼閣下的呢?無中生有出來的謠言?如果覺得全部是廢話,那麼還真的是冤枉了。花那麼多時間來發言,竟然給人用“廢話”做評語。

如果強盜是为了即将饿死的儿子,病死的母亲?<--所以閣下認為是對的?受害者就沒可能有兒子或母親?還是閣下認為他打搶的時候會大發慈悲以,某漫畫中主角的“不殺”為原則來進行?

一代暴君秦始皇谋杀了成千上万的人,却统一了中国。无秦始皇,今日中国何有?<--對就是對,錯就是錯,他的功勞再大,也不代表他所做的錯事就可以被視為正確。如果在下救了100個人,然後殺了一個人。不代表殺一個人的錯會變成對。即使有人覺得在下救了100人,所以原諒在下,法律也赦免在下………但是,錯誤還是錯誤。

请别再提出无聊的例子然后硬把其与堕胎归为一谈,回应这些连回应者也觉得无聊,不回又提不出它们对讨论的无用。况且这些还会令人觉得强词夺理呐。
閣下這樣子說,不知道是無法理解或者範圍太大招架不了?

會提出這樣子的例子來,是因為閣下已經把墮胎問題討論至對生命和對與錯的認知和看法上。

如果“墮胎等同于抹殺生命”,又或“不等同于抹殺生命”

還有,知道後果和風險,依然選擇要去做,只能說當事人有了冒險的覺悟,并不代表他/她所做的一切都是應該的,合理的。

另外,閣下批評在下的觀點狹隘,那麼能不能請問一下,墮胎原因那麼多,為什麼閣下就只偏向針對強奸一項的情況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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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4-2007 09: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此仁依剑 于 10-4-2007 02:33 PM 发表


请别以自编的小故事来作讨论论点。自编的小故事无法呈现现实的所有。

例如:堕胎未必要“胎儿头断脚断手也断的死”,后面的对话更有严重脱离现实之嫌。

写故事的技巧固然实在,但这是讨论,不是文 ...

注:在下不是因為該仁兄也反對閣下才做此發言。

辯論中,用小故事做例子並不違反規定。

只要沒有很大的錯誤,該例子可以成立。

如果無合理理由(數據不屬實,例子不合邏輯),辯方沒資格去拒絕該例子,如有錯漏,可以就該例子反駁,反而能成為自己的武器。

該故事雖然是自編的,但是,還算合情合理。雖然最後面的“就給他死了”讓人有點無言………

很想說一句:老兄!你搞笑嗎?!

至於,墮胎不一定全部會斷手,斷腳的確是事實,但是,大部分會。(如果要原因在下可以詳細說,沒人要的話,說出來,大家看了也很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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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07 12:2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此仁依剑 于 10-4-2007 02:33 PM 发表


请别以自编的小故事来作讨论论点。自编的小故事无法呈现现实的所有。

例如:堕胎未必要“胎儿头断脚断手也断的死”,后面的对话更有严重脱离现实之嫌。

写故事的技巧固然实在,但这是讨论,不是文 ...

这论点错在那里?那些都是现实,人类不敢面对的现实。
http://chinese2.cari.com.my/myforum/viewthread.php?tid=819264&extra=page%3D3

[ 本帖最后由 绝世佳人 于 11-4-2007 12:21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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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07 02: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绝世佳人 于 11-4-2007 12:20 AM 发表

这论点错在那里?那些都是现实,人类不敢面对的现实。
http://chinese2.cari.com.my/myfo ... &extra=page%3D3
在下看過,所以在下知道的。

在下看的是影片,感覺更深,不知道是否跟其他人說的教育片一樣。

不過,除了說到對嬰兒殘忍,也有說到對孕婦的風險。

然後還有說到,有醫生受不了精神壓力而變成要去看心理醫生等等(有部分還決定要離開婦產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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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07 10:4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赞成合法化
合法化给人一种提示:那就是鼓励人门堕胎
一旦法律合法化,人们会在性方面更加放肆,促成更多怀孕及堕胎事件、
人总需要为自己所做的一切负上责任
合法化只会教大家推辞责任,磨灭新生命
别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不要负责任

