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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太極拳比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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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0-2010 06: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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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太极拳推手比赛规则
3. 基本比赛技术法
3.1. 参赛者必须以太极拳之八法,掤、捋、挤、按、採、 、肘、靠、及太极拳之基本技术沾、连、黏、随、化、引、拿、发使对手失去重心及平衡而倒地或双脚离地或移动。
3.2. 当应用八法发劲时,必须以手、脚或身体其它部位沾黏对手适当部位后发劲。头、颈及下阴部都是不适当沾黏及发劲部位。
3.3. 脱手离身发劲而导致手、脚或身体其它部位撞击对手身躯任何部位为不符合太极推手比赛规则。
3.4. 在比赛时,参赛者必须要有最少一只手沾黏在对手身体适当部位。
4. 比赛组织及等级
4.1. 比赛分为以下两组:
a. 壮年组 (四十五岁及以下)
b. 宿龄组(四十五岁以上)
4.2. 每组分隔为以下六级别:
a. 五十公斤以下级
b. 五十公斤到六十公斤级
c. 六十公斤到七十公斤级
d. 七十公斤到八十公斤级
e. 八十公斤到九十公斤级
f. 九十公斤以上级
4.3. 参赛者只允许报名参加自己年龄组及自己体重级。参赛者不能参加组别超过自己的年龄以及参加体重级轻过自己的体重。
4.4. 在主办单位竞赛委员会同意下,宿龄组参赛者可报名参加壮年组自己体重级的比赛。体轻者可参加体重级超过自己体重的比赛。
5. 比赛制度
5.1. 比赛将采用淘汰制度。
5.2. 当参赛人数只有三 (3) 人或在半决赛时产生只有三 (3) 位参赛者时,比赛将采取连环制度以确定冠、亚及季军。
5.3. 当参赛人数为五人 (5) 时,两位参赛者 (以抽签确定) 将先进行一场比赛以确定胜者进入半决赛。其他三 (3) 位参赛者将直接进入半决赛。
5.4. 当参赛人数为七人 (7) 时、一位幸运参赛者 (以抽签确定) 将直接进入半决赛。其他六 (6) 位参赛者将各进行一场比赛以确定胜者进入半决赛。
5.5. 当参赛人数为九 (9) 人时、两 (2)位参赛者 (以抽签确定) 将先进行一场比赛以确定胜者进入复赛。其他七 (7) 位参赛者将直接进入复赛。
5.6. 当参赛人数为十一 (11) 人时、六 (6)位参赛者 (以抽签确定) 将先进行三场比赛以确定三 (3) 位胜者进入复赛。其他五 (5) 位参赛者将直接进入复赛。
5.7. 当参赛人数为十三 (13) 人时、三 (3)位幸运参赛者 (以抽签确定) 将直接进入复赛。其他十位参赛者将各进行一场比赛以确定胜者进入复赛。
5.8. 当参赛人数为十五 (15) 人时、一位幸运参赛者 (以抽签确定) 将直接进入复赛。其他十四 (14) 位参赛者将各进行一场比赛以确定胜者进入复赛。
6. 参赛制度及规则
6.1. 参赛者可以团体或个人身份报名参加比赛。
6.2. 不限制团体参赛人数。
