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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crus18 于 24-12-2014 04:17 PM 编辑
两年前我和房产经纪买了一套房子,后来到现在朋友告诉我不妥,问题就是这样-
我们签合同的时候是1张普通A4 的letter offer, 还有那时候对买房认识不深,房产经纪叫我cheque issue 去他的名字, 之后两天后我老婆告诉我说不想住公寓,想找landed property, 所以我们就打给房产经纪要求退回rm6000的订金,他和我们说如果突然说不买钱是直接给forfeit,之后我们就不当一回事。
两年后的今天马来朋友说可以去pusat khidmat aduan pengguna nasional 去报案,请问这样做还有机会追回两年前的订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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