而那些因奸成孕的,则该允许合法化堕胎
因为那是受害者在不愿意的情况下与罪犯发生关系
所该承担所有的是罪犯,而不是受害者
受害者已在心灵及肉体上受了某一程度的伤害
而孩子的存在也许只会为受害者带来更多的伤害
在这情况之下,受害者应给予选择要或不要孩子
当然也必须给予辅导要或不要孩子所必须承担的后果
以免日后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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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07 02:1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金猪玉孽 于 11-4-2007 10:43 AM 发表
合法化给人一种提示:那就是鼓励人门堕胎
一旦法律合法化,人们会在性方面更加放肆,促成更多怀孕及堕胎事件、
人总需要为自己所做的一切负上责任
合法化只会教大家推辞责任,磨灭新生命
别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不要负责任


这是其全面合法化后单一的结果判断,也有贬低人们智慧之嫌。

许多国家将堕胎合法化的原因其实纯粹是为了让堕胎手术能在更受保护与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确保堕胎者的安全。这未必意味着此社会对生命宝贵与“责任感”有所忽视,反之,我认为这样的法律有更能让其人民成熟与独立判断的能力。

原帖由 niat 于 10-4-2007 09:04 PM 发表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2種東西要合在一起,才可以稱為毒藥。分開的話,只是普通食物。所以,當精子和卵子分開來(未結合),閣下也要說是生命?(現在是誰在強詞奪理了?


这里是关于这“副边”辩论的部分资料:

The debate around moral rights usually revolves around two main questions. Is the fetus a person? And if so, do any rights that it has as a person outweigh the rights of its parents?
If the fetus is a person then it would have the rights accorded to persons. However, challenges to the personhood of the fetus have been proposed. The ethicist Peter Singer has argued that our notion of personhood relates to a being's possession of the capacities for reason and self-consciousness, and that therefore Homo sapiens without these characteristics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persons.[17] Since children in the fetal and even infant stages of development do not possess such capacities, Singer argues that they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persons.
Critics of this view argue that individuals comatose states, or perhaps individuals who are simply unconscious, could not be considered persons as they would not meet Singer's criteria at that point of time. Such critics also claim that such a view could conflict with the identity argument which states that either the individual in question is a person or he or she is not as it seems to allow some ambiguity as to precisely when a being is a person. [18]
If fetal rights are agreed upon then another relevant question arises in cases where these conflict with the rights of parents. Does the right of the fetus (e.g. to live or to be born in a healthy state) outweigh the parent's rights to autonomy? Or do the parent's rights to autonomy outweigh the fetal rights? In the debate on abortion those who consider themselves "pro-life" generally believe that the fetus' rights outweigh the parent's rights. People who are "pro-choice" but who might also agree with the personhood of the fetus generally would argue that the mother's right to autonomy supersedes the rights of the fetus as otherwise it would compel the her to act in such a way that would severely limit her freedom. (摘自http://en.wikipedia.org/wiki/Fetal_rights

要不要作参考,自行决定。我只是认为这个辩论有为堕胎议题作参考的余地。(且觉得以武侠小说为借鉴有点搞笑,对不起)。

原帖由 niat 于 10-4-2007 09:04 PM 发表
另外,閣下批評在下的觀點狹隘,那麼能不能請問一下,墮胎原因那麼多,為什麼閣下就只偏向針對強奸一項的情況來說?


唉,所以我才说您根本没了解我立场呀,之前说的强奸只不过是例子,您居然以为是我论点的全部?

既然您硬要说成我没点明,就让我再说一遍好了:

无论堕胎是出于什么原因,您我皆没立场去作任何的道德审判。

明白了吗?

我反对的是您硬要说成是百分百绝对的“不正确”。

我不是说“是正确的”。

也不是说“可以随便堕胎”。

是说您我都没立场说“正确”或“不正确”。

究竟明白吗?

