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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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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10-2007 07:0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先生是中国公民,我是马来西亚(柔佛)公民,我们的孩子刚刚在马来西亚出生,我们其实是想在孩子未成年时,帮他申请两国护照(中,马),如何操作?可行吗???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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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建築師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1-10-2007 07:5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t5217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联邦共和国都不允许双重国籍,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马来西亚是由马来血统、中国血统和其他血统的人构成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声明,它们都不承认双重国籍。根据这一原则,中国这政府认为,凡已自愿加入或已取得马来西亚国籍的中国血统的人,都自动失去了中国国籍。至于那些自愿保留中国国籍的侨民,中国政府根据其一贯的政策,要求他们遵守马来西亚政府的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他们的正当权利和权益将得到中国政府的保护,并将受到马来西亚政府的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本帖最后由 土木建築師 于 21-10-2007 07:55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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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2-10-2007 10:3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于儿童的未来国籍选择权
??
??根据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在国籍的原始取得上,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也就是说儿童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其国籍就是确定的,如果其父母定居国赋予其外国国籍,那么按照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他就不具有中国国籍。这实际上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它没有体现出充分保护儿童未来国籍权的原则,没有为儿童保留待其成人后选择国籍的权利,儿童成人前国籍的选择由其父母代为行使,没有充分尊重儿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综观世界各国,在国籍的原始取得上,为了避免和消除双重国籍现象,许多国家允许当事人进行国籍选择,规定当事人对其双重国籍选择其一,从而放弃另一个国籍。选择国籍的条件也颇为相近,包括当事人出生在被选择的国籍国,或在被选择的国籍国有住所,或其父母之一方具有该国国籍。如菲律宾国籍法规定:菲律宾女性公民所生子女在成年时选择菲律宾公民籍者,是菲律宾公民。
??随着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国于1992年1月31日批准加入,1992年4月2日生效)规定,当一个人还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时候,是不能剥夺他未来的国籍权利的,至少应当要把他未来的权利保持到他成年时,再由他自己进行选择。各国最新的国籍法中一般都体现了这种精神,对儿童的国籍权予以特别保护。一些国家虽然在有限的范围内承认双重国籍,但也对儿童的这一基本人权给予了充分保护。如英国国籍法规定,双重国籍人成年后可以宣告放弃双重国籍中的一国国籍。规定的是可以宣告放弃,不是非放弃不可。
??德国长期以来一直采用单一血统主义原则,2000年修订国籍法采用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方法,虽然原则上不允许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但只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该国仍然承认双重国籍现象。具体规定,一个在德国境内出生的外国人的孩子,如果他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八年来常住在德国,并且持有永久居留证或至少三年持有长期居留证,则他们新生的孩子就可直接暂时获得德国国籍,同时,该子女必须在23岁以前自己选择德国国籍还是其父母的国籍,如果放弃其父母国籍为不合法,则可以在21岁以前正式申请具有双重国籍。比如根据德国先前的国籍法,德国人的后代有权要求德国国籍,东欧和前苏联的几百万所谓德意志人只要进入德国境内,即可得到德国国籍。相反在德国境内的200多万土耳其人就算是土生土长,也得不到德国国籍。国籍法修订后,在德国出生的土耳其未成年人可拥有双重国籍,到他成年时再选择是拥有德国国籍还是土耳其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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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0-2007 02:33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馬來西亞和中國都不承認雙重國籍的,
您和您先生可各自保留自己的國籍,
但小孩就要選其中之一的國籍,
只要在馬來西亞出生的, 雙親中有一個是馬來西亞國籍的
就可以申請孩子入馬來西亞國籍.

中國方面我就不太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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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0-2007 04: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马政府允许孩子在18岁的时候自己选择跟父母其中一方的国籍。但之前,只能有一个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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