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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高雄17歲少女上班第2天 就慘被惡老闆奪貞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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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6-2025 01: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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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6-2025 02: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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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性侵女法官,发官儿子搞诈骗。。。
真是鬼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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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6-2025 04: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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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2警遭爆萬華兼皮條客 再傳「業績好到同行挨罵」
新北市警局板橋分局警備隊員警賴男、陳男遭爆替應召站業者顧小姐,當「皮條客」賺外快,檢警前天搜索約談2人,他們否認涉及不法,稱是為查案「去跟線民聊天」,檢方複訊後令各10萬元交保,警方旋即對2人記過調職處分,但仍有知情者爆料,2人兼職期間「業績比全職皮條客還好」。
全案源於,台北市警方今年初針對長期有應召站盤據的萬華區西昌街一帶掃黃,查獲應召站業者、綽號「冰姐」的50歲何姓女子及6名員工、9名賣淫女子、7名嫖客,其中多名女子是外籍身分,員警上門時現場有7組人員正在性交。
檢警事後意外查出新北市板橋分局警備隊員警37歲賴男、34歲陳男私下與應召站業者曾聯繫,追查發現2人曾用警政系統查詢通緝犯資料,也曾將警方勤務表等資料傳給業者,雖用意不明,檢警仍懷疑有洩密、包庇等不法,6月17日搜索2人辦公處所,帶回2人偵訊。
據悉,2人否認兼差或領過外快,陳男是因先前曾查獲過被通緝的皮條客,進而認識應召站業者,後來也介紹同一警網、交情不錯的賴男認識,強調到萬華區西昌街是「找線民聊天」、掌握辦案線索,順便用餐,未涉及不法。
北檢複訊後依妨害風化罪、違反個資法等罪嫌令2人各10萬元交保,板橋分局也旋即對2人記過、列為輔導對象、報請調職處分。
知情者爆料,賴、陳2人起初可能確實是因查獲通緝犯,對方剛好是應召站業者的員工,進而認識業者,但2人也確實有在勤餘之際,替業者顧小姐、擔任皮條客,甚至因業績非常好,比其他全職皮條客表現更好,以至於業者曾經訓斥其他皮條客,要求眾人向2人看齊。
該知情者說明,賣淫女子不太敢明目張膽在西昌街上拉客性交,頂多是躲在巷口或騎樓牆邊駐足,應召站業者會派出男子擔任皮條客,更靠近街道上與男性攀談,詢問「要不要找妹妹?」等,吸引尋芳客進入小巷挑貨,每完成一單,皮條客都會抽成。
平時業者為規避查緝,除西昌街周邊的日租套房外,也會另外租屋供賣淫女子居住,只要沒「上工」就轉回「宿舍」待著,往返行程也皆由皮條客負責載送,而賴、陳2人也在其中。
2人也自知業績卓著,曾向業者吐露「怕其他同行會眼紅檢舉」,業者則安慰2人,表示自己會把細故處理好,非常歡迎2人加入團隊兼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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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4-6-2025 08: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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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尾隨入廁強逼口交 辯稱:少女主動「我把你當女兒」
新北市一名年過半百的吳姓男子,竟在公園女廁對未成年少女施暴,犯下禽獸不如的惡行。法院認定他以成年人身分,強制與一名未滿18歲的少女發生口交,犯行明確,毫無悔意,經新北地方法院判刑3年8月,吳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當時在新北市新莊區建福公園內,趁少女A女獨自如廁之際,尾隨進入女廁,將門上鎖後,對其上下其手,甚至強行將生殖器放入口中得逞。事後A女返家後情緒異常,才向學校導師吐露遭遇,進而報案。
吳男供稱,當晚是A女主動邀他進女廁,還對他示愛並撫摸下體,他立即推開對方並責備「我把你當女兒」,強調自己無任何不軌行為。然而法院認為,吳男說詞反覆,不具可信性,尤其其友人余男、湯男等人證詞前後不一,更無法佐證吳男所稱「少女主動挑逗」一事,形同自圓其說。
反觀少女A女自始至終供述一致,指出被告先撫胸,再強行進行口交,雖因身體不適未能反抗,但過程極為痛苦。湯姓證人也指出,事發後見少女臉色慘白、神情驚恐,與案情吻合;其後A女更出現自律神經失調、焦慮恐懼等身心症狀,顯見遭受重大創傷。