原帖由 niat 于 10-4-2007 09:04 PM 发表
這個就是閣下不明白的其中一點,在下甚麼時候用法律來支持立場?要知道,墮胎不是全世界都不合法的,也不是全世界都合法的。用法律來說,要用哪一國的?而為什麼要用該國的?難道他的法律比其他的國家正確?最後會落到這樣子的田地,在下根本就沒打算這樣子來說。這樣子說,只要隨便一個人拿他國法律來說來比較,根本就是無解之論。


呵,对不起,看来我有点儿误会了,我认为您说的“物质”上的责任大部分就等于是法律,而就于此断定了。好吧,那请您详细地说明“无人能决定一个生命的生死”与“生命是宝贵的”,既然您言明非法律,究竟是如何凭来,您可还没回答这问题哦。

原帖由 niat 于 10-4-2007 09:04 PM 发表
如果当事人没想到其选择的不正确,会有“替死鬼”的出现吗?<--所以?知道不正確又怎麼樣?責任?痛苦?爽?


哎哟,您究竟了解这席话是回应哪儿的吗?请让我点明:

您提示“不是所有人作决定都会考量‘正确’或‘不正确’,所以会有‘替死鬼’;不是所有人作决定都会考量后果。”

我如何回应?这席话回应的意思何在?您对这席话有没有了解后才作答?自行判断吧。

原帖由 niat 于 10-4-2007 09:04 PM 发表
我會以法律來跟你說這個問題就是笨蛋了。


重复以上问题,那究竟是以什么为凭据?别寥寥的回一句“怎么怎么说就是笨蛋”就避开问题好吗?

原帖由 niat 于 10-4-2007 09:04 PM 发表
所以閣下認為是對的?受害者就沒可能有兒子或母親?還是閣下認為他打搶的時候會大發慈悲以,某漫畫中主角的“不殺”為原則來進行?


所以等于您就能以您那一套做道德审判?我没说是对,只不过是为您提出与堕胎全然无关的一席例子做一点儿的假设,您可能就可直接认定是不对,然后再以一些无关痛痒的延续再为这个判断做巩固,而我也一样能这么做,然后咱们编个没完没了,但终究与堕胎无关。

可是正如您说,您如何判断(与瞎编)全然出发于您个人的观点,这么说,别人自然也能,那请问您的绝对凭什么概括他人?

原帖由 niat 于 10-4-2007 09:04 PM 发表
對就是對,錯就是錯,他的功勞再大,也不代表他所做的錯事就可以被視為正確。如果在下救了100個人,然後殺了一個人。不代表殺一個人的錯會變成對。即使有人覺得在下救了100人,所以原諒在下,法律也赦免在下………但是,錯誤還是錯誤。


对不起,确实有人(学者与常人皆有)认为他这么做是对的,就秦皇一例子,与您后面的延续,同样问题:请问您的绝对凭什么概括他人?

原帖由 niat 于 10-4-2007 09:04 PM 发表
閣下這樣子說,不知道是無法理解或者範圍太大招架不了?


错,我是觉得这些例子与您之前提出的“家庭生活活得辛苦,所以该把其中几个孩子杀掉”,纵然是作为另一个论点的例子,有相同的问题,就是与堕胎的状况与议题全然无关,根本无法混为一谈作考量,明白吗?(也在上一帖点明,您引用的句子是明示)。

我好像又有点明哦:在于堕胎,您我皆没立场作道德审判。之前帖子也有,我没删改过。

原帖由 niat 于 10-4-2007 09:04 PM 发表
會提出這樣子的例子來,是因為閣下已經把墮胎問題討論至對生命和對與錯的認知和看法上。


重复以上。

原帖由 niat 于 10-4-2007 09:04 PM 发表
如果“墮胎等同于抹殺生命”,又或“不等同于抹殺生命”


错,我绝对赞同堕胎就等同于抹殺生命,提出“胎儿在什么阶段才是生命”与“胎儿有没有人权”的辩论并非我全面赞同,而是我有作考量(这点现在才明言,不必参详先前的帖子)。

提出资料的原因已言明,即提出您的绝对未必就是他人的绝对(请参详上一帖),您也一再误会。

我质问的是您究竟凭什么说这么做(堕胎)绝对不正确。

因为我认为每个堕胎个案皆有其情由,不能以一盖全。

我不是堕胎说“对”,也不是说堕胎“错”。

这是想说在不同的情况下皆由各个不同的“对”与“错”。

所以您我皆没立场对堕胎作道德审判,明白吗?

