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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提早解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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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8-2014 12:41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各位,如果住户提早解约(合约是一年)还有四个月才到期。
那么屋主是否还需要退还之收到的2+1的advance.
谢谢各位的解答。 本帖最后由 star111 于 4-8-2014 12:42 P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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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5-2015 09:5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我租户的合约是1+1的,有没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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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5-2015 12:09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理, 你可以forfeit他两个月。因为毁约了。

讲情,那么就看你自己跟他的关系。

http://cforum.cari.com.my/forum. ... &extra=page%3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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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5-2015 02:18 AM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看有没有写明的。。一般上
法律: contract act 1950 (租约是受 CA 1950 条文管理的) 如果要玩硬的 还可以要求给完12月

人情:提早走可以的。。好来好去。。马来西亚是讲人情啦。。给人走啦。不要破坏房子就行了。

和气生财。。和气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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