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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马来西亚象棋比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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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马来西亚象棋比赛规则
马来西亚象棋总会竞赛组于2005年12月2日至4日假槟城大山脚THE SUMMIT HOTEL 召开修订全国赛制专题会议,经过多方集议检讨,定下全国统一比赛规则,经大马象总理事会会议通过与接纳,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
1、 全国大赛项目
大马全国各项象棋常年赛计有:
1.大马棋王赛。
2.全国团体赛及个人赛/全国女子组赛。
3.国庆日全国象棋锦标赛/非华裔组赛。
4.全国青年赛。(年龄只限三十岁或以下)
5.全国大专生团体赛/大专生个人赛。
6.全国中小学生象棋锦标赛。
2、棋规
采用亚洲象棋联合会最新修订棋规
3、破同分计算法
3.(1)、团体赛破同分计算法:
a. 遴选半决赛队伍
1. 本身队伍的场分。
2. 本身队伍的局分。
3. 直接对垒的两队同分,以胜者为胜。三队以上则计算以下破同分;
4. 本身所有对手的场分总和。
5. 本身所有对手的局分总和。
6. 先计算第一台的总得分,如相同则顺序计算第二台的总得分,以此类推。
7. 如有行为违例者名次列后。
8. 抽签决定排名。
b. 半决赛或决赛两队赛和
1. 先以第一台的胜者为胜,若和则顺序比较第二台与第三台的胜负。
2. 初赛时若相对过,以胜者为胜。
3. 计算本身队伍的总场分。
4. 计算本身队伍的总局分。
5. 若有行为违例者,名次列后。
6. 计算本身所有对手的场分总和。
7. 计算本身所有对手的局分总和。
8. 抽签决定排名。
c. 最终排名
1. 计算本身队伍的总场分。
2. 计算本身队伍的总局分。
3. 晋入半决赛之队伍,名次列前。
4. 如有队员行为违例者,名次列后。
5. 计算本身所有对手的场分总和。
6. 计算本身所有对手的局分总和。
7. 抽签决定排名。
3.(2)、个人赛破同分计算法:
1、进入淘汰赛(4强)的棋手优先排名。
2、如果两者同分,则胜者为胜。(3人或以上同分,则比较其他破同分)
3、被判行为违例者,名次列后。
4、从对手分,后手得分和胜局多3个方案抽出顺序比较。
5、顺序比较累积分和技术犯规。
6、另行抽签决定。(进入淘汰赛的抽签方案仅用于淘汰赛)
4、全国各项大赛的规定赛制
4.1大马棋王赛
1.1【赛制】 : 积分结合单淘汰赛(5+2)一局制。
1.2【用时】 : 自由用时60分钟必须走满30步,多余步数不得累积。限时开始10分钟10步两次,以后每10分钟20步至赛完为止。限时之步数可累积计算。所有双方之著法都必须记录。
1.3【参赛资格】 :a. 全国各州象棋公会只可派一名棋手参赛;
b.上届棋王赛、最新全国个人赛及国庆日全国赛的前4名棋手为当然代表;
c. 最新全国青年赛及大专生赛冠军为当然代表。
d.当然代表若有重复身份或未克出席不得填补。参赛棋员若单数,主办单位可委派一位棋员凑双数参赛。
1.4【编排】 :a.以棋手等级分排序,由软件编排对阵。
b.淘汰赛以人工调整编排;大队续由软件编排。
1.5【加赛快棋】: 若淘汰赛的慢棋弈和,则双方交换先后手加赛快棋一盘;再和,则抽签决定先后手,再加一局快棋,执后手方者和棋当胜。
1.6【快棋用时】: 单方自由用时15钟,必须走满30着,限时每5分钟必须走满20着直至终局,由裁判与棋证在旁监察记录。
1.7【比赛天数】: 建议至少用3天完成赛事。
4.2 全国团体赛
2.1【赛制】 :a.10队采用积分结合单淘汰赛(3+3)
b.12队以上采用积分结合单淘汰赛 (4+2)
c.若遇单数队伍则由承办州组B队参赛,惟同州第一轮必须先对。
2.2【用时】 : 自由用时60分钟必须走满30步,多余步数不得累积。限时开始10分钟10步两次,以后每10分钟20步至赛完为止。限时之步数可累积计算。所有双方之著法都必须记录。
2.3【参赛队伍】: a.各州象棋公会均可派参赛。
b.领队1位、正选棋员4位与后补棋员1位。
2.4【报名费】 : 每州队须付报名费300令吉。
2.5【编排】 :由竞赛组在领队会议中抽签编订队伍编号。依据上届比赛成绩取选4队种子,避开强队首轮相对。
2.6【棋员定位】: 各州应以棋手的实力顺序排列棋手台次,唯开赛后名单后不得更改。各场比赛为“定台比赛”,棋员定位后不得更换台次。若前台棋员缺席则由後台顺序推上,然其得分则归其原定台位计算。
2.7【候补棋员】: 仅可排位第四台出赛。
4.3全国个人赛
3.1【赛制】 : 积分结合单淘汰赛(5+2)一局制。
