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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孟子第六篇下告子章句下2(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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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3-2025 08:2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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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话题:《孟子》第六篇(下)告子章句下
第二章之(一)、——【一】
解析:曹(对,偶;相匹配,相偶;量词,组,群;等,辈,同类;左右曹,加官之一种;指分科办事之官署或部门)交(通“狡”:狡猾,奸诈)问曰:“人皆可以为尧舜,有(囿)诸?”
孟子曰:“然。”
“交闻文王十(什)尺,汤(通“荡”)九(通“鸠”jiū:聚集)尺,今(通“金”:钱财)交九尺四(通“驷”)寸以长,食粟而已,如何则可?”
曰:“奚有于是?亦(奕)为之而已矣。有人于此,力不能胜一匹(通“鴄”pǐ:小鸭)雏(小鸡),则为无力人矣;今(金)曰举百(mò:勉励)钧(均),则为有力人矣。然则举乌获之任(人质),是亦为乌获而已矣。夫人岂以不胜为患哉?弗为耳(旁侧)。徐行后长者谓之弟,疾行先长者谓之不弟。夫徐行者,岂(通“觊”jì:希望得到;希冀)人所不能哉?所不为也。”


即狡诈之徒问:“衣冠者都适于充当高位之人文授受者,乃因其拥有拘囿其他众生之能力吧?”
孟先生讲:“低级自然生态者乃都具有互相拘囿之能力。”
狡诈之徒再问:“衣冠者以其狡猾奸诈而著称于人文公祭其多种杂样之长处,神鬼私祭也放荡聚集迷信之长处,金钱资本以狡诈之姿态注入人类集贸之流通领域而聚集强者之长处驾驭弱者之短处乃现于以私祭之王法为主,弱者吃粮为奴而等同于可被买卖之牲畜而被废止自主之人品,奴才依从私礼而担负劳役而尊崇动物王者法则而还可能具有拘囿主子之能力吗?”
孟先生讲:“奴才在主子内心以刺激和诱惑拘囿之吧?主奴之间乃阳谋和阴谋之多层或多重累积于治与反制而充当或明或暗之主子而都想废止对方之管理权了。主奴互相拘囿于驯化调教与奸佞谄媚,其挣脱之力量尚且无能胜过鸭嵬鸡雏专一破壳之勇气,依其互竞相杀之准则乃充当没有自主能力之衣冠兽畜了;金钱资本在人类社会被称为托举公义勉励平等之爵位责任,依照爵位责任之担保盟约原则乃持有金钱资本者担当有责任能力之盟主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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