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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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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1-8-2010 09:47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请问:
3个人办理一家公司(A、B与C),可是却因为其中两人(A、B)的名字已中黑名单,所以只用C的名字注册,以方便开设公司银行户口,可是要是有什么冬瓜豆腐,法律责任是否就只是向注册纸上的人追究(即使3人有立有效合约证明此公司是3人持有)?尔后才由C去向A与B追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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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010 12:46 AM | 显示全部楼层
沒錯,就如你所想的

法律責任由C完全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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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1-9-2010 08:08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有效印花的合约呢?可以成为有力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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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2010 09:54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你跟股東之間的事
你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如果出事大家只會針對你
公司倒閉要破產也是你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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