法官綜合現場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及少女心理諮詢紀錄,認定吳男犯行確鑿。高院痛批,被告身為成年人,竟對未成年少女施以性暴力,犯後推託卸責,毫無悔意,維持原審3年8月刑期。仍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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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2025 08: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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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獸性大發!軍人性侵長官12歲女兒 二度闖房逞慾
高雄驚傳現役軍人性侵未成年少女案!一名田姓現役軍人去年5月赴長官家中餐敘,酒後竟趁機潛入長官年僅12歲女兒的房間,不顧少女反抗強行性侵得逞,甚至在被喝止離開後,又二度闖入逞慾。橋頭地院審理後,依《陸海空軍刑法》結合《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重判田男7年10月徒刑。
判決指出,33歲田男原為現役軍人,去年5月10日晚間到直屬長官B男位於左營區的住處餐敘,眾人飲酒作樂至深夜。不料田男竟趁機潛入長官年僅12歲的女兒A女房間,不顧少女反抗,強行....,A女嚇得大聲喝止,田男才暫時離開。
令人髮指的是,田男竟食髓知味,不久後再度闖入A女房間,強行脫去她的褲子性侵得逞。 事後A女身心受創,向父母哭訴,B男憤而報警,全案才曝光。
田男雖坦承犯行,辯護人更以「酒後衝動」、「愛慕少女」等理由,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但法官怒批,田男身為軍人,卻對未成年少女下手,且「二度侵入」顯見惡性重大,更造成A女長期心理陰影,直言「酒醉非藉口」,不符合減刑條件。
此外,田男雖聲稱願賠償,但至今未與家屬達成和解,A女父親更當庭要求「從重量刑」。法官審酌田男現已退伍,目前從事海事工程,月薪約6萬元,最終判處7年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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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2025 09: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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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歲郵差成偷拍狼「還逼簽性奴契約」
/台北即時報導
高雄市一名已婚的39歲陳姓郵差,透過交友軟體搭訕多名女子交往,帶到住處或旅館發生性行為,並架設針孔偷拍,受害者逾70人,連岳母及小姨子洗澡也遭偷拍,甚至還有人被迫簽屬性奴隸契約。中華郵政公司表示,已暫停該郵差外勤工作,將待司法判決結果依法處置。
判決書指出,39歲的陳姓郵差與45歲的A女是在2021年底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並在隔年3月終於赴約見面,進而交往超過半年時間,但實際上陳男早就已婚,還遇有3名子女,但因陳男的妻子是職業軍人,大多數時候都不在家;而A女指陳男在住處及旅館架設針孔偷拍侵害隱私,要求求償150萬。
而根據「鏡週刊」報導,這名陳姓郵差不只有這起偷拍事件,陳男透過交友軟體等管道搭訕女子進而交往後,帶往住宿或旅館發生性行為,並架設針孔偷拍,期間長達20年,不僅少女,連光頭罹癌病患也不放過,甚至逼迫被害者簽署性奴隸契約,控制對方。
報導指出,陳男不僅偷拍交往的女子,連岳母、小姨子洗澡都不放過,甚至利用送信機會,偷拍收信者裙底風光,受害人數逾70人,本案直到一名與陳男交往的女子誤拿郵差隨身硬碟後,意外發現證據報警,事件才爆發出來。
對此,中華郵政表示,該案已進入司法階段,將依判決結果依法處理,另中華郵政已暫停該員執行外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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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7-2025 07: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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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被當性奴她也遭染指 女兒超崩潰!拒養「性癖異常」鬼父
婦人小萱指控父親阿國(均化名),與母親在1986年結婚後,雖有工作收入,卻未照顧家庭,賺的錢區全供自己酒色娛樂花費,家計全憑母親及祖母從事清潔工作,賺取微薄所得勉為支持。父親還性慾、性癖異於常人,長期對母親性虐待,更常強要她在旁觀看並以此為樂。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控訴,父親的怪異的性癖好,導致母親身心倍受創傷及侮辱,她的精神也因此痛苦不已,父親竟還以此為樂,猶慾求不滿,竟將洩慾對象擴及到讀國小的她,數度對她強制猥亵、性騷擾等不倫行為,她因為畏懼而不敢聲張。
直到他國小6年級時,母親終於因不堪父親程度不斷加重的性凌虐,便帶著她逃離家中並向警局通報家暴案件,因而獲得緊急安置後,這才脫離父親掌控,她才敢將遭父性侵之事告知母親,母親也因此毅然帶著他回外婆家。自此與父親分居,之後也不再有所聯絡。母親後來也在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下,警法院裁判離婚獲准。
她自幼由母親及其娘家支援,獨自扶養長大,在她國中畢業後,就讀高中夜校,半工半讀,她非但未曾受父親扶養照顧,甚至還受到性侵害及精神上之虐待,她所受精神創傷直到現在都仍需就診身心科。
