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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notresponding 于 10-10-2019 10:58 AM 编辑
如果每一年都有replacement leave没有用,一直带到今年辞职的时候来提早走。
HR 给我的算法是根据当年的薪水和当年有多少replacement leave 来算。例子:
2015 - 2天 replacement leave, 当年最后薪水 2k, 拿到 (RM2000/22)x 2 = RM181.81
2016 - 3天 replacement leave, 当年最后薪水 2.2k, 拿到 (RM2200/22)x 3 = RM150
我当然觉得要以现在的薪水来结算,因为我的replacement leave 是拿来扣现在的notice period而老板要求我做足,剩下的假期就算回薪水给我,既然如此当然以现在的薪水才算才对吧?
有没有labour law有关于这点?
补充一下:
以前OT的时候,老板不给claim OT,只给replacement leave。
然后这次是老板要求我做足,然后说补回薪水给我,不是我要求换薪水的。
如果是我要求的,我是觉得照以前薪水算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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