6.3. 每位参赛者必须填报参赛表格一份在比赛三十 (30) 天前交到马来西亚太极拳研究会秘书处。
6.4. 每位参赛者必须支付由主办单位 (本会) 所规定之参赛费。
6.5. 参赛者及参赛团体之随队人员必须遵守主办单位 (本会) 所采纳的一切比赛规则及在比赛时绝对服从裁判和拳证的命令。主办单位 (本会) 所做的一切有
关比赛的决定将是这赛事的最终决定。
6.6. 参赛者必须穿白或黄色或其它浅色短袖T-恤及黑色或蓝色运动裤。鞋子以轻便软胶鞋为宜。禁止穿无袖衣服。
7. 比赛场地
7.1. 比赛场地为一百平方米 (100 square meter) 软胶地毯组成。软胶上有一个六米 (6 meter) 直径圆圈。在大圆圈中心有一个半米 (0.5meter) 直径小圆圈。
7.2. 在比赛将开始时,参赛者面对面各站一方必须把右脚踏放在小圆圈内以右手相搭左手轻贴对方右肘。
8. 比赛局数及时间
8.1. 每场比赛以三局定胜负。当一方连胜两局时,比赛将结束以判两局得胜者为胜方。
8.2. 壮年组每局比赛时间为两分钟 (120秒) 净。
8.3. 宿龄组每局比赛时间为一分半钟 (90秒) 净。
8.4. 积时开始及停止将由拳证鸣笛指示。
8.5. 每局比赛结束将休息一分钟。
9. 胜负评定法
9.1. 比赛采取透明制度判决得分或扣分。当一方得分或扣分时,拳证必须鸣笛暂停比赛展示得分者应得的分数或展示犯规者应扣的分数然后鸣笛继续比赛。 纪录员将纪录得分或扣分以展示最新积分。
9.2. 胜方为
a. 每局总得分 (扣除犯规分数后) 多者为胜方。
b. 连胜两局者将为一场比赛胜方。
c. 经过三局比赛后,得胜两局者或一胜局及二和局者为胜方。
d. 经过三局比赛后双方成绩被判为平局或和局时,胜负将先以三局总得分多者为胜。假如总得分数依然不分高下,体重轻者将为胜方。
e. 在比赛中,当一方不能继续而退出比赛,将判对方 (另一方) 为胜者。
f. 当一方体力和气魄显示不能继续比赛时,拳证在裁判长同意下有权停止比赛以判对手为胜方。拳证及裁判长之决定将为主办单位 (本会) 最终之决定。主办单位 (本会) 确立参赛者人身安全为重而比赛胜负为次之。
g. 在比赛中,当一方积分差别超过十五分时,拳证有权停止比赛以判得分多者为胜方。
9.3. 负方为
a. 得分少过对手者。
b. 不能继续而退出比赛者。
c. 裁判长和拳证终止一方的比赛而判对手为胜方。当一方体力和气魄显示不能继续比赛时,拳证在裁判长同意下有权停止比赛以判对手为胜方。
d. 当一方自行弃权或不进场比赛 (经过三次宣布后)。
e. 因受伤请求终止比赛者。
f. 比赛时,领队或教练因参赛者不适宜继续比赛而要求终止比赛。
g. 参赛者严重犯规而被裁判长取消比赛资格。
10. 比赛得分标准
10.1. 得一分
a. 使对方脱离后,脚移动两步 (没明显失重心)。
b. 使对方脱离后单脚移动而明显失重心。
c. 以技术使对方先倒地但自身也被对手拉或带倒 (明显后倒),后倒者得一分。没明显技术表现而同时倒地将不记分。
d. 双方同时倒地,一方全倒另一方半倒,半倒者得一分。
e. 双方同时脚移动距离相等,一方明显失重心但另一方没失重心,没失重心者得一分。
10.2. 得二分
a. 使对方脱离后双脚移动两步而明显失重心。
b. 使对方脱离后双脚移动三步以上(没明显失重心)。
c. 使对方脱离后双脚同时离地。
10.3. 得三分
a. 使对方双脚同时离地并移动十尺(三米) 以上。
b. 使对方失势半倒地。半倒为一手或一膝或两手或两膝或一手及一膝同时一起触地。
10.4. 得四分
a. 使对方全倒。全倒为双手及双膝或双膝单手或双手单膝同时触地或胸腹部触地或背部触地或臀部触地。