3.2【用时】 : 自由用时60分钟必须走满30步,多余步数不得累积。限时开始10分钟10步两次,以后每10分钟20步至赛完为止。限时之步数可累积计算。所有双方之著法都必须记录。
3.3【参赛资格】 : a.从全国团体赛中,挑选24位棋手参赛。分别为第一台9位、第二台7位、第三台5位、第四台3位。
b.若有棋手不能参赛,则从该棋手的台次中另选棋手填补。
c.若第一台可参赛者少过9位,则可由第二台的棋手填补,馀者以此类推。
d. 定位填补第4台的候补,如符合资格亦可参赛。
3.4【编排】 : a.以棋手等级分排序,由软件编排对阵。
b.淘汰赛以人工调整编排;大队续由软件编排明。
3.5【加赛快棋】: 若淘汰赛的慢棋弈和,则双方交换先后手加赛快棋一盘;再和,则抽签决定先后手,再加一局快棋,执后手方者和棋当胜。
3.6【快棋用时】: 单方自由用时15钟,必须走满30着,限时每5分钟必须走满20着直至终局,由裁判与棋证在旁监察记录。
4.4全国女子组赛
视参赛人数由竞赛及裁判组全权处理可采用之赛制进行比赛。
若六人或以下报名则取消比赛。
参赛资格…每州可委派1至3位女棋手参赛。
4.5国庆日全国象棋锦标赛
5.1【赛制】 : 分组积分结合单淘汰赛(6+2)一局制。
5.2【用时】 : 自由用时60分钟必须走满30步,多余步数不得累积。限时开始10分钟10步两次,以后每10分钟20步至赛完为止。限时之步数可累积计算。所有双方之著法都必须记录。
5.3【参赛资格】 : 由大马象棋总会拟定每州可委派参赛人数。
5.4【编排】 : 分两组进行六轮积分赛,每组前2名棋员进入四强淘汰赛,其余棋员则结合成大队继续完成比赛。
5.5【加赛快棋】: 若淘汰赛的慢棋弈和,则双方交换先后手加赛快棋一盘;再和,则抽签决定先后手,再加一局快棋,执后手方者和棋当胜。
5.6【快棋用时】: 单方自由用时15钟,必须走满30着,限时每5分钟必须走满20着直至终局,由裁判与棋证在旁监察记录。
5.7【比赛天数】: 建议至少用4天完成赛事。
4.6非华裔组赛
视参赛人数由竞赛及裁判组全权处理可采用之赛制进行比赛。
每州可委派非华裔棋员不限人数
4.7全国青年赛
7.1【赛制】 : 积分结合单淘汰赛(5+2)一局制。
7.2【用时】 : 自由用时45分钟必须走满30步,多余步数不得累积。限时开始10分钟10步两次以后每10分钟20步至赛完为止。限时之步数可累积计算。所有双方之著法都必须记录。
7.3【参赛资格】: 年龄不得超过三十岁。
7.4【参赛人数】: 每州最多可派三位棋员参赛。如参赛人数为单数,则由主办单位多派一人参赛凑足双数。
7.5【编排】 :a.以棋手等级分;或由竞赛组依据各州棋员之棋艺水平高低排序,由软件编排对阵。
b.淘汰赛以人工调整编排;大队续由软件编排明。
7.6【比赛天数】: 建议至少用3天完成赛事。
4.8全国大专生团体赛/大专生与毕业生个人赛。
8.1【赛制】 :a团体赛:采用6轮瑞士制
b个人赛:分组积分结合单淘汰赛(5+2)一局制
8.2【用时】 : 双方各60分钟包干制,所有双方之著法都必须记录。
8.3【参赛资格】 : a团体赛:大马国内大学或大专学院均可派队参加,每队3位正选与1位候补。每单位可派多队参加。
b个人赛:凡大马公民不论就于读国内或国外在籍大专生或毕业生都可报名参加。
8.4【编排】 : a团体赛:由竞赛组抽签排位,电脑软件编排。
b个人赛:依据参赛者在国内之棋艺水平,遴选种子棋员位平均分配抽签编入名组。其余棋员则抽签编入各组,电脑软件编排。
8.5【加赛快棋】: 若淘汰赛的慢棋弈和,则双方交换先后手加赛快棋一盘;再和,则抽签决定先后手,再加一局快棋,执后手方者和棋当胜。
8.6【快棋用时】: 单方自由用时15钟,必须走满30着,限时每5分钟必须走满20着直至终局,由裁判与棋证在旁监察记录。
8.7【比赛天数】: 建议至少用4天完成赛事。
4.9全国中小学生象棋锦标赛。
9.1【赛制】 : 采瑞士8轮制,由个人赛产生团体成绩(同州不相对)
9.2【用时】 : 自由用时45分钟必须走满30步,多余步数不得累积。限时开始10分钟10步两次以后每10分钟20步至赛完为止。限时之步数可累积计算。所有双方之著法都必须记录。
9.3【参赛资格】: 各州可派一队参赛,中学组4位、小学组2位。
9.4【编排】 : 由竞赛组依据各州报名参赛名单抽签订编号,软件自动编排。
9.5【比赛天数】: 建议至少用3天完成赛事。
5、2006年全国性大赛(大马棋王赛,全国个人赛,国庆赛和青年赛)最新条例:
一、 棋手在一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或以开始代表的第一项比赛算起,只能代表一个州属参加全国性大赛。
二、 任何棋手中选一州的代表(前6名),则不得参加其他各州的选拔赛。
三、 触犯条例者(即使在比赛结束后),象总纪律小组有权采取纪律行动来惩罚该棋手,包括实行禁止该棋手参赛期限。
6、其他:
