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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offer letter有法律效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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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我在跟某公司interview的时候,
签了一份当时他们说是contract的文件。
我签了名,他们的负责人也签了名跟盖了章。
其中里面有提到我必须在他们公司工作完18个月才能离职,
如果未满18个月要离职的话就必须作出赔偿给他们公司。
也就是补了钱才能走人。
其中还有一条就是公司有权随时把我tranfer去别间分行工作。
就在我正式上班的前一天,
当初interview我的那位负责人说公司要我去另一间分行。
我去了。
分行的负责人居然说要重新interview过才决定请或不请。
我觉得奇怪的就是,
我们当初都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了contract,
公司只不过是把我tranfer过去另一间分行,
为什么又要重新决定请或不请?
于是,
我就打电话给最初跟我签contract的那位负责人,
不料她却告诉我说:“当初的那份不过是offer letter。”
我觉得他们是在耍着我,并且不够诚意。
所以我想要找过另外一份工。
只是,
我不确定当初签的那份所谓的“contract”后来他们说是“offer letter”的文件,
到底有没有法律效用?
我是否必须照里面所提到的,
未工作满18个月就辞职而必须做出赔偿?
还有一点就是,
跟我签"contract"的那位负责人,
要求我到分行interview的时候,
不要提到我们之前签过“contract”的事情。
希望有经验的高手们能够给我一些意见,指导一下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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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5-2010 01: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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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他们是在耍你
不过还是问清楚点好...offer letter也有法律效用的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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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5-5-2010 01: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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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Huiii
后来,两边负责人都有提到的就是,
工作三个月后,
他们就会给我签另一份“performance letter”。
这个letter又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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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5-2010 01: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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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雀傲语
照理说是应该给confirmation letter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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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5-5-2010 02: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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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Huiii
两者有什么差别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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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5-2010 03: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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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被那些letter的title混亂,直接拿當初你簽的那份contract去勞工部,給那裡的專業人士研究,順便備案;
過後,你就會得到你應該得到的賠償還是待遇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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