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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讨论《证据法令114A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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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5:1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什么我在政经的帖子“捍卫《证据法令114A条文》的合理性与迫切性”被删了?


                          》》》》。。。不好意思,才发现被挪去了国內时事,请版主关贴。。。

捍卫《证据法令114A条文》的合理性与迫切性


资讯科技发展一日千里,而法律的跟进往往望尘莫及。日前在网上引起骚动的《证据法令114A条文》,是对资讯科技与法律框架鸿沟作一亡羊补牢的举措。

虽说114A条文具有牵制与阻吓作用,但是也为在僵硬的证据法规上,对难以举证的资讯科技违法行为,开创出一条活路

在引入114A条文前,即使你明明知道X就是在网上诽谤你的人,法官在个人观点上也有此认知,但是当未能符合证据法严格的要求下,法官也难以判X败诉。这是法律遇见科技的悲哀,是正义陷入科技泥沼的无奈!证据法是经过数百年的逐步发展形成,而资讯科技的突发特质则是颠覆了既有的证据法框架,从而衍生出网棍痞子行凶不必问责的行为。114A条文是迟来的雨露,网络暴民也应该适藉此改邪归正。

溯本追源,114A条文是对网络暴民行为的无限上纲,是法律在无奈中发出的怒吼。陈年腐朽的法律原则,必须走出一条活路;倘若法律无法与时并进,终会落得被列为博物院陈列物,供后人缅怀前人辉煌的法律社会!

“假定有罪,直到证明无罪”不是首创,《危险毒品法令》就有这种修辞。而籍由“通奸”作为离婚基础的案例,也无须证明与第三者发生交媾行为。

是故,除了一些行文用句有待修正外,我们理应正面看待114A条文的到来。


本帖最后由 2750廿三号 于 14-8-2012 09:55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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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6:0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简单,证据法令114A条文根本不合理。 谢谢。 就此关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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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09: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會被有心人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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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8-2012 11:4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才发现被挪去了国內时事,请版主关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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