原帖由 niat 于 10-4-2007 09:04 PM 发表
還有,知道後果和風險,依然選擇要去做,只能說當事人有了冒險的覺悟,并不代表他/她所做的一切都是應該的,合理的。


再次重复:您凭什么?

是我没了解您吗?

我认为您的主要论点是:

1。无人能决定另一个生命的生死。

2。堕胎杀胎儿。

3。胎儿等于生命。

4。堕胎等于人决定了另一个生命的生死。

5。等于违反第1点。

6。等于绝对不正确,不合理,不应该,即错。

我反对什么?

我反对第 1 点以及延续至第 6 点的绝对性,因为它全然没有把个案堕胎状况作考量就有意对所有堕胎事件作绝对的道德审判。

明白吗?

好,到了我认为是最麻烦的部分了。

我没说您玩文字游戏,而是咱们两人对字眼概念的了解有别,明白这两者的分别吗?

文字游戏可要两者对相同字眼的概念有一定的认同才玩得了,您说您的,然后把您的认为就是我的,玩什么游戏呀?

我说“选择权利”,您硬把它说成是“能力”。

我解释说“能力”乃“作选择时的考量之一”,不是“选择权利”,两者有别。您无视。

您说的“权利”出发于您个人观点中的“对”与“错”,即您认为的“对”就是“有权利”,您认为的“错”就是“没权利”。即我一再提出的“道德审判”。

我说的“权利”就一直在“一个人选择的权利”,这个权利附带的条件是其选择带来的所有后果,预料中也罢,非预料中也罢;不愿意承担也罢,愿意承担也罢,就后者我也已说明有许多后果皆非预料中,也非全有愿意不愿意承担的选择。总之有选择就有后果,所以我言明同意您一句“别轻易选择堕胎”。(只这一句,后面那“因为这是不正确的,我反对”)

就“后果”,您只一再停留在“物质”后果与“心理”后果,而“物质”后果一再停留在“法律”,“心理”或“精神”后果只停留在“后悔莫及”与“心魔”的层面上。

我没有否定“法律”与“心魔”这两个“后果”,也不愿意否定这两种以外非您我能预料的后果而提出并非只有这两种后果。您却一再坚持只有这两种“后果”才为之“后果”。

请问,是我误会吗?请点明。

由始至终我只一个立场,一个质问:您我没有立场为堕胎作道德审判,您凭什么一概审判堕胎为不正确?

[ 本帖最后由 此仁依剑 于 12-4-2007 02:28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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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07 02:3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其实我们大致上已形成了就堕胎辩论的两个普遍辩营,即 Pro-Life(您),Pro-Choice(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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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07 07:4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高興閣下還是回來看了,這樣子才有討論的餘地。

是其全面合法化后单一的结果判断,也有贬低人们智慧之嫌。

许多国家将堕胎合法化的原因其实纯粹是为了让堕胎手术能在更受保护与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确保堕胎者的安全。这未必意味着此社会对生命宝贵与“责任感”有所忽视,反之,我认为这样的法律有更能让其人民成熟与独立判断的能力。
但是,他擔心的這個可能性發生的機率很高。

首先,除了強奸以外(閣下既然都說不針對強奸而已了……)其他情況會懷孕,就已經讓人質疑該父或母的智慧。會有這樣子的情況發生,閣下難道要說他們還是智慧高級的人?