小萱的母親到庭證稱,在離婚之前,都是她在照顧小萱,阿國雖然有賺錢,但是都自己賺自己花,小萱的扶養費都是靠她當清潔工賺錢,家裡開銷都是她在支付。她帶著小萱離開後與阿國分居,分居期間阿國雖然會來找她,但是都是找她發生性行為,但是沒支付扶養費,後來離婚後,阿國也沒有給付扶養費。
法官考量,阿國自女兒小萱年幼時,未盡扶養義務,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顯然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小萱負擔對父親阿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小萱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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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7-2025 10: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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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小一曾遭兄性侵走不出陰影...告前男友強姦後亡 法官判他無罪
程姓男子被控強制性交,女子提告後輕生亡,檢察官改依「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起訴。程否認犯罪,台北地院法官細譯女子與程的對話,再參考她與閨密的談天內容,認程與女子其實有過甜蜜感情,判程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檢察官上訴,因程一、二審皆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可望無罪確定。
檢察官指控,程2023年2月透過友人介紹認識女子,2月28日雙方第一次見面,一同前往好樂迪KTV唱歌到第2天凌晨4、5點。程送女子回家,強行壓住女子性侵30至60分鐘,女子不甘受辱,7月3日羞憤輕生,由新北地檢署相驗。
北院審理,程坦承與女子性交,但否認犯罪。程說,女子常常情緒低落,他在LINE的對話中為了安撫女子,會順著女子的語意回應。程說,雙方在同居期間,女子因小事會打人,他不願再被情緒勒索,2023年4月25日提分手。
北院依程姓男子提出與女子的完整對話紀錄檢視,單就2023年3月4日、5日,即有多達近百頁A4紙的內容量,看得出兩人間存在男女情愫。法官細繹程與女子發生性行為後的交往初期,兩人濃情蜜意地分享生活、規畫交往,女方對程說「我好喜歡你」、「我不配」、「我不敢接受別人對我的好」等負面訊息時,程順應女子說道歉、給安撫,難以認定為程的犯罪證據。
從女子與閨密的聊天紀錄來看,女子會和閨密分享甜蜜,並以「舔狗」、「狗子」來稱呼程,例如「狗子也會幫開車門欸」、「等等喔,我狗子生病」,還曾傳送「我覺得我要脫單了」,從來沒提過被程性侵的事。
此外,女子2023年4月25日起前往精神科診所就診,初診日即程與她分手當日,女子主述壓力來源是「國小一年級時遭兄長性侵」、與男友分手等,並未提到曾遭程性侵害,北院認為至多僅能證明女子因陷入憂鬱而就診,不能補強證明程曾違反她意願性交。
一審指出,依LINE的記錄,2023年4月21日至25日,程與女子起紛爭,女子將爭執情形告知閨密,也未曾談及性侵害,直到4月30日才對閨蜜表示「走法律」、「告他強姦」,這種劇烈轉變的原因不明,也難以認定程強制性交,檢方舉證不足,判程無罪。
檢察官上訴,高院今仍維持一審見解而駁回,依速審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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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7-2025 08: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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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牙宴後性侵女老闆! 廠商遭家屬撞見還囂張喊「我有錢」
新北市一名陳姓廠商參加女老闆A女的尾牙宴後,竟趁對方酒醉不省人事時,在住處客廳對其性侵得逞,過程還被A女的丈夫及兒女當場撞見。新北地院刑事庭先前已依「乘機性交罪」判陳男3年10月徒刑,民事庭近日再判他須賠償A女90萬元、A女丈夫30萬元,合計1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是A女公司的下游廠商,112年1月12日晚間參加A女在餐廳舉辦的尾牙宴後,又與其他賓客一同到A女位於新北市樹林區的住處續攤飲酒。直到凌晨2時許,眾人陸續離開,A女因不勝酒力在客廳沙發上熟睡,陳男竟趁機脫下她的長裙及內褲,以嘴親吻、舔舐其下體性侵得逞。
A女的丈夫及兒女聽到異響後衝出房間,當場撞見陳男的惡行,立即將他拉開並報警。警方到場時,陳男還不斷叫囂「我有錢」,甚至掏出一疊鈔票稱「看要多少錢解決」,態度囂張。
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乘機性交罪」起訴陳男,法院審理時,陳男辯稱自己當時酒醉「完全無意識」,否認犯罪。但法官根據A女驗傷報告及DNA鑑定結果,確認其下體及內褲均檢出陳男的DNA,加上A女丈夫及兒女的證詞,認定陳男犯行明確,判刑3年10月。
民事部分,A女及其丈夫另提告求償150萬元(A女100萬、丈夫50萬)。法官審酌陳男犯行嚴重,造成A女身心受創,甚至一度輕生,家庭和樂全毀,最終判陳男須賠償A女90萬元、A女丈夫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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