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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口交算不算是违反自然性行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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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朋友讨论关于最近的国家政治问题.
谈起了关于违反自然性行为. 请问下
"马来西亚有那一条法律条例是认为口交有罪的吗?
算不算是违反自然性行为的一种?"(在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
如果真的有罪...那么我想应该有很多夫妇是会被定罪的了.
请对法律有所认识的朋友解开这疑问.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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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008 09: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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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008 09: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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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008 10: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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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008 12: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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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1-8-2008 04: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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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arlosmak 于 1-8-2008 10:55 AM 发表
乐伟网友的贴。
手把手教你认识到底什么是刑事法典377 ...
这么说, 应该被捉的不只是安华. 连马华的DATUK 蔡 也应该立即被起诉因为他本身已经承认了性爱光碟丑闻的主角是他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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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2008 08: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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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8-2008 09: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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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行为的功能
生命进化是一个优胜劣汰的漫长过程,能保留至今的生命形式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人们一般认为从性行为的最终功能——生殖来说,同性交配无法产生后代,是一种浪费的行为模式,可是这种现象在动物界广泛存在至今,就必、然有一定的生物学和动物社会学意义。这里仅仅介绍同性恋行为常见的几种生物学功能:
l. 技能训练 动物间同性性行为的生物学意义,或许在于是一种性技能的训练。年幼的灵长类在游戏时有时会发生一些爬跨行为。研究表明,在幼年时期的同性爬跨行为比成年时要多得多,这也许是由于幼体未到成熟期,还没有发育成熟的性器官,没有足够性激素的刺激,它们之间的爬跨不是一种性行为,而仅仅是一种“游戏”。小家伙们是在模仿成年动物之间的行为?幼年时期的同性性行为也许是一种性技能的训练吧。
2.攻击抑制 社群动物中的个体间常常发生对抗性冲突,因此自然选择保留了抑制冲突的行为方式,其中交换礼物(食物或树枝之类的物品)、对唱山歌、合唱共舞、互理毛发(羽毛)、乃至拥抱(灵长类)、交嘴(鸟类)等等一系列类似求偶动作的修好礼行表现最为常见。动物间的争斗通常以同性居多,动物发生性行为的本质也许不仅是为了繁殖后代,还可能是一种个体间结合的手段。倭黑猩猩是一种容易激动的动物,经常为了一些小事而争斗,可是它们争斗平息的速度似乎比发生的还快,其途径之一就是通过性行为。两只同性间互相摩擦生殖器,而异性间则发生真正的交配行为,它们以这种行为来示好、平息争斗,以减少家族和自己的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同性性行为有着维持动物种群稳定的作用。
3.能且释放(缓解紧张)在交配季节,一些雌少雄多的种群里或是在等级序列非常严格的种群里,雌性动物会选择那些具有优秀基因的雄性个体与之交配,剩余的单身汉往往因为找不到配偶,又受到附近异性交配的刺激而互相之间发生同性性交行为,就像上面提到的雄斑鸠在没有雌斑鸠的情况下会对母鸡甚至抹布求偶,取代对象的存在是发生同性性行为的基础。动物通过对取代对象做出求偶行为或性行为,可以释放体内积累的动作特异势能(即表现某一动作之前的内部待机状态程度),以缓解自身的紧张状态。
4.联盟效应 季节性繁殖的物种,在交配期雄性动物为争夺配偶权,常发生象征性或殊死性的争斗以形成新的等级序列。胜者往往会对失败者做出爬跨行为,向弱者“示强”,这属于一种性侵犯的爬跨。在猴群中常会有这样的现象,实力不够强大者之间常会依靠互相爬跨的举动示好结为联盟,以增加与雌性交配的机会。因为两个单身汉联合在一起就很有可能打败一个比它们任何一个都强大的对手,当强者被“联盟” 打得精疲力尽时,其中的一只就会拖住强者,让另外一只去与雌性交配;下一次,它们可以交换角色,使两者都得利。这样的情况在鸟类中也不罕见。
[Via 动物的同性恋行为]
人类自视过高,自以为是万物之灵。
在生物界,人类也属于一种辅乳类脊椎动物。
[ 本帖最后由 牛牛好累 于 2-8-2008 09:18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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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8-2008 01: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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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牛牛好累 的帖子
最后一句是哺bu3,不是辅fu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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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8-2008 12: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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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妹想请问在司法界可有define 何谓unatural offence违反自然行为
2。如果自慰是违法的话,那情趣用品店的vibrator等道具不就非法了吗?