“将堕胎合法化的原因其实纯粹是为了让堕胎手术能在更受保护与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這點沒錯,但是,大部分情況,只是在保護一個犯錯的人,去殺害另外一個無辜的生命。而該無辜的生命,又是由那個被保護的人製造出來的悲劇。如果這樣子閣下也認為正確,就只有讓大家來看看了。

呵,对不起,看来我有点儿误会了,我认为您说的“物质”上的责任大部分就等于是法律,而就于此断定了。好吧,那请您详细地说明“无人能决定一个生命的生死”与“生命是宝贵的”,既然您言明非法律,究竟是如何凭来,您可还没回答这问题哦。

只是一個簡單的等於論,首先,人,無論身份地位,始終只是人,只是一個生命,無論誰的生命,並沒有比任何其他人高級或者低級存在,就是一個生命。

所以,自然也沒權利去決定抹殺另外一個生命,如此而已。

如果連這個簡單看法都不能認同,那麼就不知道閣下的價值觀有問題,還是在下自己的價值觀有問題了。

再次提醒:這裡說的是沒有“權利”,不是沒有“能力”(或者閣下說的選擇<--如果在下沒理解錯誤的話)。

另外,用武俠小說作為例子是為了緩合氣氛,不然就好像在吵架了。(如果例子簡單明瞭,應該大家都看得懂才對)

唉,所以我才说您根本没了解我立场呀,之前说的强奸只不过是例子,您居然以为是我论点的全部?

為什麼在下會說閣下的論點都偏向強奸,可以請大家去看看去評評理,閣下的絕大部分論點,如果不放在強奸課題之下,有哪一點是可以被接受的?(會威脅母親性命的個案在下可沒反駁過哦~)

至於閣下放上來的例子--其他人的辯論(且不論最後誰勝誰負的結果),都不會影響在下的知識與判斷,精子和卵子結合,不被視為生命的說法,只會讓在下藐視他們的智慧和基本生物知識。就好像國際社會把端午節的所有權判給韓國,而很多人可以接受。(<==稍微離題)

以生物學的角度,二者結合就是生命,這個是基本常識。(它是甚麼外型,成長多少,是否有所有成人的感覺,會不會思考等等問題,都不能否定'他'將會成為一個人的事實<--如果沒殺掉他的話)

至於閣下的其他說法,手淫等行為……
結合前,100%不會變成人,不是人的生命(如果閣下一定要說它也是生命,雖然比較麻煩,在下也只好這樣子來歸類)-->不是人命,結合后100%變成人-->是人的生命(=人命)
既然您硬要说成我没点明,就让我再说一遍好了:

无论堕胎是出于什么原因,您我皆没立场去作任何的道德审判。

明白了吗?

我反对的是您硬要说成是百分百绝对的“不正确”。

我不是说“是正确的”。

也不是说“可以随便堕胎”。

是说您我都没立场说“正确”或“不正确”。

究竟明白吗?

現在明白了,也告訴閣下這個是閣下很大的一個問題。閣下這樣子的論調,根本就是抹殺辯論的餘地。換句比較直接的話,就是我們在座所有人都要閉嘴。(雖然閣下只有說“你我”,但是大家可以很明顯感覺到閣下的思想)。

“沒有人”有資格去批判其他人墮胎。
“沒有人”能夠指墮胎為“不正確”。

在下點明墮胎是不正確行為,而閣下說:“你沒資格說這句話……”(就這樣子反駁了?連在下的發言權都剝奪了=口=")

那麼,請問閣下,我們有資格說甚麼?

