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姓男子受託照顧一名未滿2歲的黃姓幼童,但他不滿黃童哭鬧,以「愛的小手」把幼童打到傷重不治。二審法院判處高男7年6月徒刑,全案經上訴,近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擁有碩士學歷的高男在民國103年7月2日起,受黃母委託24小時照顧當時1歲多的黃童;7月8日上午,高男因黃童哭鬧不休,持俗稱「愛的小手」的掌形塑料長條狀拍子,揮打黃童頭部及身體各處,致黃童受有頭左後枕顳部、左、右胸部與左大腿、左上背部等多處瘀傷。
當天下午高男發現黃童倒地抽搐,撥打119緊急送醫,黃童到院已呈昏迷狀態,經急救後因硬腦膜下腔出血、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腦挫傷,引發神經性休克死亡。
法院開庭審理時,高男坦承有用「愛的小手」拍打黃童,但否認虐打致死,辯稱「愛的小手」與黃童頭部傷勢無關;不過法醫解剖認定,黃童的傷勢是揮打「愛的小手」造成。
一、二審法院根據相關事證,認定高男觸犯傷害致死罪,但審酌他與死者母親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新台幣420萬元,因此判處高有期徒刑7年6月。全案經上訴,近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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