任何全国性比赛的主办单位,均必须将象总的竞赛主任和裁判主任列入工委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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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5-8-2006 10: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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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ismart 于 18-7-2006 04:32 PM 发表
一、 棋手在一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或以开始代表的第一项比赛算起,只能代表一个州属参加全国性大赛。
二、 任何棋手中选一州的代表(前6名),则不得参加其他各州的选拔赛。
三、 触犯条例者(即使在比赛结束后),象总纪律小组有权采取纪律行动来惩罚该棋手,包括实行禁止该棋手参赛期限。
第二条,不明确。如果我有权力投票,我反对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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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8-2006 04: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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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Sun 于 25-8-2006 10:05 AM 发表
第二条,不明确。如果我有权力投票,我反对第二条。
哦....可以解譯一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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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8-2006 08: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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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8-2006 10: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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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mbilan 于 26-8-2006 04:10 PM 发表
哦....可以解譯一下嗎??
只是反对而已。我打华文字很慢,迟点有空才开新贴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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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8-2006 12: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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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Sun 于 25-8-2006 10:05 AM 发表
第二条,不明确。如果我有权力投票,我反对第二条。
任何棋手中选一州的代表(前6名),则不得参加其他各州的选拔赛。
对于这点,我之前也有跟bismart讨论过.
以上说到任何一个棋手中选州的代表,也包括前六名,是不是指如果一个棋手拿到州的比赛(任何一个比赛),他就不可以参加其他州的比赛?
我觉得应该是如果一个棋手参加A州拿到青年赛的代表,那他就应该不可以参加其他州的青年赛,还可以参加其他州的比赛,只是如果代表了某一州,就肯定不可以代表其他的州.
还有一点,如果A州的国庆日代表只有三人可以代表去打全国赛,那应该只有前三名的棋手不可以去打别州的,第四名以下的就应该给他们去再努力.
以上是我个人意见.
其他棋手有任何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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