繼續套用閣下的看法,每個人有做選擇的權利,所以,以後看到有人虐待小孩,當做沒看到,因為他的選擇,看到有人打搶,當做沒看到,因為他的選擇,看到有人做甚麼都可以是他的選擇,他有絕對選擇權,其他人都沒資格干涉。(如果廣義上套用閣下的論調,這世界還有公理嗎?)<==閣下雖然沒直接那麼說,但是,給人的感覺相去不遠了。


如果当事人没想到其选择的不正确,会有“替死鬼”的出现吗?<--所以?知道不正確又怎麼樣?責任?痛苦?爽?
很明顯這個就是在說閣下上一個回答就是純粹回答,並沒提出在下所質疑的問題,而知道不正確會為該人物(主謀)帶來甚麼?有責任嗎?有痛苦嗎?在哪裡?(如果這樣子解釋還看不懂,在下也不知道要怎麼樣解說了)
重复以上问题,那究竟是以什么为凭据?别寥寥的回一句“怎么怎么说就是笨蛋”就避开问题好吗?
避開問題?避開甚麼問題?這個發言就要閣下弄清楚在下的立場,在下已經為了很多自己沒說個的話在跟閣下講半天了。 在下沒說過的看法、論調不要拿來跟在下辯!

大家的發言在下如果要回覆,都確保看過3次(看不懂的地方可能還不只3次,有時候還要回去看閣下更之前的發言來參考),儘量弄到沒有誤解才發言。閣下很明顯就是一看過就馬上回覆。

可是正如您说,您如何判断(与瞎编)全然出发于您个人的观点,这么说,别人自然也能,那请问您的绝对凭什么概括他人?
在下提出例子就被說成瞎掰?那麼閣下說的打搶為了病重的孩子,為了年老的母親呢?

打搶一行為,無論理由為何,本身就已經犯法。(法律立場不成立)至於情理上(只有法律立場閣下一定不滿意的),他的行為難道就不會影響其他無辜的人?不會造就出另外一些悲劇?(當然,如果他真的就是抱持著之前在下說的“不殺”來做,至少不會發生抹殺生命就是了。)

对不起,确实有人(学者与常人皆有)认为他这么做是对的,就秦皇一例子,与您后面的延续,同样问题:请问您的绝对凭什么概括他人?
請舉出實例,在下可從來沒聽說過。通常學者會判斷,該帝王是否功大於過,而不是全面的把其所作所為全部列為正確。(至少在下還沒看過這樣子的學者)

關于秦始皇,他的功多在築長城,統一度量衡,統一語言,統一中國……等等~

那麼,難道閣下有看到有學者稱讚秦始皇虐待勞工?(築長城死掉的)有學者稱讚秦始皇活埋學者?(見同行如仇敵?)

這些課題雖然與墮胎沒直接關係,但是,可以點出閣下觀點和論點的偏差。

错,我是觉得这些例子与您之前提出的“家庭生活活得辛苦,所以该把其中几个孩子杀掉”,纵然是作为另一个论点的例子,有相同的问题,就是与堕胎的状况与议题全然无关,根本无法混为一谈作考量,明白吗?(也在上一帖点明,您引用的句子是明示)。
無關?就當時的情況來說,閣下的看法就是為了避免痛苦,而選擇墮胎。而在下立場是,墮胎等於抹殺生命。出生前的生命和出生后的生命皆為生命。在下引用這個假設作為例子,有甚麼問題?

我质问的是您究竟凭什么说这么做(堕胎)绝对不正确。

因为我认为每个堕胎个案皆有其情由,不能以一盖全。

我不是堕胎说“对”,也不是说堕胎“错”。

这是想说在不同的情况下皆由各个不同的“对”与“错”。

所以您我皆没立场对堕胎作道德审判,明白吗?


請看紅字……

再次重复:您凭什么?

是我没了解您吗?

我认为您的主要论点是:

1。无人能决定另一个生命的生死。

2。堕胎杀胎儿。

3。胎儿等于生命。

4。堕胎等于人决定了另一个生命的生死。

5。等于违反第1点。

6。等于绝对不正确,不合理,不应该,即错。

我反对什么?

