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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條協議被議長指無效?你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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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5-2012 10: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沙巴州議長拿督沙禮敦賽益日前指出《獨立20條款》已無效因為其已經被納入聯邦憲法中.......但沙巴團結黨署理主席兼聯邦科學、工藝及革新部長拿督麥西慕奧基利在昨午,出席豐收節慶典時卻保證說,《沙巴廿條款》的內容和精神是永久生效的。
對此,慕沙今午在丹南發出文告說,沙禮和麥西慕均能有各自對《廿條款》的看法。
他說:「拿督沙禮說,《廿條款》已被納入憲法是沒有錯的;至於麥西慕強調《廿條款》將永久生效也是對的。」

所以??巫統都過來了,一個已經被架空的協議還能發揮甚麼作用?而且憲法的位階高於法律,20條協議被納入聯邦憲法內還不是照樣被架空。每次我們都聽講違反法律會怎樣怎樣,可是就是沒有講違反憲法會怎樣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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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5-2012 01: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拿督沙禮說,《廿條款》已被納入憲法是沒有錯的;至於麥西慕強調《廿條款》將永久生效也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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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9-5-2012 02:1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拿督沙禮說,《廿條款》已被納入憲法是沒有錯的;至於麥西慕強調《廿條款》將永久生效也是對的。
alexsuen 发表于 29-5-2012 01:21 PM



   原來.....這樣滴。。。弱弱的問下,你是幕沙阿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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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12 10:4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20条都实行,沙巴就差不多变半个自治区了,他们有可能让他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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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12 12:35 PM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参考二十条款中文翻译
我个人觉得中文翻译和英文版有些微差异
英文版请参考这帖:http://cforum4.cari.com.my/redir ... 84&pid=41973922
平时有事没事也请多多传阅上述帖子



二十条契约
The Twenty Points

于1963年,由北婆罗州(现沙巴)、砂劳越、马来亚联合邦(包括星加坡)组成马来西亚联邦时签定。鉴于北婆罗州与砂劳越的环境与人文结构与半岛有相当大的差距,此契约旨在保护北婆罗州与砂劳越在各领域的自治利益和权益。现原文已无保留,二十条契约的内容已分别载入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详文如下:

第一条:宗教
在联邦宪法下,回教是联邦的官方宗教,但相同条款不适用与沙巴和砂劳越。这两州不应该被制定有任何官方宗教。

第二条:语言
在联邦宪法下,马来语(Bahasa Melayu)是为联邦的官方语言,但英语也应该被列为沙巴和砂劳越的官方语言,对各州和中央政府沟通时可在无时间限制下使用英文。

第三条:宪法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应建立在马来亚宪法的基础上,并在制定时获得各州的同意。与此同时,沙巴和砂劳越的宪法也应被受重视。

第四条:联邦最高元首
沙巴和砂劳越无权角逐联邦最高元首一职。

第五条:国家的正式名称
应称为马来西亚(Malaysia)而不是马拉尤联邦(Melayu Raya)。

第六条:移民权
应与中央联合管理,但中央政府对沙巴和砂劳越的一切移民事务应先得到沙巴和砂劳越州政府的首肯。沙巴和砂劳越在入境与出境事务中有保留权。

第七条:王位继承权
沙巴和砂劳越都无权。

第八条:婆罗州化
联邦应加速沙巴和砂劳越公共服务系统的本土化。

第九条:英国官员
可担任沙巴和砂劳越原来的职务至到符合资格的新人上任为止。

第十条:公民权
凡是独立后在沙巴或砂劳越出生的婴儿应自动取得联邦公民权。

第十一条:税务与财务
沙巴和砂劳越有经营与控制自身之财务、发展基金和税务的权力。

第十二条:土著特权
沙巴和砂劳越的土著应享有与马来亚之马来人一样的特权,但沙巴和砂劳越不必完全跟随马来亚所设定针对特权之方案。

第十三条:州政府
(a)首席部长应由州立法院之非官方代表选出;
(b)沙巴和砂劳越应采用类似联邦政府的部长制(Ministerial System),而不是州政治委员制(EXCO)

第十四条:过渡时期
在加入马来西亚的七年过渡期内(不一定得是加入马来西亚的头七年,也可是其他重大事件),沙巴和砂劳越之立法权力将由州宪法赋予,联邦政府暂无权力插手。

