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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兰丹通过修法 自此可公众举行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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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17 02:00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兰丹州议会今日通过<2002年伊斯兰刑事程序法>修法。从此以后,宗教单位可使用手铐、影片可纳为呈堂证据,州政府还可公众进行鞭刑。


图片来源:新海峡时报




新海峡时报》报道,吉兰丹副州务大臣莫哈末阿玛表示,以往只能在狱中展开的鞭刑,如今也可在公共场合进行。


“这和宗教相符,回教规定判刑需要在公众眼下进行。”


提倡修法的吉兰丹回教发展、宣教、资讯和区域关系事务主席纳沙鲁丁披露,该法自今已有15年,须加以修改方能与时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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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17 02:3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想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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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7-2017 05:0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irehawk 于 13-7-2017 05:09 PM 编辑

对! 不应该厚此薄彼,用石头撙也应该执行,否则,不算真正的遵循回教教义! 有默许淫荡之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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