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刻我们实宜探讨我国及其他各国天主教会对堕胎问题的看法。信仰如何影响他们的决定?良心对此问题做何判断?周遭非基督徒的环境对他们有何影响?特别也要提出教会内医师、法学家及神学家的看法。
从教会的代表者,例如教宗、主教等发表的宣言来了解教会的立场,可能更切合撰写本文的目的。自推行堕胎合法化以来,教会的介入成为有道德良心人士的一项热门话题,教会权威人士插足其间,也清楚表明天主教会的立场地。教会人士的意见始终是彼此一致,立场坚定,同时洞察有关此问题的个人、家庭及社会背景,这与主张堕胎合法化的几度修改,众说纷纭,实在不可同日而语。如果我们能以大公无私的态度来探讨教会宣言,则不论是否身为天主教徒,相信都能有助於找到更尊重人性尊严及权利的解决办法,而生活也自然更加甜美了。
一、教宗的宣言 自教宗比约十一世至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教会不断表明自己的立场,过去卅五年,不只是从信仰上来看此事,同时还牵涉到基本人权的问题。而保禄六世在其十五年任期内,即插足此事三十次之多。可见这是天主子民及有关人性的重要问题。同时更证明教会对此一影响社会极为深远的问题如何深仞的关怀。
⑴比约十一世:(Casti(Connubii,31Dec•1930)在通谕中,断然反对堕胎问题。他认为打击一个隐藏在母体内的小生命,实在是令人痛恨。教宗那时曾明确地提出相反的意见:『有些人想使它成为合法的,让父母来做决定,另外一些人则认为,除非由於医学、社会、优生等重要原因,否则是非法的。根据各国法律,也都是禁止杀害受孕未出世的胎儿,但许多人提出自以为是理由,要求免除其刑,有些甚至直接请求法官的合作……』)
至於有关〖医学或医疗上的理由〗……,我们已经提过,母亲冒着失去健康,甚致生命的危险,来完成天赋的任务,我们对此寄以深厚的同情。但却不能以此做藉口来杀害无辜。而问题的症结即在於此。夺走母亲或孩子的生命都是违反天主训言及〖不可杀人〗的自然诫命,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同样神圣,任何人--包括行政当局主管都无权加以侵犯。
教宗的立场简要既明确又坚定。不论是父母的意愿,或医学及优生学的理由,都无法使堕胎成为合法之事。问题的关键在於这是〖直接杀害无辜〗 ,没有人有权如此做。
(2)比约十二世:在他任期内,曾四次谈到此问题。他对助产士发表的通谕更清楚地表明教会的立场(29,Oct.1951),而此立场是源於所有人的生命都有他的尊严,且是天主赋予的:“人类的基本权利”。 即使是尚未出世的胎儿,也是一个完整的人,与母亲站在完全同等的地位。
每一个人,即使尚在母体内,其生存的权利都 是直接来自天主,而非来自其父母或某一社会或某一行政当局。因此,任何人、行政机构、科学或医学、优生、社会、经济、道德等理由,都不能使直接或故意杀害无辜成为正当合法的事。例如,挽救母亲的生命,用意是好的,但如因此压迫到孩子,那就是不正当的。不论是已出生或未出生的生命,若我们佯称此生命毫无价值,而加以摧残,正如近几年十分普遍的做法,我们绝对无法声称这是一件正当的事。
对无辜的生命,我们不可动之以毫发,否则就是违反了基本法律,此法律乃人人安享社会生活之所系……需知天主神圣无误的法律是在一切的理由或藉口之上的。
(3)若望廿三世:他也提到生命不可侵犯,并强调有价值的社会生活及对人的尊重二者间的关系。〖基於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天赋的智慧及意志,都可称之为“人”的原则,才得以建立有秩序的繁荣社会,因此他有其权利及义务,这些都是与生俱来的,属於全体而且不可剥夺…… 。〗 每一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并有权保持其身体的完整及采取必要方法以过较好的生活……。(Pecem in Terris, 15 MAY,1961) 在他的通谕〖慈母与导师〗中,若望廿三世也提到:〖人类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他是由天主所造。〗从以上三位教宗的谈话中已清楚地表明教会立场。人是依天主肖像所造,与造物主有直接而密仞的关系,不能成为任何人、任何利益的牺牲品,自受孕那一刻,他就已是完全的〖人〗 。