第十五条:教育
原本的教育制度应获得保留。州教育事务应全权由州政府行使。

第十六条:宪法维护
未经过沙巴和砂劳越州政府的同意,中央政府无权修改或撤消联邦宪法内保护州人民与政府的条款。

第十七条:联邦国会代表权
在划分选区时应考滤沙巴和砂劳越州之人口分布与发展潜能。

第十八条:州首长
应命为Yang Di-Pertua Negeri。

第十九条:州名
应命为Sabah / Sarawak

第二十条:土地、森林与地方政府
联邦宪法赋予国家土地局与地方政府委员会的管理权将只局限在马来亚。沙巴和砂劳越州将在州宪法下管理本身的土地、森林与地方政府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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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5-2012 12:4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獨立20條款看過了,英文版和馬來版都有(雖然馬來文版的看不懂)
既然幕沙知道20條款是有效的,為甚麼卻沒好好利用這個20條款呢。。。可想而知,砂沙的首長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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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12 12:52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对于这条有什么看法

第十条:公民权
凡是独立后在沙巴或砂劳越出生的婴儿应自动取得联邦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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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1-5-2012 01:2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alexsuen


   那在西馬半島出生的人是不是就沒有沙巴或是砂拉越的公民權不是?
而且雖然很多華人很討厭土著特權,可是如果有去了解的人就會知道,身為土著一員的達雅族和杜順(伊班、比達友、本南人、卡達山、melanau、烏魯族、kelabit、加央族、kadayan等等)都還是很貧窮。而且甚至淪落到沒有公民權,其人數高達萬數........所以華人不要只為自己著想,要打破界限就必須和其他種族聯合起來而不是稱他們為lakian或lakia(拉子/拉仔),sorry,講到題外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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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12 02: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真的生效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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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12 03:26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alexsuen
那在西馬半島出生的人是不是就沒有沙巴或是砂拉越的公民權不是?
而且雖然很 ...
Xenon018 发表于 31-5-2012 01:24 PM

我对土著特殊地位没意见
其实我是指沙巴非法移民的后代
是不是应该“自动取得联邦公民权“?
(也就有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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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12 07:5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对于这条有什么看法

第十条:公民权
凡是独立后在沙巴或砂劳越出生的婴儿应自动取得联邦公民权 ...
alexsuen 发表于 31-5-2012 12:52 PM



    你这个问题,真好巩固了巫统的选票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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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5-2012 08:0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musa在位,正好把第二十条:土地、森林与地方政府 同化了。

商业地契 由 99 年 改为和联邦同步的 60 年。
住宅地契由 999 年 改为和联邦同步的 99 年。

这个够不够定他罪?因为他已经违反了:第十六条:宪法维护。
未经过沙巴和砂劳越州政府的同意,中央政府无权修改或撤消联邦宪法内保护州人民与政府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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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2012 05:2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musa在位,正好把第二十条:土地、森林与地方政府 同化了。

商业地契 由 99 年 改为和联邦同步的 60 ...
xkiankok 发表于 31-5-2012 08:01 PM



   可是幕沙是代表沙巴政府啊......要怎麼定他的罪
雖然有損沙巴漢的權益,可是他TMD就是代表沙巴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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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6-2012 05:2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土著特殊地位没意见
其实我是指沙巴非法移民的后代
是不是应该“自动取得联邦公民权“?:r ...
alexsuen 发表于 31-5-2012 03:26 PM



   原來......沒有想到哪裡去.....慢慢等那雞宣佈成立“蝗萎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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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12 12:07 AM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和第十五条已经阐明了教育是由州政府全权管理,包挂使用语言。今天这两州的教育系统,行政仍然归管于马来联邦。这已经是很明显的看出这两个州的教育已经完全没有遵照这20条款合约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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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2012 12:4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ichad 于 2-6-2012 12:51 AM 编辑

[quote]大家对于这条有什么看法

第十条:公民权
凡是独立后在沙巴或砂劳越出生的婴儿应自动取得联邦公民权 ...

沙巴和砂劳越的土族地位是受争议的。让这两州的土族涵盖范围是否受到联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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