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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洲日报》头版标题"24小时内“,令人乍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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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1-2011 08:55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rodger 于 29-11-2011 11:23 AM 编辑

按:重新读了一篇报道,这是纳吉的原话的翻译,但意思并不明确。“他说:「(警方)不能阻止人民在指定地点集会,人民可在最短时间内通知警方,甚至24小时之内。」” 。既然不需要审批,那么也可以是开始后24小时之内喽。

其实,我始终是一个马来西亚华文的支持者,一直以来,我都觉得马来西亚华文水平还是不错的,只是在用词方面与其他地方的华文有些不同。但是今天,我彻底被雷到了。

《星洲日报》头版消息:纳吉:24小时内通知警方指定地点集会免批准。 我不知道各位是否看出了问题。字面上理解,24小时内的意思是事发开始0~24小时之间的范围,我想,这个应该不会因为地域语言的使用造成不同,因为这牵扯到表达逻辑,“内”表示的是一个范围。虽然只是个标题,我无法得知是事发前还是事发后(从文中的说明中来看,应该是指事发之前,而且根据常识,通知警方也应该在事发之前,否则通知警方只能是善后工作。),但这和常识相违背。因为,一般来说给出提前时间通知是为了让对方准备,这个时间应该越早越好,而且也应该有一个低的限度,比如提前24小时通知。而现在字面的意思好象(加上事前通知的常识)我可以跟警方说,“我们十分钟之后在指定的地点开始集会。”这种说法可行么?我觉得大大有悖常识。这样表达,估计也与政府所要表达的意思大相径庭。因为我的理解,大标题应该是“纳吉:24小时前通知警方指定地点集会免批准。 ”这样可以不必产生歪曲和歧义。(有朋友指出,也可以认为是事发之后24小时之内,这是不明环境人最常的理解)
当然,也可能是我理解错了,马来西亚政府也许真的会出现“24小时内”这类要求,那只能是我少见多怪,水平不够了。如若不是,《星洲日报》这个话语大报的头版也能出这样的问题,实在是令人乍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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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1-2011 09:4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众若在指定地点举行和平集会,无需事先取得警方的批准......他说,民众只需在24小时内通知警方,就可以在指定的空地上或体育馆举行和平集会”
从这段看来,似乎真的是“24小时内”,也就是说在举行集会前的24小时内任何时候通知警方就可以了。太早通知他们可能会打扰他们喝KO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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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1-2011 10:02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满楼 于 29-11-2011 10:09 AM 编辑

第08页有一篇报道令中文不是很好的我也不由得皱起眉头:

黄莉有望出口中国
诺奥马:展开新谈判
......他今天在乌鲁地南为柔佛机构新开发的150英亩黄莉园种植计划主持推介指出,农业部目前与中国政府展开新谈判,以便取得中国的同意,答应进口更多我国水果,包括黄莉。


这种情况使用“谈判”恰当吗?感觉用词不当......还是我想太多?

根据线上词典的解释:
谈判:双方或数方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对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谈:交战双方就停火问题进行谈判。
(nciku)谈判:跟"会谈""会商"不同。"谈判"通常是为解决争端或矛盾;"会谈""会商"可以指一般的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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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9-11-2011 10:2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odger 于 29-11-2011 10:31 AM 编辑

当不是法律专业术语的话一般不会这么严谨。谈判有很多种,商务谈判应该是这种。还有军事谈判、外交谈判等等。我觉得基本上都是讨价还价,不是表示很严重。谈判也可以很友好啊。当然“会商”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外贸这种事情,你有要求,一般对方还会请你作出其他相应的让步,针锋相对的劲头也不输军事谈判哦。大概作者也是想说这个争取还是有一定难度,有点表功的意思,呵呵
第08页有一篇报道令中文不是很好的我也不由得皱起眉头:

黄莉有望出口中国
诺奥马:展开新谈判
...... ...
风满楼 发表于 29-11-2011 10:0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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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1-2011 10:33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rodger
原来如此......你似乎不是马来西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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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9-11-2011 11:41 A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odger
原来如此......你似乎不是马来西亚人?
风满楼 发表于 29-11-2011 10:33 AM
不用似乎,一直都不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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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11-2011 02:3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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