(4)梵蒂冈第二大公会议:本届大公会议中,将堕胎列为今日世界的致命伤之一,并列举违反人类生命及人性尊严的罪行:〖此外,各种刹人罪,屠城灭种、堕胎、安乐死及恶意的自杀等危害生命的恶行、侵犯人格完整的恶行……,贬抑人格尊严的恶行……;同时将工人只视作赚取利润的工具,而不考虑他们是有自由及责任感的人,这些及其他类似种种都是可耻的,有辱文明的罪孽。不但使受之者含羞蒙辱,更是主使者的污点,同时又极其违反天主的光荣。(Gaudium et Spes, no.27)会中更特别谴责堕胎的罪行。(由妊娠之初,生命应受到极其谨慎的保护。堕胎及杀害婴儿构成淄天的罪行。)(GS,no。51-3)根据大公会议的看法,只有站在人的超性立场,才能要求尊重生命的紧急呼舆论以完整的意义及活力。〗(G.S.51-4)
(5)教宗保禄六世:由於此时舆论界透过大众传播大力鼓吹堕胎合法化,并由医学、法律、社会、政治等方面引用各种论证。因此保禄六世经常论及堕胎问题。保禄六世从遗传学的观点谈起,遗传科学视胎儿为一个完整的“个人”他并再次强调堕胎是一项杀人的罪行。
“由於种种以感情或所谓的普通常识为藉口,基本人类道德如今正受到严重的考验,我们必须再度表示,除非是出於合法的防卫,无人能授权别人杀人,自己的生命也不例外。〖不可杀人〗的诫命是正式而绝对的。(EX20,13)教会自始就将堕胎视同杀人,今天也不可能持不同看法。因为遗传学家告诉我们,胎儿在受孕之始即具有生命的一切特征,虽然还需有利的环境来助其发育,但其独立性却丝毫未减少。”(To Catholic doctor Assoication. 3 Oct . 1970)
另外在教廷教义部的宣言中,更强调对堕胎的看法:〖生命代代相传之始,就要人尊重生命。卵子一旦受精,一个新生命就已形成,不属於父亲,也不属於母亲,而是一个新的个体,靠自己的力量发育。若非如此,他永不会成为一个‘人’。〗 (Decl.18 Nov. 1974)
教宗也提醒医师牢记自己的使命:他们“需要有非凡的智慧及超人的毅力,顺从自己的良知,受伦理,信仰的启示,来坚守其岗位……。”法律所允许的事不一定也合乎道德,教宗对医师表示,社会大众不会将医师只视为执行技术的人,相反的,他们认为医师应对本身决定及行为负责。(Allocution to Doctors of Hospitals, 28 , April .1973)。
教宗对法律界人士也有明白的指示,在“西方文明中,很早就有保护未出世婴儿的规定,虽然那是为了极特殊的原因……”一个孩子在生命之始就具有人的权利,虽然还无力行使,但法律上却承认他的人格,这一点谁能否认呢?然而人类最初也是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传生,也就是生命受到保障的权利。如果我们所做恰好违背此点,则无人会感到心安。对方愈弱小,愈需要保护,则我们的责任愈重大。而做母亲的更是责无旁贷,因为孩子就在她体内。(Allocution to the Union of Catholics Jurists of Italy. 9 Dec 1972)
上述宣言,对於现代社会有关合法堕胎的多元性理论,也有详尽的回答。“法律的确不须在众多意见中做选择,也不须只采用某一意见而舍弃另一种。但一个孩子的生命应当是优先考虑的:我们不应请求随意处理孩子……。人定的法律对此可以不加惩罚,但这种违反自然法律的事我们却不能认为无罪,因为这已使法律不能称其为法律了。”
至於舆论界对女权运动的影响,保禄六世也说道“真正的妇女解放是应认清身为女性的特点,并认清为人母才是女性的天。”“在此天职中,个人人格之所以形成,其最首要也是最基本的人际关系是十分含蓄的,却能以有形的方式表达出来:那就是这个新生命与他母亲之间的关系。”(Allocution to the Union of atholics Jurists of Italy. 9 Dec 1972)
但在这一切,出於遗传学、医学、法律、社会、政府等观点之上,还是应当以整体的眼光来看完整的个人。天主教会是以全球性的眼光来看所有人,而这也是教会对此问题的基本立场。我们乐於见到人能主宰自己的生命,随自己天赋潜力发展,而不是漫无目标的随意改变。这又与各阶层的生活素质有关,因为这是依照人的神圣使命而安排的。每个人都应受尊敬,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天主依自己的肖像所造,充满天主的爱,并在主内生活;我们并承认每人存在之初就有不可改变的生存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剥夺,并有权在与自己相似的人当中,找到真正人类生活的环境,而这是在自己家中找到的。(To the Scientists, 27 Fes. 1974) 保禄六世对堕胎问题提出了各个角度的看法。他再次坚定地表明教会谴责堕胎行会的一贯立场。
