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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2020 10: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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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alaysiadiy.info/2019/03/annual-leave.html
1955年劳工法令第60E条文“年假”
(1)雇员有权享有以下有薪年假:
(a)工作少过两年者, 每十二个月不断的服务可领取八天。
(b)工作两年但少过五年者, 每十二个月不断的服务可领取十二天。
(c)工作超过五年者, 每十二个月不断的服务可领取十六天。
*如果雇员在契约终止时工作不到十二月, 他的有薪假期享有权跟有做工月数成正比。
*如果所计算出来的年假不到一天, 少过半天将不被理会, 而超过半天者就当作一天。
*还有, 若雇员在十二个月中没有好的理由而缺勤超过十巴仙工作日的总日数, 他将无权享有年假。
(1A) 就第(1)款而言, 有薪年期是不包括休息日和有薪假期。
(1B) 如果雇员在有薪年假期或产假中生病, 该天的有薪年假是当不曾拿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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