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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孟子第六篇上告子章句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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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4-2025 07:09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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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话题:《孟子》第六篇(上)告子章句上
第十五章之、——
解析:公都子问曰:“钧(jūn:古代之一种重量单位,三十斤为一钧;古代用于校正乐器音律之器具;乐调,乐曲;调节乐音;衡量比较轻重、数量等;对尊长或上级之敬称;河流名;通“均”:相同;共性;相等;均衡,均匀;全,都)是人也,或(惑)为大(重视)人,或为小(轻视)人,何(担负)也?”
孟子曰:“从(和顺,安顺)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
曰:“钧是人也,或从其大体,或从其小体,何也?”
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重视并实行)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同,和)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通“胎”:元始,根源)夺(使改变,强行改变)也。此为大人而已矣。”


即大公无私之殉教徒问:“人类凭其主观意志而用器具去校正乐器之音律,因疑惑乐器对于吕律宫调之担当而重视匠人使用钧器所达到之校正功效,如果疑惑器具对于乐律之担当那么钧器也是器具乃应该轻视匠人使用钧器之功效,人类及其所执持之工具能够担负得起对于律理之认知吗?”
孟先生讲:“和顺律理者乃以客观法理之公序为主体乃人类重视自身主观能动性之作为,和顺律理者乃以主观情理之私序为次体乃人类轻视客观依赖性之作为。”
那殉教徒再问:“人类凭其主观意志而用器具去校正乐器之音律,乃因疑惑自身之能力而以外在神律为主体,因疑惑现实之稳定而以内在认知为次体,人类之认知能力能够担负得起创造力吗?”
孟先生讲:“耳朵眼睛等生物生理之感性器官不会思考问题而仅具有先天条件反射之应激性能,依赖应激性能者常被事物之表象所蒙蔽。事物之外表虚象与内容实质交会于一体,人类便依照比较分析之抽象原则而引发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之逻辑思维方式而重视并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之发展道路了。自我本我本心作为人文理性器官乃依照知识种子与大脑土地二合一之授受原则而具有独立思考之能力,独立思考者会依照学以致用之原则去适时适地发挥其创造力,没有独立思考性能或习惯者会依照条件反射之动物规则而不适合自主自由之人类社会。这便是客观法理公序与人类自我觉悟之同和于天人合一。人类先天直立行走乃意于重视用双手使用工具,其依照认知自然而改造自然之天人合一原则乃轻视那些盲从于客观境遇或放纵于主观欲望者而不是出于元始根源之动物本性去强行改变周遭环境或被境遇强行改变。此乃身为劳动者之伟大人品人性于重视并实行冠礼了。”


基本逻辑思维与基本生活常理相结合便是实践便是检验真理之唯一标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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