(6)若望保禄二世:若望保禄二世对此问题与教会的传统看法并无二致。他对此问题也十分关心,并数度明白坚定地表示他的立场。有一次给前联合国秘书长华德翰的信中,特别提到人类诸多权利中“出生的权利 ”。另一次对意大利六百名天主教医生的公开演讲中,要求他们抗拒外界的压力,并且使用“良心的反抗权利”。天主降生为人的奥迹,已明白表示人自受孕之始就无条件受到尊重。
最近他访问美国时,再度坚决表明未出世者也有生存的权利。时代周刊引用此话,并表示在美国社会中“许多信仰天主教的国会议员们,本身反对堕胎,却不要求宪法修正,但若望保禄二世却认为,为维护人权,必须有所行动。〖如果一个人的生存权利,在母体内生命之始就受到侵犯,则对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不啻为一间接打击。在华盛顿时,他力促对向他欢呼的群众,【要求社会保障每一生命】。〗”(Times 12 Oct . 1979, P .41)
联合国於一九七九年宣布该年为国际儿童年,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一次以此为题对欧洲新闻从业人员的演讲中,再度强调教会反对堕胎。(Jan .13 1979)教会认为儿童“不是任由别人利用的个体,也不是一件物体,而是一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能发展自己的人格,认清自身的价值,并且是独一无二的。”〖教廷认为还需要为儿童自受精之始的生命请命,特别要提到生存的权利。因为过去的经验显示,儿童在事实上及法律上,愈来愈需要在出生前就受到特别保护。最近教宗强烈指责堕胎,而遭到抨击,有人控诉教宗干预意大利内政,这件事在意大利为人争论不已。而教宗的反应是,他认为“堕胎是关乎道德的法律,也就是关乎良心的事”。〗
总之,自教宗比约十一世至若望保禄二世,教会的立场都十分明确,由於法律对堕胎问题自由开放,使得过去数十年内教宗们有机会清楚表明反对的立场。因为这是一项罪行违反生命的基本权利。更因为 每一个人在受孕之始就应受到尊重。违反此项基本权利的任何藉口,不论是个人、家庭、社会或医学上的,我们基於道德的理由,都无法同意。 教会对堕胎的看法,巳由最近几位教宗、梵蒂冈大公会议及欧、美、亚各洲的主教们明白地表示了。基於对人类生命的尊重,教会坚决反对堕胎。不论动机为何,直接杀害初形成的无辜生命都是不道德的。由於法律的目 的是为大众利益着想。因此必须保持每一个人生存的基本权利,包括受精的胎儿在内。
有些人不想怀孕却怀孕了,虽然处境痛苦,但仍应以堕胎以外的方式解决。例如对孕妇的个人帮助,使她能安心地决定待产,以及社会服务,保证收容并照顾有缺陷的孩子。如果孩子特别软弱或智能不足,也给予特别照顾。也就是说,应使有缺陷的人也与社会成为一个整体。政府的政策也应使低收入人民能有住宅、工作机会、接受教育及医疗服务等。如果孩子有缺陷,父母无法照顾因而不能与社会成为一体,政府也应有特别的服务。政府的政策更应积极地关心家庭福利,特别是低收入家庭,教会对这些政策都会全力支持并加上人力支援。
堕胎不能作为节制人口的手法。亚洲的情形也为教会所关心,也愿与尊重人的生命及自由的各种方案合作,以设法减轻人口压力。因此推广自然节育法,是教会所支持的。但教会也坚持必须及早教育人民对性负责,做好家庭计划,增进社会团结;并强调要有整体性的人类及社会发展,特别关心较贫苦地区的人口。并应鼓励人民向人口密度较低的国家移民。教会认为应对人民施以良心道德教育,尊重生命、小心性行会,以及加强社会团结,使能帮助有困难的人及家庭。最后,教会并不排斥或谴责那些求助於堕胎或为人施行堕胎手术的人,但认定这个行为为罪恶,教会永远对他们开放,同情他们,并在道德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教会承认许多人对堕胎是否合法,以及政府或其他机关对法案的判定都有不同的看法。教会不愿加以指责,但希望交换意见,以求彼此了解,并在忠於教会使命的前题下共同合作,这个使命就是尊重并维护生命自始即有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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