b. 使对方脱离移动十尺 (三米) 以上而半倒。
10.5. 得五分
a. 使对方脚移动十尺(三米)以上而全倒。
10.6. 不计分
a. 使对方脚移动但不能脱离。
b. 用莽力推或逼使对手出圈。
c. 同时倒地。(没明显先后倒地)
d. 双方同时脚移动距离相等。双方都没失势或双方都失势。
e. 特意踩对方之脚使对方脚移动而倒地。
11. 比赛犯规扣分标准
11.1. 扣四分
a. 以手插入对手下阴部扛抬起对手并将对手摔丢在场地上。(用双手插入对手腋下托起对手并在两秒内将对手摔倒地上为不犯规)。
b. 使用踢脚或扫脚或蹬脚或离地钩脚 (使用钩脚或用脚掼倒对方必须脚掌触地而不能脱离攻击。扫脚必须先粘贴住对方之脚部后扫之)。
c. 用头、拳、掌、肘或膝撞击对方头部、面部、颈部、候部或阴部。
d. 用口咬人。
11.2. 扣三分
a. 不服从拳证。
b. 言语或行为有违武德妨碍比赛。
c. 脱手离身或以掌根发劲攻击对方而导致对方疼痛。(对手还能继续比赛)(发劲 动作必须以掌或其它部位粘贴住对手的情况下进行)。
d. 用手或指点插对方任何部位而导致对方疼痛。
e. 用指甲割伤对手。
f. 双方跌倒时特意以肘、膝、掌或拳撞击对手。
11.3. 扣二分
a. 使用钩脚或扫脚时脚离地,轻微犯规而不导致对方受伤。(扫脚及钩脚必须脚掌触地以粘贴住对手后进攻)。
b. 脱手离身发劲 (没受伤)。
c. 用手抓拉对手衣裤。
d. 比赛进行中互相戏斗。
e. 拳证未鸣笛指示开始或继续比赛而先进行发招导致对手倒地。
f. 拳证已鸣笛指示停止或暂停比赛,仍继续发招攻击对手。
11.4. 扣一分
a. 抱住对手纠缠超过两秒钟。或双手抓住对方之双手超过两秒钟。
b. 双手插入对手腋下或抱住对手腰部超过两秒钟。
c. 双手抱脚 (只准许单手抱脚)。
d. 单手或双手插入对方腋下超过两秒钟。
e. 自行脱手不和对方搭手或推手以拖廷时间。
f. 特意用手掌触摸对手脸部、颈部及头部。
12. 严重犯规可能导致被取消比赛资格
a. 参赛者在比赛时犯规扣分达十分。
b. 参赛者严重犯规导致对手受伤不能继续比赛。参赛者必须负起法律上责任。
c. 言语或行动攻击大会职员有违武德而妨碍比赛。
13. 称体重
13.1. 参赛者必须穿短裤测身称体重。
14. 附则
a. 参赛者应在赛前 30 分钟前向竞赛组报到,并在指定地点休息,准备出场。
b. 每场比赛在开始或终结时,双方必须先向裁判长抱拳敬礼后互相抱拳敬礼。
c. 参赛者不得服用任何兴奋剂之药物出场比赛。
d. 比赛进行时,双方助理人员不得进入圈内,亦不得在场外作技术指导或呼喊叫唆,否则训令离场。
e. 参赛者不得无故请求暂停。
f. 休息时,双方只限 2 名干事,可为参赛者按摩,擦汗等。
g. 比赛终止时,参赛者必须在场内等待成绩公布,不得擅自离台。
h. 比赛进行时参赛者犯规,拳证均以手势显示之。
i. 比赛进行时发生纠纷,若要抗议应由领队签名以书面提出,同时,缴交按柜金 RM200,必须在该场比赛结束 30 分钟内,向大会提出上诉,经上诉委员会审判后由裁判长宣布判决。上诉得值,退回按柜金,否则将由大会没收。
j. 主办单位(本会)有权随时更改比赛时间。
k. 本规则若有未尽善处,主办单位 (本会)有权随时增删之。
15. 裁判组
15.1. 裁判组是由以下人士组成:
a. 裁判长
b. 拳证
c. 技术裁判
d. 计时员
e. 分数纪录员
f. 检录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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