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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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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5-2010 11:40 PM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了解一下。。如果肚子裡面的胎兒還沒有成型。。就是少過1個月醬。。。可以下掉嗎?會不會收到什麼法律的制裁。。。
謝謝各位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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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5-2010 09:04 AM | 显示全部楼层
马来西亚堕胎法令简介

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第312条,规定任何人自愿地导致一名怀孕妇女堕胎,如果该项堕胎并非因为拯救该妇女之性命而善意地导致者,必须判处以最高可达3年之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如果该妇女所怀者为有生命之婴儿,必须判处最高达7年监禁,并可另加罚款。

解释:一妇女自行堕胎,属本条款之释义范围。

第313条:任何人未获一妇女之同意而犯下第312条所释义之犯罪,不论该妇女是否怀着有生命之婴儿,必须判处以最高可达20年之监禁,并可另加罚款。

第314条:若有关行动未获妇女同意,任何人蓄意导致一名怀孕妇女堕胎,而作出任何行动,导致该怀孕妇女之死亡,必须判处以最高可达10年之监禁,并可另加罚款;又如果该行动是未获得该妇女之同意下所作出,必须判处以最高可达20年之监禁。

解释:在此项犯罪中,犯罪者是否知悉该项行动可能会导致死亡,并不重要。

第315条: 蓄意阻止婴儿出生或出生後致死婴儿。任何人在任何婴儿出生前,作出一项蓄意防止该婴儿活着出生、或导致该婴儿在出生後死亡之行动, 以及以该项行动防止该婴儿活着出生、 或导致该婴儿出生後死亡者,如果该项行动并非因为拯救该母亲之性命而善意地作出者,必须判处以最高可达10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316条:以相等於杀人之行动导致一名有生命之未产婴死死亡。任何人在作出任何一项行动时,其情况是:
如果他因此而导致死亡,他将会触犯杀人罪者,而通过该项行动,导致一名有生命之未产婴儿死亡者,必须判处於最高可达10年监禁,并可另加罚款。

例子:A明知他可能会导致一名孕妇之死亡而作出一项行动,该项行动如果在导致该妇女死亡时将等於犯杀人罪者;该妇人只受伤而未死,但却因此导致该孕妇所怀之一名有生命之未产婴儿死亡,A已触犯本条款所释义之犯罪。

在大马刑事法典中阐明 ,在“1971年医药法令” 下注册的执业医生可以终止一名妇女的怀孕, 如果该名执业医生善意地认为,继续怀孕对该孕妇的性命,或对其精神及身体健康的危害风险,比终此怀孕更大 。

这即是说,合法的流产手术是在有关医生顾及到母体的安全,或是造成母体的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而施行的。


在全球大多数国家、大多数人较无争议,认为可以堕胎的例外状况:

(一)治疗性堕胎:如上所述,当胎儿危及母亲性命时,为了冶疗母亲而终止供应胎儿生命养料,并不能视
      为谋杀。

(二)因奸成孕:因不是自愿怀孕,并无义务供应胎儿生命养料,此时堕胎应属错而可原谅;若愿生下胎儿,
      则属超义务行为。

(三)畸形儿:除非是无脑或完全无法生存,否则不应堕胎,生命品质由爱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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