我反对第 1 点以及延续至第 6 点的绝对性,因为它全然没有把个案堕胎状况作考量就有意对所有堕胎事件作绝对的道德审判。
在下唯一可以想到的情況是:在影響母體生命的情況下墮胎。這個        情況比較被大眾所接受,這是確保母親生命的情況下無可奈何所做的決定,但是始終是抹殺生命的行為。關于這點,在下可以保留對與錯的立場,把它歸為一個灰色地帶的悲劇。但是,如果該母親寧可冒險也要嚐試生產下來,在下個人會很敬佩她。

说“选择权利”,您硬把它说成是“能力”。

我解释说“能力”乃“作选择时的考量之一”,不是“选择权利”,两者有别。您无视。
能力乃做選擇的基本要求,而非考量之一。

一個正常人,他可以選擇用手,用嘴巴或者用腳拿東西。但是,一個沒雙手或者雙手殘廢的人,是沒有“用手來拿”的選擇項。(沒用手來拿的能力)所以,閣下所說的選擇權,實際上是能力。在下有說錯?
您说的“权利”出发于您个人观点中的“对”与“错”,即您认为的“对”就是“有权利”,您认为的“错”就是“没权利”。即我一再提出的“道德审判”。
這點在下並不否認,在下不可能把權利歸給自己認為不正確的東西,尤其是關係到其他人的生命。(例如:殺人,自殺)
“后果”,您只一再停留在“物质”后果与“心理”后果,而“物质”后果一再停留在“法律”,“心理”或“精神”后果只停留在“后悔莫及”与“心魔”的层面上。

我没有否定“法律”与“心魔”这两个“后果”,也不愿意否定这两种以外非您我能预料的后果而提出并非只有这两种后果。您却一再坚持只有这两种“后果”才为之“后果”。

请问,是我误会吗?请点明。
你誤會,或者閣下可以讓在下看看眼界,知道除了“物質”與“心理”上的後果之外,還有甚麼是閣下所謂的後果?如果是墮胎,它也有可能會造成日後容易流產,無法生育,子宮受損等……情況,那些都歸類在物質上的後果。

最後,關于閣下說的【我说的“权利”就一直在“一个人选择的权利”】,那麼請問,這個權利閣下又有給了那個無辜的生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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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07 09:4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其全面合法化后单一的结果判断,也有贬低人们智慧之嫌。

许多国家将堕胎合法化的原因其实纯粹是为了让堕胎手术能在更受保护与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确保堕胎者的安全。这未必意味着此社会对生命宝贵与“责任感”有所忽视,反之,我认为这样的法律有更能让其人民成熟与独立判断的能力。


难道叫人们推卸责任就不是贬低智慧?
这并不是单一的结果判断
法律就是不容许社会上有这种不负责的人存在而不把它合法化
如是某种情况下而允许堕胎的比如健康问题,精神问提(合法的)
堕胎者肯定有资格接受安全的堕胎手术,以确保其安全

什么是deter?
不把它合法化就是想借用此来deter大家别作出些不负责任的事情
试想想,有多少人会因为堕胎合法化了而想试禁果呢?尤其是那些还没有经济能里的少年们

总结,不把堕胎合法化,堕胎者在黑市进行堕胎风险很高,因而使堕胎者却步而保留新生命。着间接能教导大家如何把责任负起来,而不是把自己及小孩的生命来做赌注
而至于那些有特别原因而须堕胎的,有关方面肯定能确保安全的堕胎手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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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3-2008 11:1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堕胎是变相的谋杀。

知道胎儿会长大,会动,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生命。然后想办法阻止他继续长大,继续生存。这是一种谋杀心态。

合法化就是把变相的谋杀合法化。弱肉强食的合法化,更可耻的是这里的“弱肉”是亲生骨肉,“强者”是亲生父母。禽兽尚且懂得保护孩子!

堕胎医生“处理掉”的是别人的孩子,赚了一大堆钱回家养活自己的孩子,堕胎的父母不但不懂得保护自己的孩子,还要聘请这些“职业杀手”把自己的孩子解决掉。

世人啊!可笑可笑!

再怎么困难,社会上有的辅助实在很多,都是在协助面对这些问题的人,可是面对问题的人却自以为是的直接堕胎,以为可以一了百了。太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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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4-2008 09:3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是小孩有问题,我觉得这是不可为的。
毕竟,这样作多身体健康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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