同样的女同性恋者的性行为,是否包括在违法行列内?
希望学者们能提供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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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8-2008 02: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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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8-2008 03: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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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Carrefour偷面包和去Tesco偷水果,一样都是偷。
同样的女同性恋者的性行为,是否包括在违法行列内?
一个男人去Carrefour偷了一罐Milo被控上法庭,那么一个女人在Tesco偷了一罐Nescafe有犯法吗?
如果自慰是违法的话。
自慰是做爱时的行为,却不是性行为,既然不是性交,又怎么可能是犯法的。一个人在寂寞的时候安慰自己,不是违法的行为啦。
那情趣用品店的vibrator等道具不就非法了吗?
在刑事法典第293条文下,任何一个人售买、租借、分销任何色情用品给二十岁以下的人士,或者是建议或企图这么做,必须被判处最高坐牢五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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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8-2008 11: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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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世界,一切事情会被政治化:
房中术:口交,政治化。
油价 : 升降, 政治化.
大专名额 : 政治化.
运动: ?????
小人物, 没有选择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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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008 08: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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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 横行霸道 的帖子
不能用偷东西来比喻啊
现在penal code 说unnatural offence,没有well defined, 口交,肛交包括在内,这可以用来对付gay,可是lesbian没有肛交的,只是用手指的话算不算unnatural offence呢?
至于情趣用品店的vibrator等道具,Section292有说到obscenity,可是情趣用品店到处可见,为什么又不包括在于Section292?
小妹只是好奇我们的law是怎样apply 的,希望有大大可以帮帮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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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9-2008 08: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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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记得伊斯兰教是禁止 非自然性行为的, 在他们的可兰经里还有教怎样才是正确的性爱方式
如果我有说错请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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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9-2008 09: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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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 流浪的小狼 的帖子
其实是教正确的繁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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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9-2008 10:3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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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有明文规定的...而且属于严重刑事,所以条文诠释得非常清楚...《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将不自然性行为(Carnal Intercourse against order of natural)定位为:男性生殖器官(penis)进入肛门(anus)或嘴巴(mouth)。
不过还有个条件才可以构成这项行为,就是对方的生殖器官必须进入体内(部分或全部),即真正的sex connection...才算数。而且就算是双方都自愿,都同样构成罪行,罪成可判不超过20年监禁或鞭笞(《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
不过一般情况谁知道房间内发生什么事情,除非有人去举报,或被拍然后流出市场,但这种情况一般都从权处理,如蔡细历的那单。安华中的是《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即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进行不自然性行为。罪成可判最低5年、不超过20年监禁或鞭笞。
其实不只大马如此禁止,很多国家也是禁止口交和肛交,但部分已开始有所改变,而且口交会比肛交更容易被政府接受。如新加坡,已在2006年初修改《新刑事法典》允许16岁以上的男女进行口交,但必须出于自愿,不过直至今日位置,新加坡还是禁止肛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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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9-2008 10: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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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arlosmak 于 1-8-2008 10:55 AM 发表
乐伟网友的贴。
手把手教你认识到底什么是刑事法典377 ...
这边我希望能够澄清的一点是,乐伟网友说的“违反自然性行为”还包括“自慰”...其实是不对的。根据刑事法典的377a条文诠释,违反自然性行为是口交和肝交,这些都是要两人才做得成的。因此,自慰并不构成违反自然性行为,因为这是“个人性需要”(sexual desire),而非“性行为”(sexual intercourse)。在此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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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01: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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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交呢? 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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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9-2008 01:1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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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9# 流浪的小狼 的帖子
应该不算,因为并没有最重要的因素penetration的存在~~~
这帖。。。会不会到最后变色请帖。。。担心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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