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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液沾手指 插私处怀孕 60岁奸15岁 三司判没罪 【最新新闻173楼. 5月15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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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2:0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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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竟无言以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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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2:09 P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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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就必须被定罪,更何况怀孕了,这摆明是奸污成孕。司法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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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2: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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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2: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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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用生殖器官插入不算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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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2: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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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古晋7日讯)利用手指导致受孕并不属于强奸,男子面对四项提控后,今日于上诉庭获得自由身,雀跃拥抱律师,难掩兴奋之情。
这名60岁的被告布亚则隆,被指控在2011年间,分别在5月、6月、7月、以及8月中午2至3时之间,于诗巫路一带酒店内,性侵了一名15岁未成年女子,导致对方受孕并产下一男婴。事件是在2012年2月5日下午3时10分,15岁受害者由其养母送往诗巫医院并产下一名男婴后引起关注。
被告在2013年10月31日,面对4项罪行被提控上庭后,除了第一项刑事法典376(2)(d)条文非自愿下发生性关系中,被判下15年监禁以及5下鞭笞刑罚,其余3项抵触刑事法典376(1)条文,皆被判9年监禁以及2下鞭笞刑罚。
基于刑期同时执行,因此被告面对15年监禁以及11下鞭笞刑罚。除此之外,在每一项提控下还必须缴付1万令吉抚恤金给受害者,或以6个月监禁取代。
负责载送却上床
据了解,受害者的养母和被告是同事关系,而身为部门司机的被告经常会负责载送受害者出入,却不想最后却是送上了床。
被告就地庭的判决上诉高庭,但遭驳回,不过高庭法官认为刑期同时执行不合适,因此做出调整为第一项提控面对8年监禁以及5下鞭笞刑罚、第二项为3年监禁和2下鞭笞刑罚、第三项以及第四项皆为2年监禁以及2下鞭笞刑罚,而刑期皆分开执行,并从2013年10月31日算起。对于抚恤金反面,法官喻令被告一次性交付4万令吉,或6个月监禁取代,相比较于分开4项抚恤金以24个月监禁取代,被告如果无法偿还,仅需面对6个月监禁取代,而这一取代监禁刑罚必须等到以上4项刑期服满后执行。
拥抱律师频道谢
被告在奥古斯丁理昂律师的协助下,上诉至上诉庭,并指出,受害者出庭时的口供与向警方备案之时有出入,原本备案之时只有第一次性关系是在受害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之后都是受害者同意之下发生,但到了出庭供证之时,却指她在之后的几次都是在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
第二个引起争议的是,酒店并没有受害者或是被告入住的注册证明,更何况被告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是以手指解决,虽然受害者怀上孩子,经过DNA验证的确是被告骨肉,但被告指当时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受害者体内。在法律上,所谓性侵是指生殖器的侵入,而对于沾有精液的手指也能导致怀孕这一理论,经医药方面的供证为“有可能”。
因此,三司指出,被告成功提出值得质疑的疑点,因此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蹲了一年余牢狱的被告恢复自由身后,兴奋地对三司鞠躬,以手势在身前画十字感谢,离开庭后更是雀跃地抱着律师频频道谢。
東馬山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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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2:2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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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试看这样来拿我的神之手插那只鸡的女儿看会有怎样的后果
你们准备好我的后事先
等我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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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2: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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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2:27 PM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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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如何确定是手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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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2: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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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2: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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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2: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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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都无罪 要插谁都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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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2:3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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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 【司法】+ 【私法】
市面上還有許多 【早晨出現在閘門前的蒙面摩多騎士】 等待招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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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2: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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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辩护律师很厉害,黑的都刷成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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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2: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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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女的也有问题,不然就不会有四次上酒店的东东了,无论如何,我觉得法庭至少要判个和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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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2:5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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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为什么在我国众多专业人士中,律师是比较不受到民众尊敬的。不过如果依据现有的刑事法典,用手指来插入确实不能算是强奸罪。不过,我相信检控官不会那么容易就放弃的。现在可以尝试使用非礼罪或者猥亵未成年来上诉,或许还有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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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3: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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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疑问,既然是这样的话,为何检控官不叫上诉人在庭上,直接示范他是如何让受害者先褪下内裤,然后在一旁等他打飞机,出精后又如何用手指沾上精液,再插入受害者私处?
上诉人口口声声是用手指插入,就直接叫他示范嘛。
而且,精子离开人体,在干燥的环境,只能存活10几分钟,上诉人是否能在这有限时间,证明如何达到“手指插入私处,引起对方怀孕”的可能性。
还有,辩护律师说用手指就是用手指了吗?叫1个15岁的少女去酒店开房,就只是用手指而已吗?这逻辑还真的是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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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3: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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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象朱玉叶案件,谋杀罪名不成立连带强奸罪也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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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3:1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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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5-2015 03: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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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的案子呢?是怎么判?
以后强奸犯就可以advise他们的律师用这个案例来打官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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